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實發票報帳的問題,最近因為「規模龐大」又引起注意,身為前公務員,對這一點真的不吐不快。
我想這問題要分兩方面來談,一是為何要用不實發票,二是不實發票有沒有產生某種不當利益。
我先承認,我當公務員的時候每年都在報假發票,原因很簡單,被逼的。
是這樣,公家機關本來就有規定辦研習觀摩之類活動的時候,是不能購買酒類的。我第一次辦活動,也很理所當然的依照辦理,結果卻被參加活動的部份民眾(尤指「樁腳」)批評投訴,因為「提供酒類是慣例、是犒賞」,然後就被要求比照辦理了。
來年又要辦活動,酒就變成必需品,而批發飲料的商行也很清楚這種「行政慣例」,所以在發票上面不寫酒,改成果汁之類飲料。而因為酒比較貴,所以會變成買很多飲料的情況。
雖然金額一樣,但發票內容根本就是假的。
這就讓我想到之前還有兩件跟假發票有關的案件,一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一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
既然我們清楚公家機關用假發票根本是一種「習慣」,那就要先弄清楚動機,以及到底誰獲利。
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裡,我們很清楚,是因為錢全匯到馬英九私人戶頭,供他與家人私人花用,於是,假發票變成為了遮掩私人用途的工具,但這樣叫大水庫?叫公使錢?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卻相反,是因為某些用途涉及國家敏感議題,不是沒有發票就是不能用真發票,然後卻因為這樣要被說貪瀆?
就像我為了要讓民眾在觀摩時有酒可以喝,在長官授意以及廠商配合下,報了多年假發票,要說我偽造文書,雖是被迫的,我也只好承認。但要說我貪瀆,拜託,你以為我喜歡作這種事情啊?我可是滴酒不沾的人耶!那些酒我一滴也沒喝過,買這些酒不過是不想被投訴抱怨而已。
假發票的問題,要說是共業,還真是共業,不過共業不是理由,因為在共業說被提出來之前,算是共業,之後就不該是共業,而是明知故犯了。錯的事情不改,要共業到何時?我因為對這類事情厭惡至極而辭職離開,但問題還在。我們的政府到底何時才要面對這種會讓守法公務員綁手綁腳,而有心人士卻能輕易上下其手的制度,好好檢討?
話說回來,馬英九本人就是這種制度的最大受益人之一,要他改過自新我看是不可能的。想起這種人居然能當總統,還連任,你能不火大嗎?
引用旭日之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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