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9日 星期一

洪英花法官論: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作者 洪英花   
2012/03/19, Monday
打開監獄的黑盒子-扁總統的生命權危機 洪英花
一、扁總統的生命權呈現危機-檢視監獄對扁總統健康照護及醫 療保健之闕漏,侵害扁總統生命健康權,及踐踏人性尊嚴。


二、監獄─>教化兼懲罰受刑人的背後,潛藏矮化人性尊嚴及踐踏基本人權之危機。


三、人性尊嚴與生倶來和生命同價,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定「人 性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人性尊 嚴之義務」。司法院解釋釋字第327號「維護人格尊嚴,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第603號「維護人性尊嚴乃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四、生命權為固有權,我國憲法第15條明定生存權應保障,健康權屬於基本人權之一種,包括人民健康照護及醫療保健等基本權利,為生存權的延伸。健康權之具體實現,則為醫療人權。憲法第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 發展。」李震山教授認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7 、8、9、12項之規定,可推出所謂「健康權」,基於國家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之義務,亦可藉由憲法第22條之媒介功能 ,將基本國策保障未列舉的健康權之功能充分發揮。


五、國家機關應善盡保護國民之義務,國家機關若一再暴露打擊 被告或受刑人之狂熱,將減損國家司法威信,唯有臝得人民信賴、尊重的司法,才是國家最完善的利益。醫療人權意義係指每個人都具有以人格主體者之地位,而尊嚴地接受妥當 醫療照顧,陳水扁總統的司法案件無論是非曲直為何,在這樣長期的監禁之下,有必要審視其身為人的基本尊嚴有沒有 遭到剝奪、甚至踐踏,其生命、健康權是否受到醫療上妥善 照護及保健?!我國獄政系統在陳前總統的個案下,已突顯 内部管理背離現代醫療人權思潮的諸多弊病,實應正視與反省。


六、對扁總統之處遇,馬英九總統違反自己99年5月》4日簽署( 同年12月10日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第6條「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


七、據報載,法務部長日前一再忽略扁總統之醫療請求,為「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我國獄政醫療人權不彰,依美國各州及聯邦法令規定,監所機構依法有義務提供受刑人充足的醫療照護,若醫療保健不當,將構成憲法第8條「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1976年Estelle V Gamble一案,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監獄如果故意不關心受刑人迫切醫療需求,將構成憲法第8條之處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德案(Rhodes V. Chappman,1981)中針對監獄擁擠指出「憲法固未明定『 舒適的監獄』,但監獄擁播如過於惡劣,將構成殘酷與不尋常的懲罰」。報載扁總統缺乏完善的醫療服務、及在舍房居住時間過長等問題,法務部對扁總統已構成「殘酷與不尋常 懲罰。」


八、 德國監獄行刑法第144條是有關牢房空間及配置規定,第144 條第1項未明定牢房面積大小,受刑人休息、自由活動空間應符合健康生活,聯邦憲法法院2002年2月27日判決對「1個短暫拘禁5天的受刑人和另一受刑人被安排在一個7.6平方公 尺的牢房」表示「對於受刑人的安排以及牢房的配置,行刑機關雖有裁量權限,但必須在顧及人性尊嚴下的受刑人權利為其界限,人性尊嚴是不可侵犯的。」依上揭判決的看法,兩個受刑人在7.6平方公尺(按:7平方公尺等於2.1175坪)面積的牢房中共同監禁是侵害人性尊嚴。


九、法務部違反聯合國及我國收容標準規定:報載「立委蔡正元指出,其美國友人形容扁舍房是美國五十年前的監獄設備。法務部坦承,目前每名受刑人約使用0.56坪面積,比起聯合國規定每人應有約1.3坪,顯然有待改善。」而依「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核定每人居住空間0.7坪。
Source: 臺灣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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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台灣228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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