2012年10月3日 星期三

立即偵查 以正視聽或還部長清白

作者 洪英花
2012-10-03
筆者「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發表後,蒙法務部矯正署投書回應。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檢察官因告發或其他原因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時迅速」偵查,採取有效之偵查與證據保全措施。凡達到「簡單開始懷疑」門檻,如因報章、電視、廣播報導等,而知悉犯罪嫌疑者,檢察官應發動偵查,尤於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重大案件,更應主動。偵查本係針對嫌疑者之發動,與訴訟中證據能力之講究原不能倫比,法務部矯正署澄清文援引「以訛傳訛或毒樹果實」,顯誤解偵查之門檻!陳總統是否遭灌水,業據立委指訴,法務部長等皆關係人,理應接受調查,僅做澄清,無法釐清是否瀆職。
所謂凌虐,對人犯疾病消極不予治療亦屬之。醫師指出「十一日署桃以未排尿須留院,北監逕予送還。」法務部昨稱「醫師建議在監觀察」,真相為何?
又立委賴士葆在媒體稱「法務部長下令灌水」,法務部長涉嫌草菅人命,攸關國家法益,且涉及刑法重傷、傷害等罪,應偵辦查明,以正視聽或還其清白。
且今年三月報載「總統患冠心症,口頭或書面申請就醫已一個多月,屢遭監獄拒絕,經呂副總統關切及立委質詢乃同意戒護就醫,而接受緊急心導管手術。」傑克希利華府人權行動中心九月二十八日聲明「總統數月前已突然出現口吃及言詞不連貫的症狀,也要經過數週或數月積極交涉才能獲得診斷。由於沒有獲得獨立監督的醫療保健,病情已經惡化。」以上是否涉責凌虐?唯賴偵查機關查明。
矯正署長先前既已坦言「監所常找不到醫師…醫師高齡連阿扁都不敢讓他們看」,參酌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以「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為保外就醫之法定條件,其裁量亦須符合受刑人醫療人權保障標準,當下監所醫療資源不足,法務部所稱須「達到癌末或病危」方予許可,已涉濫權裁量,若致傷亡,將構成凌虐人犯、重傷等罪責。
(作者現任法官)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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