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228受難者家屬二審敗訴 這是人權國家嗎?

2011-4-29



    228受難者家屬二審敗訴,那到底誰要為「228」負責呢?縱使海水被血染紅了,親人的屍體已被凌遲的不成人形,這都不算證據?那請問什麼才算是證據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無證據指出事發時蔣介石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執行公務,國民黨也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大家都知道, 228事件是國民黨來台才發生的,蔣介石身為國民黨主席難推其咎,相對國民黨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國民黨主張,國民黨不可能侵害受難家屬權益,而且民國卅六年時國民黨雖然是執政黨,但非政府本身,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已失效 。但是大家都知道, 國民黨已侵害受難家屬權益,家屬指出 : 他們在政府數十年來監控及歧視陰影下,背負叛亂份子包袱,名譽、生命、財產都遭嚴重侵害,國民黨應該負責。卅六年時國民黨是執政黨,當然是政府本身有責任,否則怎會叫做執政黨。國民黨講什麼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已失效?這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而是國家轉型正義的問題。
      高院合議庭認為,不能因蔣介石同時具國民黨主席身分,就認定蔣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執行公務,且縱使蔣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並以其公務員身分對受難者有侵權行為,尚無證據證明和國民黨有何關連。 但是大家都知道 蔣介石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並以其公務員身分對受難者有侵權行為,請證明和國民黨無任何關連,目前尚無任何證據證明和國民黨無任何關連 ,不是嗎?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是社團法人,若黨員中有人是公務員,對受難者有不法侵權行為,但黨員非國民黨的受僱人,無僱用關係連帶賠償責任。 但事實上當時的時代背景,國民黨與政府是畫上等號的,若黨員中有人是公務員,對受難者有不法侵權行為,黨員領國民黨的薪水領政府的薪水,當然負連帶賠償責任。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吳景欽助理教授所寫的【228 冤無頭 債無主】內也寫到:
        1【 國際刑法如羅馬規約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時效拘束的明文。】
        2【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即明文,就算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   
    因此,選民一定要用選票讓政黨輪替,用修法達成轉型正 義。台灣加油!
 
 

畫中有話 20110428-時事有感

新聞報導 - 楊緒東專欄
作者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1/04/29, Friday

楊緒東醫師手繪插圖「畫中有話」
畫中有什麼話呢?
請細細品味~~


馬騜挑起省籍情節




侮辱阿扁就是殺台獨的氣燄




拼走台灣建國就是修行




馬騜把台灣人弄得像"小三"見不得人




本土社團不求面子




統派請入籍中國推動民主




馬騜又要搞什麼花樣




蔡英文的正氣打擊妖氣




小英領軍制魔平妖


觀看更多畫中有話作品~~~~


Source: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拒當核廢料

2011-4-28


◎ 邱伊翎
三月十一日,日本發生了強震、海嘯,更因此引發好幾個核電廠反應爐事故,並造成輻射外洩。四月二十五日是蘇聯車諾比事件二十五週年,事實上,人類已經遺忘了這個事故多年。
台灣跟日本一樣處於地震帶上,而且人口密度極高,依據Nature雜誌與Washington日報的報導及專家評估,都認為台灣的核電廠很危險。只有台灣的政府信誓旦旦說沒問題,就跟二十五年前的蘇聯政府一樣。
作為一個政府,為什麼偏要選擇一個風險比較高的發電方式?這是人民所不解的。
我們這個世代,每個人一出生就存在了核能發電,我們從來沒要求過我們要使用核能發電。為什麼我們不能有選擇權?既然我們每個月都要付電費,為什麼我們不能選擇我們自己想要的發電方式?例如「再生能源」。沒有選擇權,就是一種專制獨裁。
四月三十日,請大家一起站出來。告訴我們的政府,我們不要核災,我們不要核電廠,更不要永遠都不知道該運去哪裡的「核廢料」!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Source:自由時報

畫中有話 20110425-時事有感

2011-4-29
新聞報導 - 楊緒東專欄
作者 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楊緒東醫師   
2011/04/26, Tuesday

楊緒東醫師手繪插圖「畫中有話」
畫中有什麼話呢?
請細細品味~~~~~~

ECFA簽愈多愈慘





小市民等死






少接近馬騜以免受到波及





倒馬保台





concern your future





Q咖





觀看更多畫中有話作品

Source: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大話新聞2011-4-28 歐巴馬秀出生證明 馬總統呢?

