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文正(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打開電視,看到警察用警棍猛打群眾,用水柱朝民眾腦門直沖,兇狠的程度讓人不禁要問:「國共內戰打到忠孝西路上了嗎?」
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但因情況緊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要請教郝市長:忠孝西路無法通車屬於急迫需要嗎?情況緊急嗎?警告不聽就可以動用警械嗎? 用警棍對付手無寸鐵的民眾,造成其多人受傷,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嗎?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其所欲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民眾對服貿的憂慮,實來自國家安全之被威脅與「工作權」之被剝奪;而對核安之抗爭,更是反應其對世世代代「生存權」之免於恐懼之自由。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要請教郝市長:民眾夜宿街頭豈是為一己之私?以鎮暴部隊攻擊民眾是否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是否均衡維護憲法對人民之保障?
當民眾檢舉警方使用非警械之束帶對付手無寸鐵之民眾時,警方的回答令人噴飯。警方表示,行政院訂定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以此邏輯類推,束帶上綁有血滴子亦為合法警械之一。
尤有甚者,從電視上看到鎮暴部隊的裝備,配上了墨黑色的面罩,彷彿秘密警察蓋世太保重現江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因此,本條項在立法原意上,很明顯是在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揭露警察編號」,若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或穿著警服或由分局長指揮之,並不符合本條項「揭露警察編號」的意旨。民眾有知的權力,更何況是知道哪位波麗士大人在打我。
二十世紀,自由主義最大的對立面就是極權主義。自由主義是為反對公權力氾濫而誕生。約翰‧洛克的「政府契約論」,望文生意,討論的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關係,後來英國的輝格黨和西班牙的自由黨等政黨直接用它來反對君權,主張憲制;繼之的美國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建立了民主政府。
孟子曾告訴齊宣王說:「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當政府背離民意,執迷不悟仍視民眾為暴民時,民眾視當權者如寇如讎,何足為奇?民眾對付土匪流氓,借忠孝西路表達言論爭取生存權,又何錯之有?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留言討論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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