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汙案引起了「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的論述衝突。這種現象可以看出,「法定」和「實質」是不同的,所以貪污也有「法定貪汙」與「實質貪汙」。
馬英九將公款特別費放進自己私人戶頭,還報所得稅。任何一個人都知道,將公款放入私人戶頭就是侵占公款,就是貪污。但是經過大水庫一放水,司法就被淹死了,最後被判無罪。雖然馬英九貪汙案最終判決是無罪,但他的行為樣態是侵占公款,是貪污,所以馬英九可以稱為「實質貪汙」,不是嗎?
總統職權在國防、外交、兩岸,但是阿扁是神,對任何事都有影響力,有些人連家裡的母狗會不會生,都受阿扁影響,更不用說龍潭購地,二次金改,理所當然認為阿扁有影響力。所以阿扁被依「實質影響力」判決貪污有罪。所以阿扁是「法定貪汙」,不是嗎?
「實質貪汙」與「法定貪汙」之差別,也只是擲銅板,誰正面?誰反面?不是如此嗎?
就因為有「實質貪汙」與「法定貪汙」所以林益世貪汙案判決結果出現,有人送賄,無人貪污的「靈異式」判決,也就不奇怪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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