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李前總統因國安秘帳遭起訴後,其律師卻面臨無卷可閱的窘境,原因即在於此案相關卷證多涉及國家機密,所以須由法院詢問相關機關是否已核定為機密,才能讓被告律師閱卷,惟此種作法,已嚴重侵害被告的防禦權。
由於被告律師並不擁有任何強制處分權,其所能取得的證據與資料,自然遠不如檢察官,所以在審判前,如何使律師充分閱卷,以調整此種不平等,實屬重要。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辯護人只有在「審判中」,才得檢閱卷證,司法實務反面解釋的結果,即認為辯護人在偵查中並無閱卷權,此實屬不合理。因在偵查中,被告面對檢警的偵訊,其辯護人的依賴,遠比審判時更需要,卻不能在此時閱卷,如何能為有效且即時的辯護,必然成為疑問。
所以現行法制,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而完全否定辯護人於偵查中的閱卷權,被告的辯護權恐因此被挖空。
既然在偵查中剝奪律師閱卷權的規定已屬不合理,則在起訴後,理應給予律師充分的權利,惟像國安秘帳案,由於事涉國家機密,法院即會以如此的理由來限制律師閱卷。惟在審判中的閱卷,刑事訴訟法中並無閱卷種類限制,而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也僅要求法官與檢察官,對於事涉此等機密時,必須嚴守程序不公開,若動輒以國家機密來為限制,不僅理由空泛,於法更屬無據。
退一步言,即使認為可以限制,但問題是,關於核定機密與否的權限,乃在於行政機關,若此等機關的公務員亦涉及本案,如此的核定,恐成為掩飾真相的工具。
以國家機密為由來限制律師的閱卷權,其目的當然在於防止機密外洩,惟律師亦屬在野法曹,而具有公益地位,以如此理由為限制,不啻是對律師業的不信任,更何況,若律師因閱卷而將機密外洩,也必須負起洩漏機密罪的刑責,此種擔憂顯屬多餘。
而對律師限制如此之多,相對而言,身為訴追主體的檢察官,卻可以公權力全面性的為證據蒐集,所謂武器平等原則,顯已成為空談。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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