2011-4-29

                                  上傳者: | 建立時間: 2011-04-28

外交機密費案 扁無罪確定

2011/04/29, Friday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十一次出訪,侵占「外交機密費」共卅三萬美元,一、二審都判無罪後,最高法院昨判扁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依慣例「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不同,如逐一檢視單據才能核銷,將失彈性、也影響機密性,檢方僅憑臆測,就認定機密費由外交部處理,不須總統打理,還未確實舉證,就認定本案與陳致中有關,就算扁對機密費使用方式可疑,檢方也須舉出違法事證,否則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因此維持二審無罪判決。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昨指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是否有提出非常上訴的可能。
此外,檢方起訴扁珍在二次金改時向金控收賄,但扁主張是政治獻金,並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審理後,扁聲請傳喚前立委李應元等人作證。
李應元指參選北市長時,扁曾透過幕僚贊助五千萬,前立委蔡啟芳則說,三次參選與扁有關的經費兩百餘萬。高市議員鄭新助也透過遠距視訊作證,指兩次參選,扁曾各贊助一百萬。三人均強調不知錢的來源。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昨天下午則證稱,曾透過前總統府參議郭文彬交付當時競選立委的羅文嘉一百萬,另曾受扁之命,勸開發金控前總經理辜仲 不要買屬於國民黨產的復華金股權。
對於特偵組的筆錄,指馬永成供稱,曾與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等人談及珍將錢匯款海外,黃還說他頭抱著燒等語。馬昨說,他當時遭羈押,很多事混淆了,事實上,他不知珍匯款海外,也未與黃談此事,因珍常叫黃做事,黃才常說「頭抱著燒」。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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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6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造成憲政危機。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法界批:扁案判決違憲留污點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不少法界人士認同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對扁案「自始無效」的論點,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尤其強調「扁案判決當然是一個違憲判決」;律師丁榮聰說,台北地院以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扁案判決是個「污點」。
另,對於扁提釋憲,但大法官遲未作出解釋,律師陳松棟昨也痛批「大法官怠惰」、「應該被譴責!」至於換法官的爭議,是否可能成為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陳松棟認為,還是應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來解決。
扁案審理之初,曾公開批評北院分案作法不當,遭反扁勢力圍剿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昨表達支持洪英花的觀點。
黃瑞華強調,「本案一開始就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根本就是違憲」,她說,國務費案有關機密解密部分屬於行政法院職權,合議庭明顯逾越三權分立原則進行司法審查,法官應依法論法,嚴守法律規定,並正確解釋法律,而不是看被告是藍或綠,或心中喜歡被告與否。
黃瑞華也感嘆表示,大法官缺乏勇氣,讓解釋文未能在此爭議時刻出爐,否則應可減少社會對立及司法資源浪費,除建議大法官應善盡職責,也希望扁案一審判決後,高院亦可撤銷發回或改判。
曾替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辯護的律師丁榮聰表示,台北地院在扁案分案問題上,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以裁定的方式處理,而非依所謂「分案規定」由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也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
丁榮聰說,打官司靠運氣,遇到什麼樣的法官很重要,如果中途換法官,也應以裁定方式處理,讓被告有救濟管道。
林?正指出,當初北院將合議庭審判長由周占春更換為蔡守訓,根本無法說服大眾,其做出判決無論結果如何,永遠會變成「污點」;而釋憲案至今未有結果,無法讓司法自己解決此案,可說如「死棋」一般。


Source: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