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狽為奸的蘇貞昌與馬英九先後出來為暗室交易的會計法修正案道歉,但對「公款公用」的不一致性並沒有徹底解決:一、馬雖然認為民代表跟教授對公款的使用要有一樣的標準,卻沒有將「首長特別費」的使用考慮在內;二、既然連顏清標喝花酒也要除罪,為何獨漏性質相同的「國務機要費」?2011年5月3日,國民黨挾多數強行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民國九十六年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只單獨將「首長特別費」問題除罪化。
該法案原本是立院民進黨團提出,民進黨當時羅列「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多項費用,但國民黨修改成只包括「首長特別費」。既然馬英九再度強調「公款公用」,趁這次有機會覆議,應該對公費使用有一致性的規範,「首長特別費」也要一起納入重新規範,「國務機要費」更需處理。否則一再提到「清廉是我的生命」的馬,也說過「他個人也一直堅持清白從政、奉公守法」,卻能「獨享」拿公款買戴安芬、私吞為財產還報稅的特權,豈不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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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鯨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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