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秀柱等涉嫌叛國應新法嚴辦
◎ 范姜提昂
五月,賴清德在中山醫大演講,現場有位留美學生林亮均發言,她提到近來「亡國感」很嚴重,與政治相關的發言或表態動輒遭到警告。這支影片在網路引起很大回響。
未料才沒多久,七月四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劉結一就在天津趾高氣揚地宣布:今年六月至今,已經有國民黨洪秀柱、新黨郁慕明、立委高金素梅,前後訪問中國政府,並與官方共譜「共同反對台獨分裂,攜手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等理念。意思是,這種「共譜」陸續還會有!
至此,亡國感當然轟然破表!忍無可忍!諷刺的是,王定宇立委主推的「國安三法」修法剛剛完成。過去,司法因現行體制「中國非外國」的憲法障礙而辦不了叛國者,如今已排除,檢察官大可動用「刑法外患罪」嚴辦這些叛國者,為何至今完全未見動靜?
修正後的「刑法外患罪章第一一三條」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試問,洪秀柱、郁慕明、高金素梅與中國官方「攜手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這種事,是任何國民可以擅自「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的嗎?檢視洪秀柱、郁慕明多年一貫、堅若磐石的政治意識形態,他們想必板著臉反駁: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中國與台灣是「區對區」的關係,不是「國與國」,中國不是外國,何來外患罪?
可是對不起,修改後的「刑法外患罪章第一一五之一條」明文規定:「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換成大眾語言解釋這條新規定:洪秀柱等未獲政府授權,與「大陸地區」大談「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視同通謀外國,當然涉嫌觸犯外患罪!涉嫌叛國!
叛國定義,舉世大致類同,其中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款最為言簡意賅:除了「對合眾國發動戰爭或投向它的敵人」之外,凡「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者」就是叛國!謹提醒檢察官,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第十條,中國是法定「敵人」,洪秀柱等所作所為,是不是「予敵人以協助及方便」?再清楚不過!
(作者為資深媒體及廣告工作者)
引用自由時報 :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0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