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劉邦友血案,李昌鈺說:“就是他幹的”證實真實性

我在2010年7月4日參加「台灣平民政府」的成立大會,地點:交通部綜合大樓會議廳,結速完遇見陳媛河女士證實劉邦友血案的真實性。






1996年11月21日早上,劉邦友在桃園縣長官邸被不明人士以行刑式手法槍殺,同時在官邸內的縣長的機要祕書徐春國、司機劉邦明、官邸警衛劉明吉、劉邦亮、官邸幫傭劉如梅、桃園縣議員莊順興、鄧文昌、衛生局技士張桃妹均被相同手法槍擊頭部。唯一的倖存者縣議員鄧文昌雖腦部中槍,經送醫急救後死裡逃生,但智商僅如幼童。


台灣最大刑案劉邦友血案,李昌鈺博士有重大突破。馬英九執政後一再強調人權立國,而自由民主是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價值。身為劉邦友血案重要線索,我是在政府保護下被警察挾持關進監獄迫害。在國際刑警調查,紐西蘭和澳洲總理來函致意,官員不理媒體不報.解嚴後20年要透過網路曝光,對台灣的民主是大大諷刺.我希望透過連署督促政府公開真相,同時嚴懲肇事者。


陳緩荷是資深新聞工作者,國立台灣大學畢業(1980),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分別在台北長庚醫院,臺大醫學院,世界衛生組織(WHO),台灣資策會(III)擔任工程師,曾經在香港信報,香港經濟日報,台灣時報週刊,工商時報,獨家報導,擔任專欄作家。


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此事經由前法務部長廖正豪調查有案,因我是劉邦友 血案重大線索,據知情人士透露,吳伯雄派人追殺我,吳伯雄曾擔任內政部長十年,他利用在警政系統的良好關係對付我。


1997年05月和07月,我分別向法務部長廖正豪陳情,法務部展開調查.調查顯示,我被追殺的案子已成為劉邦友血案的重大線索,


1996年11月21 日,桃園縣長劉邦友任內在官邸被 殺害,同時殺害的還有另外7人,此案至今懸而未破,根據1999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記者李作平報導,劉案的兇手是警察。國際知名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說"就是他(吳伯雄)幹的,".李昌鈺說李登輝不要破.台灣總統李登輝關心劉邦友血案,將其列為最重大案件,本人也受到保護,但是1998年0 7月,法務部長廖正豪卸任後,我的安全保障就沒有了,


1998年08月,初即有人找上住處,我在 住所天主教會險遭不幸,


1998年08月11日,在台北榮民總醫院遭險境,得到蔣仲苓國防部長 協助,


1998年08月15日,我在北台聯合報被挾持,


1998年08月19日,我被跟蹤到台大宿舍 ,李鴻禧教授報警送我離開,


1998年10月12日,我到台南避難,接待我的友人王群光,蔡賽 美受到外界壓力,在連戰副總統官邸的警衛協助我離開,


1998年10月16日,我住處友人陳偉德告知受到外界壓力,限我3日內離開,


1998年12月05日,我到信義分局筆錄說吳伯雄要追殺我,當天即有人到我住所以恐嚇語氣說話,


1998年12月07日,內政部長黃主文說他處理了。


2000年02月02日,在立委施明德助理陳涓淇陪我同前往台北刑事警察局筆錄,被刑事警員挾持不讓我離開,並且由信義分局扣留準備遣送出境,後來由大馬友誼中心代表Dr.YusofAhmad協助,由友人王兆億交保離開。之後房東說警員多次到我住處找我,友人向我透露警員向他們打聽我的行蹤,要通缉我,將我遣送出境,


2000年03月07日,友人告知警方到我住處要人,我應找個地方避一避,


2000年03月08日,我去世貿向波蘭駐台官員求助,我的行蹤明顯受到監視。


2000年03月底,我向內政部長黃主文投訴我的安全顧慮,黃主文對我說要我不要到處亂 跑就沒事,


2000年04月18日,我被台北信義分局警員楊培雄,Adam和黃美慧挾持(在台北市敦化北路102號馬航公司前門,時間下午二時半)並拘留(沒有公文),根據台灣拘留法,任 何外國人被拘留15天即應有權免於繼續拘留,此外,在我被挾持之前,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也 已將我的陳情(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以公文函送台北市刑大和信義分局,但卻沒有受到重視。


2000年5月5日,大馬友誼中心高級官員Mr.Hashim到拘留所見我,他要我簽收旅行文件,我說我的護照仍然有效,拒絕簽收,Mr.Hashim說我表弟從大馬寄機票,我說沒交代拒收,我說要見Dr.Yosuf,Dr.Yusof在2000年5月8日到拘留所見我,說台北市警局長有公文在哪裡,我說公文可以查明,Mr.Yusof又問我楊培雄和Mr. Hashim說我的護照遺失,我說我的護照並未遺失,


