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9日 星期五

外交機密費案 扁無罪確定

2011/04/29, Friday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十一次出訪,侵占「外交機密費」共卅三萬美元,一、二審都判無罪後,最高法院昨判扁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依慣例「外交機密費」與特別費不同,如逐一檢視單據才能核銷,將失彈性、也影響機密性,檢方僅憑臆測,就認定機密費由外交部處理,不須總統打理,還未確實舉證,就認定本案與陳致中有關,就算扁對機密費使用方式可疑,檢方也須舉出違法事證,否則應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因此維持二審無罪判決。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昨指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是否有提出非常上訴的可能。
此外,檢方起訴扁珍在二次金改時向金控收賄,但扁主張是政治獻金,並獲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院審理後,扁聲請傳喚前立委李應元等人作證。
李應元指參選北市長時,扁曾透過幕僚贊助五千萬,前立委蔡啟芳則說,三次參選與扁有關的經費兩百餘萬。高市議員鄭新助也透過遠距視訊作證,指兩次參選,扁曾各贊助一百萬。三人均強調不知錢的來源。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昨天下午則證稱,曾透過前總統府參議郭文彬交付當時競選立委的羅文嘉一百萬,另曾受扁之命,勸開發金控前總經理辜仲 不要買屬於國民黨產的復華金股權。
對於特偵組的筆錄,指馬永成供稱,曾與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等人談及珍將錢匯款海外,黃還說他頭抱著燒等語。馬昨說,他當時遭羈押,很多事混淆了,事實上,他不知珍匯款海外,也未與黃談此事,因珍常叫黃做事,黃才常說「頭抱著燒」。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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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6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
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問: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
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問: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
以行政手段換法官 違憲
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問: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
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
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造成憲政危機。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必須保持沉默。」
問: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法界批:扁案判決違憲留污點
〔記者林俊宏、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不少法界人士認同士林地院庭長洪英花對扁案「自始無效」的論點,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尤其強調「扁案判決當然是一個違憲判決」;律師丁榮聰說,台北地院以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認為,扁案判決是個「污點」。
另,對於扁提釋憲,但大法官遲未作出解釋,律師陳松棟昨也痛批「大法官怠惰」、「應該被譴責!」至於換法官的爭議,是否可能成為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的理由,陳松棟認為,還是應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來解決。
扁案審理之初,曾公開批評北院分案作法不當,遭反扁勢力圍剿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昨表達支持洪英花的觀點。
黃瑞華強調,「本案一開始就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根本就是違憲」,她說,國務費案有關機密解密部分屬於行政法院職權,合議庭明顯逾越三權分立原則進行司法審查,法官應依法論法,嚴守法律規定,並正確解釋法律,而不是看被告是藍或綠,或心中喜歡被告與否。
黃瑞華也感嘆表示,大法官缺乏勇氣,讓解釋文未能在此爭議時刻出爐,否則應可減少社會對立及司法資源浪費,除建議大法官應善盡職責,也希望扁案一審判決後,高院亦可撤銷發回或改判。
曾替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辯護的律師丁榮聰表示,台北地院在扁案分案問題上,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的規定,以裁定的方式處理,而非依所謂「分案規定」由庭長會議決定換法官,也因此,「蔡守訓已不是合法法官」。
丁榮聰說,打官司靠運氣,遇到什麼樣的法官很重要,如果中途換法官,也應以裁定方式處理,讓被告有救濟管道。
林?正指出,當初北院將合議庭審判長由周占春更換為蔡守訓,根本無法說服大眾,其做出判決無論結果如何,永遠會變成「污點」;而釋憲案至今未有結果,無法讓司法自己解決此案,可說如「死棋」一般。


Source: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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