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承恩 | |
2015-10-18 | |
日前各媒體大幅報導,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在14日所公布的未來5年貿易政策報告中,明確提及有意與台灣進行投資促進與保障協議的談判。某報並視此為「大突破」,也有報導說歐盟願意「跳過中國」,難能可貴。 如果看歐盟此一貿易政策報告的簡報原文(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5/october/tradoc_153846.pdf),恐怕完全不是這麼值得慶賀的一回事,因為媒體報導,乃至政府回應,忽略了歐盟貿易政策中,將與中國的投資協議列為首要事項,並對台灣地位做出屬於中國的隱含認定。 歐盟貿易政策報告的簡報檔,提到台灣的部分動議出現在第32頁,提到歐盟執委會將「嘗試啟動與香港、與台灣的投資協議談判」,將台灣與香港並列。申述的部分出現在第31頁,但第31頁最主要的部分,在講歐盟與中國正在進行的投資保障協議的談判。歐盟非常具體地指出該談判所必須克服的障礙,但同時指出,與中國完成投保協定的談判,是其首要優先(top priority)事項。也因此,在第32頁動議的部分,提到執委會將與中國「完成」現正進行的談判,而只是「探尋是否開始」與香港、與台灣談判的可行性。用字之間孰重孰輕,非常明顯,政府與媒體實在不需要如此欣喜。 在與中國投資協議談判的框架下,第31頁申述的部分提到為歐盟投資者拓展東亞投資協議網絡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提到「在目前尚在協商,與中國之間投資協議條文的基礎上,歐盟將探詢與香港和台灣開始投保協定談判的可能性。(Building on the investment provisions under negotiation with China, the EU will explore launching negotiations on investment with Hong Kong and Taiwan.)」 關鍵在於這一句話在「與香港和台灣展開投保協定談判」之前,加上一個條件子句,即這樣的談判必須立基於(building on)歐盟與中國間投資協議的條文基礎上。問題是,這裡所指的「條文」,是歐盟與中國間雙邊協議的內容,沒有兩方間的合意,不可能談定。而且,此一雙邊協議目前尚在協商當中。因此,這個條件子句實際上在告訴中國,它有權決定歐盟與香港、 歐盟與台灣間展開談判的形式與條件。 透過文件結構的安排,與陳述的文字運用,歐盟明白地把對香港與對台灣的投資關係,放在對中國投資關係的框架下,並且明白向中國表態,自己與香港或與台灣的談判,必須受與中國間的投資協議的條文所規制,且必須在與中國談定後始能進行。明顯地,在觸及與香港或與台灣的經貿談判議題時,歐盟有強烈的需要,必須安撫中國,並且再度表態,自己視香港與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若非如此,為什麼必須在言及香港、台灣時,提及中國及與中國間還在談判中的投保協議呢? 那麼,面對這樣內容與背後涵義的聲明,台灣的政府與媒體的回應中,為何僅見無條件歡天喜地的接受?其他國家,或聯合國,如何對待台灣,把台灣放在什麼地位,我們不能說什麼。但是,面對歐盟這樣的聲明,政府如果毫無保留地接受,豈不等同於放棄主權的堅持,同意聲明中對台灣地位的認定,默許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立場?總統府居然還說這突破歸功於兩岸關係的改善,毫不抵抗其他國家將台灣鎖進中國的企圖。政府的回應,難道不能加點保留,例如「我國樂見歐盟正面處理與台灣之間的貿易與投資關係,也期待儘快與歐盟依據國際經貿法規與架構,平等互惠展開談判」?面對意圖將台灣鎖進中國的聲明,即使表面上對台灣有經濟誘餌,政府能不謹慎處理嗎? (作者為英國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曾參與對外談判並撰擬國家聲明)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5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鎖進中國有什麼好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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