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228受難者家屬二審敗訴 這是人權國家嗎?

2011-4-29



    228受難者家屬二審敗訴,那到底誰要為「228」負責呢?縱使海水被血染紅了,親人的屍體已被凌遲的不成人形,這都不算證據?那請問什麼才算是證據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無證據指出事發時蔣介石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執行公務,國民黨也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大家都知道, 228事件是國民黨來台才發生的,蔣介石身為國民黨主席難推其咎,相對國民黨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國民黨主張,國民黨不可能侵害受難家屬權益,而且民國卅六年時國民黨雖然是執政黨,但非政府本身,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已失效 。但是大家都知道, 國民黨已侵害受難家屬權益,家屬指出 : 他們在政府數十年來監控及歧視陰影下,背負叛亂份子包袱,名譽、生命、財產都遭嚴重侵害,國民黨應該負責。卅六年時國民黨是執政黨,當然是政府本身有責任,否則怎會叫做執政黨。國民黨講什麼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已失效?這不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而是國家轉型正義的問題。
      高院合議庭認為,不能因蔣介石同時具國民黨主席身分,就認定蔣是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執行公務,且縱使蔣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並以其公務員身分對受難者有侵權行為,尚無證據證明和國民黨有何關連。 但是大家都知道 蔣介石以國民黨主席身分指揮,並以其公務員身分對受難者有侵權行為,請證明和國民黨無任何關連,目前尚無任何證據證明和國民黨無任何關連 ,不是嗎?
       合議庭認為國民黨是社團法人,若黨員中有人是公務員,對受難者有不法侵權行為,但黨員非國民黨的受僱人,無僱用關係連帶賠償責任。 但事實上當時的時代背景,國民黨與政府是畫上等號的,若黨員中有人是公務員,對受難者有不法侵權行為,黨員領國民黨的薪水領政府的薪水,當然負連帶賠償責任。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吳景欽助理教授所寫的【228 冤無頭 債無主】內也寫到:
        1【 國際刑法如羅馬規約第二十九條,即規定國際刑事法院所管轄的犯罪,無受時效拘束的明文。】
        2【羅馬規約第二十八條即明文,就算無法證明其有下令屠殺的事實,但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仍必須對屠殺的結果為負責。】   
    因此,選民一定要用選票讓政黨輪替,用修法達成轉型正 義。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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