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一法兩用

◎ 黃帝穎
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碧峰涉基隆河整治補償費弊案,官司判決定讞而遭解職,行政院日前發文台北市議會,要求辦理遞補事宜,將由國民黨籍的「落選頭」汪志冰遞補議員職務,此舉嚴重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觸犯賄選罪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換句話說,地方民代的遞補,法律明文規定只有發生在觸犯賄選罪遭解職的情況,除此之外,並不適用「遞補」規定。舉例來說,高雄市第十選區最高票議員陳致中觸犯偽證罪,遭判決定讞而解職,因偽證非屬賄選罪範疇,該選區「落選頭」民進黨籍的吳銘賜無法遞補;相同的,陳碧峰也非因賄選罪遭解職,依法不應適用遞補規定。
但誇張的是,行政院居然有「兩套標準」,當「落選頭」是國民黨籍地方民代時,法律「馬上」轉彎,依據同一部選罷法規定,做完全相反的解釋,但遇到民進黨籍的「落選頭」,就依法不適用遞補;如果是國民黨籍的「落選頭」,就「曲解法令」、違法遞補,企圖瞞天過海,馬政府「玩法弄權」至此,已自絕於民主法治社會!
(作者為律師)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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