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 星期五

〈自由廣場〉預防性獨裁?

2014-05-02
◎ 廖怡君(作者為自然生態寫作教師)
羈押的法律精神應該是:「若不羈押該人,則無法保障大多數人的安全與利益。」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才有申請羈押的必要。羈押是剝奪人的人身自由,檢察官在申請羈押時,要非常謹慎,不是想羈押就可以羈押的。
因此,當我讀到警政署將對上街抗爭者蒐證交予檢察官,以進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實在太匪夷所思了,於是去查了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內容,羈押條件不外乎放火、強制性交、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這類「如果發生將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但是民眾上街抗爭,到底會發生什麼「嚴重」的後果呢?是的,可能會令有些人覺得社會很亂,但這個亂,只是揭開了寧靜和平的假面。
政府最喜歡說依法行政,但仔細閱讀法條,究竟有哪一款適用於上街抗爭的民眾呢?警察居然想以「預防性羈押」來嚇唬抗爭者,門都沒有!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留言討論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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