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法務部檢察司罕見公開投書回應六月十一日筆者登載於自由廣場之文章【扁案兩種錢 與馬宋比較】,法務部指出「馬總統個人財產用在公務用途的金額,大於其所領取的領據特別費金額,所以法院認定馬總統根本沒有將款項非法納為己有」,但從證據抽絲剝繭,法務部這段話根本站不住腳,與事實兜不攏!
將公款非法納為私有
第一點,馬市長八年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共約一五○○萬,這筆錢是公款無訛,但馬市長將這些錢當作個人所得向監院申報財產,並作私人使用也花光了,例如匯給馬大姐三○○萬,每月匯給太太周美青二十萬,匯到美國付女兒卡費,其他用於家中日常開銷(瓦斯、電話、水電及保險費等),上述私人支出皆有馬案特別費相關卷證資料可稽。請問大家:這個行為如果不是侵佔公款、「非法納為私有」,那又是什麼?
捐款自家基金會並非用在公務
第二點,蔡守訓合議庭發明「公私款混同的大水庫理論」為馬解套,以「因公支出大於收入」來推翻貪污指控。問題是判決文所指的「支出」,竟是馬市長於「一九九九年及二○○三年捐給自己成立之新台灣人及敦安兩基金會的兩次市長選舉補助款」(每票補助三十元),大約四七○○萬。這筆錢不是特別費,是貨真價實的選舉錢,與特別費來自不同帳戶。請問各位:可以把不相干的選舉錢當作特別費來偽裝嗎?而捐給自家的私人基金會可以硬拗成「用在公務用途」嗎?
跳票拒不捐薪 胡扯捐公益六八○九萬
馬總統的六三三競選支票跳票後,輿論及民眾皆強烈要求其兌現選舉承諾捐出總統薪水,馬總統始終如一拒絕,總統府總是以「馬總統早就捐出六八○九萬作公益」來回應外界,但真相是這六八○九萬包括前述捐給自家兩基金會的四七○○萬以及市長特別費案爆發後連夜捐出的一○○○多萬,請問這樣偽善的作法可以稱為作公益、濟弱勢嗎?
拚外交關黑牢 天地顛倒邊
扁馬前後任總統相比,馬確實把公款(特別費)納入私囊,但並未真正將其他財產(選舉錢)因公支出,惟公款私用者無罪,而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用於真正的公務-對美日等二十一項機密外交工作共一億三三○○多萬,依法論法,公款公用,又何罪之有?陳總統迄今囚禁黑牢一六○○多天,莫怪狂風怒雨、六月飛霜!
主政國家者當以誠實態度面對國人,馬總統的案件雖部分經法院判無罪過關及部分除罪化解套,惟將公款私用、將私款選舉錢當成因公支出的特別費,真相仍應公諸台灣人民的良心法庭。
特偵組起訴洗錢 最高院吐嘈「未舉證」
法務部投書另指扁案洗錢是以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為前提,問題是:二○○八年特偵組起訴海外七億政治獻金為洗錢,姑不論龍潭、陳敏薰及南港等案有辜仲諒作偽證、總統法定職權認定、發明實質影響力、違反罪刑法定等重大爭議,即使依照最高院認定有關係之款項亦僅佔三億,那麼其他多數匯到海外帳戶的款項非關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又如何成立洗錢罪?特偵組厚厚一本起訴書是否要放到金爐燒掉?還是丟到馬桶沖掉?
再看最高院就金改案發回更審的理由明白指出「其餘款項檢察官並未舉證係屬賄賂或其他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參見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二號),特偵組大張旗鼓起訴國泰世華保管室七.四億政治獻金為洗錢,卻無法向法院舉證,試問該如何說服社會大眾?(作者為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
發佈日期: 2013-06-14 1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