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陳前總統符合該條第一、二款「配偶重殘、不克遠途跋涉」以及「母親年滿65歲」(陳前總統母親今年85歲)情形,應屬無訛,一般情形只要符合上開兩款其中任一,即可提出移監,而陳前總統係兩款皆符合,確有高度之移監需求。
2. 至該條第七款是否有其他案件偵查審理中,由於本要點係基於事務性管理所訂定之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實務執行上,行政機關並非全無裁量空間,舉例而言,梁柏薰先生在台中服刑,仍有案件在北部審理;邱毅先生在高雄服刑,亦同時有案件在北部審理,均可透過開庭借提或科技之視訊方式替代處理,而無礙於審理之進行。再者,陳前總統繫屬法院案件均已上訴第三審,原則上書面審不開庭,開庭需求已大幅度減低。
3. 是故本辦公室認為,北監未詳加審酌陳前總統符合第一、二款規定,逕以仍有案件在偵查審理中火速駁回,不啻對陳前總統「雙重標準」、「差別待遇」,且未權衡人權、人道及人性立場,保障陳前總統家屬(有年邁者及重殘者)之完整探視權,又北監所謂「借提恐耗費社會成本」之說,如可成立,等於是以犧牲陳前總統之收容人基本權益,來成就獄政管理之行政上便利;上開種種,皆難脫「政治性考量」、「侵害基本人權」之社會惡評,本辦公室對駁回一事難以甘服,將賡續盡全力為陳前總統爭取移監!
4. 另者,陳前總統本次至署立桃園醫院戒護就醫,本辦公室公開感謝署桃醫療團隊的辛勞及用心,惟事實上就醫「尚未完成」,陳前總統雖返回北監,仍有持續頭痛、胸悶氣喘及攝護腺附近腫瘤等病因亟待查明並加以治療,所罹冠心症更隨時有「心肌梗塞等不可預期之生命危害」,署桃主治醫師再三要求陳前總統應每月回院檢查,並務必於服用抗生素六週後返院切片檢查攝護腺附近腫瘤,本辦公室嚴正呼籲北監應當遵照醫師專業診斷及要求,定期准許陳前總統返院治療,以障其生命及健康權。(E)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留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