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羽竣
二十日,最高行政法院針對「台東美麗灣案」定讞,台東縣政府應勒令開發商停止開發行為並支付訴訟費用。此判決實屬「遲來的正義」,但其判決卻顯現政府放任土地開發的「惡例」。
一、土地開發具有「不可逆性」,一旦開發即未能回覆至「土地原始狀態」,當政府未完成「司法程序」即允許開發,一旦司法定讞「開發行為違法」,司法判決僅能針對開發公司做「財務性」賠償,並不能做「土地原狀之回復」。
二、此案法院未能於過程阻止台東縣政府建照發放,最終面對開發商僅能要求「拆除」與「賠償」,然而「損害賠償」之判決卻也顯現政府的裁量與忽視司法之態度,致使環保價值完全喪失,導致「環境價值商品化」。
(作者為台大地理環境資源學研究所碩士生)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2/today-o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