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看到賴素如,想起馬英九的大水庫(上)

慕容理深 2013/04/19
 
 
圖 1. 賴素如服務處。招牌上的「有你真好」耐人尋味。究竟誰是這個「你」?「好」什麼?
Le péché vaut encore mieux que l’hypocrisie.
罪惡總比偽善好。
身兼台北市議員、馬英九辦公室主任的賴素如被羈押後,媒體上屢屢出現「馬英九清廉牌破功」之類的奇言怪語。

例如3月29日《蘋果日報》「辣蘋果」專欄的這一篇〈馬英九清廉破功〉有云:
賴素如是馬英九主席辦公室主任,也是國民黨御用律師,多年來不是為馬英九、吳敦義等人提供法律諮詢,就是上電視當名嘴為馬辯護,如此深諳法律的人,竟然傳出收受賄賂,踩了馬英九紅線,不僅自毀前程,也讓馬英九清廉形象破功,繼林益世後,馬又再重傷。
去年七月初,林益世承認收賄後,就在這個專欄,在同一位署名「余艾苔」的作者筆下,也有這麼一句「馬英九的清廉破功」。哇!「馬英九的清廉」到底可以破功幾次啊?!
余艾苔說賴素如「踩了馬英九紅線」。這也是每隔一陣子就出現的語句。到底什麼是「馬英九紅線」?關於這個問題嘛…根據3月28日的《聯合報》報導,賴素如是馬英九「御用律師」,而且「馬英九爆發特別費案時,賴素如曾提供專業見解給馬幕僚」。所以,賴素如想必知道「馬英九紅線」是啥(或存不存在),而且她也一定瞭解那個使馬英九自特別費案脫身的「大水庫觀念」。
馬英九他家的大水庫距今已年代久遠(聽說發生於宋代),然而,就台灣司法史、乃至整個台灣而言,它深具意義且影響重大,至今猶仍值得探究。我曾在2007年9月(一審的無罪判決之後)解析過這個看似巧妙、卻漏洞百出的構造(請參閱〈馬案一審法官共幾位〉);這次,我加上圖解、時間表等方式來破解,同時略談一、二、三審判決書中的幾個問題。

特別費之WHAT, WHY & HOW

我們先簡短複習一下首長特別費制度。以通俗方式來講,特別費就是行政首長的公關費兼政務雜支零用錢,是業務費的一種。在實際操作上,多年來的規定將它對分成兩個部份:一邊需要有拿實際支出單據向會計報帳;另一邊則不用,只要首長簽名即可領取支用。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之所以會被究辦起訴,因為檢方發現:馬英九市長每個月的特別費通常有34萬,而其中需要報帳的部份(總額之半數)有多筆發票顯然屬於私人消費(例如2004年11月6日於太平洋SOGO的黛安芬專櫃購買之衣物);不需要報帳的部份則幾乎都在月初被馬英九領光光,而且大多數錢留在馬英九夫婦的帳戶內。
需要報帳的部份之所以會出問題,若非因為首長或經手者侵佔公款,就是因為不需單據的那個部份入不敷出。從一審到終審,余文都為了帳目上766,488元的假發票而被判刑,罪名皆為「偽造文書」。任誰都會問:那麼,這76萬多元實際上流向何方?被(誰)侵吞了?余文辯稱:
到了年底時發現我有一些公務支出,沒有取得單據,也就是說我所保管的公款不夠了,但是欠缺單據核銷,所以有可能當時就有向孫振妮要她自己消費的發票。(《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2007年12月28日)
包括「市長辦公室超時時購買餐點用」的那些「沒有單據」的「公務支出」不就是該由另一部份的特別費(通常每月17萬元)支付嗎?Sorry!這些錢早在每個月月初就被馬市長領走了。根據馬先生的辯解,他把錢都用完了,而且大多拿去捐贈
聽到說是捐贈,人們通常覺得是好事。問題是:市長的特別費能否這樣使用?
直到2001年,在馬市府初期所編的「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特別費的定義是:「凡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核定有案之機要費等屬之」。其後,一直到2006年度,馬市府的預算書將之界定為「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費用」。馬先生所謂的「捐贈」算哪一種?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核定有案的機要費?
姑且不論馬英九自己違反馬市府白紙黑字的規定,也不論首長可否這樣地陷屬下於窘境(後來變火坑險境)而且繼續我行我素(這是個ethics層次的問題),我們單純問一個納稅人都有權提出的問題:既然馬先生所謂的「捐款」有一部份來自特別費,這些錢都捐贈到哪裡去了?

「大水庫」的灌溉地

如果單看一審判決書這句話,任何人都會覺得馬英九樂善好施:
被告自88年1月至95年11月其任職台北市長期間共有公益性捐贈63,078,949元,遠已超過其領得實際領得特別費領據核銷半數之總和5倍以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先別急著感動。「樂善好施」一語恐怕還不夠。馬市長的薪資每月約15萬,八年任期的月薪總額大概介於1440萬元至1500萬元之間,所以,其「公益性捐贈」總和相當於他八年市長薪資的四倍以上。熱心「公益」、慷慨捐輸到這種地步,馬英九不但比陳樹菊更有資格獲頒麥格塞塞獎,簡直可稱得上是「超凡入聖」啊~~
如此動人的故事,大家會想多知道一些,包括:誰受惠於如此龐大的「公益捐贈」?不過,這個問題嘛…最好別問啦!因為稍加探究,即不難發現,這個「公益捐款」的故事乍聞真感人,細看笑死人
 
圖 2. 馬英九大水庫之流向馬英九夫婦之基金會案發前之其他捐款案發後之捐款18.4%9.1%72.5%
案發後之捐款
 
註: 從馬英九自己在2006年5月19日的公開說明與《聯合報》之相關報導(1999年4月12日2000年1月22日)交叉比對,分別於1999年得到馬英九捐款12,712,600元的13,000,000元的「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與「社會安福利基金會」顯然是「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與「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前身。
根據此案的起訴書與一審判決書,這些捐款有七成以上流入馬英九、周美青所創設的「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與「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而路人皆知:檯面政治人物所設的基金會自始即擔負著為其創辦人擔任形象營造、人脈經營、選舉抬轎的使命。(按:待到其創辦人離開政壇或不再參選,這種基金會才可能重新定位為純然利他的組織)
其他部份的捐款宜區分為案發前、案發後兩個區塊來看待:發生於2006年11月17日與22日的1160萬元捐款是在馬英九應訊(11月14日)之後不久,而就在11月17日當天,周美青首度應訊。這樣的「公益」捐款還真是用心良苦、光風霽月啊….
由圖2可見:扣除馬英九在檢方兵臨城下後才突然撒出的一千多萬,再扣掉捐輸給馬氏夫婦之基金會的部份後,馬英九真正可謂「利他」的「公益捐款」頂多只有576萬,在他自己所聲稱的6300多萬當中僅佔九趴。576萬,這個金額遠不及馬英九自己領走的特別費總額1530萬。一旦扣除案發後才捐出的部份,馬英九所謂的「捐款」近九成都「捐」給了自己所設的基金會。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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