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06:00
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案,一審法官是唐玥,二審法官是周政達;大家要好好記住。其實黨國法官多不可勝數,要一一列名,恐怕系列專書也納不下。但是柯對馬案,則是剛出爐的最佳反面教材。
先談荒謬之一。其實高院法官重重打了地院法官大耳括,也可以說周政達狠狠修理了唐玥。不只是唐玥替馬脫罪援引的憲法四十四條不為周政達襲用,更重要的是,周政達完全採用九七增修新憲版本。國民黨制憲之初,為何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總統調和院際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即四十四條)?因為總統是虛位的,沒有權力的,這就是為什麼蔣介石當年要胡適去選總統;蔣自言他是要做事的,寧願出任行政院長。因為總統無權,所以可以擔任院際爭議的和事老,就像泰國的皇帝或英國的女王。九七年之後,總統已有實權,那麼四十四條就像五十三條(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一樣,都屬「死法條」。周政達擺明訓示唐玥,要遵循的是九七新憲而不是原憲法。這是高院教訓地院、周政達教訓唐玥!
再談荒謬之二。九七新憲與憲法舊文本衝突時,應請大法官釋憲,不能違憲自為判定;和唐玥一樣,這是肆意私引憲法。僭越權限的攘奪大法官之權,在古代合該劾大不敬,要殺頭的。
荒謬之三,思惟謬誤。周政達判決書所引總統獨一無二如民選皇帝的無上權力,是因為這部憲法支離破碎;不同總統、不同政情就有不同狀況,不能一概而論。至於「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併同行政院長處理,……,與憲政體制不相違逆」云云,更是荒唐到極點。
首先,立法院長是由立委互選出任,不歸總統權力所及;更且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可以「論處」立法院長?請問這合乎哪一條憲法法條,更遑論民主的制衡機制了。
第二,政治權力的種種運作,或有「事實」可循,但憲法、法律森嚴,不容破壞。周政達的荒謬絕倫,就是用「事實」逆推「規範」,「實然」侵害「應然」;「實然」豈能導出「應然」?
第三,所有「應然」、所有「規範」,全遭一人壟斷、獨佔,那就是「天無二日」;與周政達藉口的避免總統成為「孤家」、「寡人」,全然背反。換句話說,周政達正是要證成「一人專政、一黨獨裁」的合理現象。
荒謬之四,周政達以「八十八秒通話沒有監聽內容」做為缺乏證據力的判奪,完全禁不起檢驗。「八十八秒」是整個鬥爭事件的重要一環,周政達不惜「去脈絡化」為馬脫罪,這叫做何患無辭!
可怕的是,這不是寶一對,而是黨國司法結構的通體呈現。這些法官們為什麼敢如此膽大包天?台灣司法就是民主之恥。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先談荒謬之一。其實高院法官重重打了地院法官大耳括,也可以說周政達狠狠修理了唐玥。不只是唐玥替馬脫罪援引的憲法四十四條不為周政達襲用,更重要的是,周政達完全採用九七增修新憲版本。國民黨制憲之初,為何有全世界獨一無二的總統調和院際的「權限爭議處理權」(即四十四條)?因為總統是虛位的,沒有權力的,這就是為什麼蔣介石當年要胡適去選總統;蔣自言他是要做事的,寧願出任行政院長。因為總統無權,所以可以擔任院際爭議的和事老,就像泰國的皇帝或英國的女王。九七年之後,總統已有實權,那麼四十四條就像五十三條(行政院長是全國最高行政首長)一樣,都屬「死法條」。周政達擺明訓示唐玥,要遵循的是九七新憲而不是原憲法。這是高院教訓地院、周政達教訓唐玥!
再談荒謬之二。九七新憲與憲法舊文本衝突時,應請大法官釋憲,不能違憲自為判定;和唐玥一樣,這是肆意私引憲法。僭越權限的攘奪大法官之權,在古代合該劾大不敬,要殺頭的。
荒謬之三,思惟謬誤。周政達判決書所引總統獨一無二如民選皇帝的無上權力,是因為這部憲法支離破碎;不同總統、不同政情就有不同狀況,不能一概而論。至於「中央閣員如有風紀問題,總統出面了解,併同行政院長處理,……,與憲政體制不相違逆」云云,更是荒唐到極點。
首先,立法院長是由立委互選出任,不歸總統權力所及;更且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可以「論處」立法院長?請問這合乎哪一條憲法法條,更遑論民主的制衡機制了。
第二,政治權力的種種運作,或有「事實」可循,但憲法、法律森嚴,不容破壞。周政達的荒謬絕倫,就是用「事實」逆推「規範」,「實然」侵害「應然」;「實然」豈能導出「應然」?
第三,所有「應然」、所有「規範」,全遭一人壟斷、獨佔,那就是「天無二日」;與周政達藉口的避免總統成為「孤家」、「寡人」,全然背反。換句話說,周政達正是要證成「一人專政、一黨獨裁」的合理現象。
荒謬之四,周政達以「八十八秒通話沒有監聽內容」做為缺乏證據力的判奪,完全禁不起檢驗。「八十八秒」是整個鬥爭事件的重要一環,周政達不惜「去脈絡化」為馬脫罪,這叫做何患無辭!
可怕的是,這不是寶一對,而是黨國司法結構的通體呈現。這些法官們為什麼敢如此膽大包天?台灣司法就是民主之恥。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引用網址如下: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4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