2000年05月11日,大馬友誼中心 的一位職員到拘留所見我,並作筆錄(我沒有簽字),他說是奉Dr,Yusof之命,要協助我離開拘留所。


2000年06月,信義分局拘留所主任李明前伸張正義,寫簽呈給楊培雄有關我的拘留,之前 李明前主任也曾告知該局外事科施科長和楊培雄有關台灣拘留法,而我在信義分局拘留50天內,楊培雄不准我對外聯繫,


2000年06月09日,我被轉送到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拘留,第二天即20 00年6月10日,拘留中心警員限制我20天不能對外打電話,當天拘留所新股長指示不讓我下樓或打飯,而當我去見張股長也不獲允許。


2000年06月24日,我因細故被送到戒護所,張股長見了我說他們沒有理由這樣處罰我,因為我沒有案子,按理3日後我應在2000年6月26日離開戒護所,但是當天值班女警員不讓 我離開,多拘留我一天,事實上2000年6月27日下午有國外重要人士到拘留所諮詢我的情況。


2000年06月29日,友人王兆億在下午4點多非會客時間到拘留所見我說是奉楊培雄之命,他說要談條件,


2000年07月09日,拘留所女分隊長說第二天,信義分局警員要帶我離境,當天晚上我的行蹤即受到監視,


2000年07月10日,早上六點多,拘留所女分隊長和一位女警親自到拘留室帶我出去,我說身體不舒服,後來我由南非籍馬美玲編號(2698)陪我下去,信義分局警員說我的case結束了,我說我要回台北,因為我有很多事情要處理,信義分局警員即告訴三峽警員這件事(即遣送我)要謹慎,由於我拒絕被遣送,當天早上我回拘留室之後,女分隊長 和一位女警又到拘留室將我帶到戒護室女分隊長說這是長官吩咐的,我怕出狀況,只好順從之,後來我對張股長說他們要將我遣送出境,張股長後來告知我將於2000年7月15日被護送出境, 張股長要分隊長讓我打電話求援,但是分隊長不允許,


2000年07月15日,楊培雄和兩位拘留所男警員到拘留室準備將我遣送,我拒絕在拘留公文上簽押,拘留所的一位男警員因此粗暴將我的手扭傷,強行拖我下樓,當時Mr,Hashim已經在拘留所辦公室等候,我請他協助,Mr. Hashim說他無能為力,警員不會聽,事實上Mr.Hashim之前曾通知我的家人2000年7月10日到機場接我。


2000年07月15日,我被遣送出境當天,楊培雄將我雙手扣上手銬,由黃美慧和一位警員護送到機場,在機場的航警局,Mr.Hashim交一本台灣馬來西亞單程護照給我,並要我在護照上簽字,Mr.Hashim跟航警局接洽,讓我快速通關,我就這樣被遣送出境,我抵達吉隆坡國際機場,移民廳官員問我的新護照的來歷,我告知我的居民證和護照都留在台灣,我是被挾持離開台灣的移民廳官員收下我的新護照,並且開立一封公文,日期就是2000年7月15日,要我在一個月後向吉隆坡總局說明原委,我向大馬警方報案,希望大馬警方向台灣政府討回公道,同時追究相關失責人員的責任,我向大馬警方敘述我在台灣的遭遇,


(1)我的安全受到威脅: 由於涉嫌劉邦友血案的吳伯雄現在台灣位居要職,我是血案的重要線索,對他造成壓力,因此被相關人士以非正當手法遣送出境.


(2)台灣的一些官員告訴我:我的拘留是不合法程序,我可以向台灣當局申請國家賠償.


(3)我被台灣警員非法居留將近3個月,並且在不公正被遣送出境.


(4)由於我被遣送出境,我的重要文件包括身分證,護照,銀行提款卡都在原住處,(已託人取回 )這對我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困擾。


(5)前法務部長廖正豪曾告訴我說,我留在台灣比離開台灣安全,而Mr..Hashim卻沒有徵詢和調查這個案件下,強制安排我離境,Mr.Hashim作為一個大馬駐台官是否有責任保護國民?因為我不是在自由意願的情況被押送離開台灣的,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做法。


2004年01月14日,本人入境時,海關人員即詢問我是否是第一次到台灣,我告知曾久居 此,可見我的相關檔案已被消除。2004年1月27及28日分別有人到我住處找人,我慶幸脫 險。2005年3月4日下午,我現住處房東和一人突擊開啟我房門.我正巧在隔壁房,逃過一劫.


台灣知名記者張友驊曾找記者問李昌鈺博士得知“就是他(吳伯雄)幹的還有別人"我希望台灣政府積極處理此案.














  • 出處: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liu-bang-you-xue-an-li-chang













  • 延伸閱讀:
    劉邦友血案,李昌鈺說:“就是他幹的”(絕命追殺令,記者蒙難記)
    http://liruhom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1719.html

    桃園吳伯雄世家
    http://liruhom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4736.html

     陳女士控訴,劉邦友血案就是吳伯雄幹的
    http://liruhom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7469.html

    哦!原來吳伯雄涉嫌劉邦友血案
    http://liruhome.blogspot.com/2011/11/blog-post_4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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