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人生以混日子為目的?

敏洪奎 2014/06/20

人生以混日子為目的?
考試院長關中,曾說過公務員不是普通人之類的話。但在不久前才發生一七歲女童在遊樂場所被管線漏電灼傷,負責維護場所設施安全的新北市府單位,第一時間反應卻是女童若有穿膠鞋即不會被電傷。(圖片:中央社、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考試院長關中,曾說過公務員不是普通人之類的話。他這說法若就種種特定案例而言,也確是很有道理。部分公務人員遇事表現的推諉、推託、敷衍等功夫,確不是普通人能及。也不知是否官場文化本即如此,適者才能生存,反此則不免被淘汰。
不久前有一七歲女童在遊樂場所被管線漏電灼傷,原該負責維護場所設施安全的新北市府單位,第一時間反應卻是女童若有穿膠鞋即不會被電傷。言外之意,是家長不該放任女童打赤腳亂跑,打責任推到對方頭上,不僅是對傷痛憂憤的家長再甩一耳光,也隱隱顯示部分公務員之視庶民如草莽,「攻擊是最佳的防禦」,打打官腔即堵住他們的嘴。
上述這一事件,也讓我想起多年前全家到台北市青年公園遊玩,小兒子爬到草木深處嬉戲,卻被草叢裡帶刺鐵絲網割傷面部,滿臉鮮血哭著爬回來。當時我若想到向公園管理部門反應,得到的回覆,恐怕也是「你為什麼不把小孩管好,放他亂走亂跑?」而不會是承認公園不該存有這種用於防禦工事的鐵絲網。
國人遇事向政府單位投訴,結果反先挨一頓官腔,已不算太新奇之事。但駐外官員拒絕協助本國人民爭取公道,卻很令人大開眼界。
藝人郭子乾到南韓旅遊,聲稱被飯店早已損壞電熱水壺燙傷,而告上當地法院求償,並請求目睹事件的駐韓代表處人員出庭作證,結果遭到拒絕,理由是他們代表國家,不能介入司法案件云云。
如果藝人所言屬實,則該官員應即調回國內。不肯協助旅外國民,要留他駐當地何用?如依他的論據,即使有國人被當地匪徒槍殺而他是目擊證人,他也不能出庭指認兇犯,否則即是介入駐在國司法案件。天下有此道理?
所謂不能介入司法案件,若是確有此規章,也應是意指不能利用外交人員身分,向駐在國檢調司法單位施壓,而不能是單純為本國人作募集見證都不允許。該官員拒絕出庭作證,真正理由會不會是顧慮開罪藝人投宿五星級飯店,而被南韓政府盯上,讓他從此日子不好過,乃致被迫調走?
公務員遇事每多敷衍甚至強辯,我本人即曾數次經歷,在此姑舉兩樁印象較深案例以示國人。
其一是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8號進出口旁側,立有一「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牌示,列舉各種禁止事項。公園明明是台北市政府管理,為什麼要牽扯到自治二字,其緣起何在?但這也不去說他,該告示牌旁另立有一座英譯版本,標題的譯文是「AUTONOMOUS STATUTE FOR MANAGEMENT OF TAIPEI CITY PARK」。此標題外國人看後,恐會頭腦打結。
AUTONOMOUS和STATUTE都是政治、法律用語,不能用到公園管理條例。經辦英譯人員可能外文能力不足,上面交代下來,只好硬著頭皮硬譯。但上面處長局長級人物,難道也不知不能如此譯?
我看到這種英譯告示,即曾透過一位市議員向市府反映,結果是8號進出口旁側英譯牌示果然消失,北市府工務局也表示「自101年度起陸續辦理各公園自治條例告示牌之英譯更新,預計將於102年10月15日前前面完成更新。」但現在已上距該日期9個月,在一些公園仍可看到上述菜英文告示牌。如果這不是敷衍,什麼才是敷衍?
其二是我時常行經北市某派出所,見到其周遭停有四、五十部警用摩托車,心中甚感驚訝,小小一部派出所,有何需要配置如許多摩托車?我也曾就此一併向該市議員反映,得到的答覆是派出所員警名額是50人,是故要配置50輛巡邏摩托車云云,令人看後只有發出苦笑。
我平日行經派出所,最多只見到三數部摩托車同時出勤,何有需要配置如許多部?警察又不是騎兵,需要人人各有一頭馬,摩托車就不能共用?當初決定配置50部摩托車,可能即是行政錯誤。有人指出其錯,又何必定要強辯?若依其說法是否一家有五口人,就必須購置五部摩托車?
昔日在中國本土,基層公務人員確是清苦不堪。戰時在陪都重慶,本土商人店家和公務員發生爭執,常丟出一句「我看你下輩子還是公務員」,在當時算是狠毒的詛咒。如今在台灣,這句話則應視作一種祝福。公務員受到優渥供養,享有終身職業保障,較諸一般庶民,已是人上之人。若是在心態和作為方面,卻是能推就推,能賴就賴,恐不易博得國人太多尊敬。
昔時的專制帝王,對官員猶有「爾俸爾祿,民脂民膏」的警戒。今之當政者,則似惟知百般討好籠絡公務員以鞏固其鐵票,也無怪部分公務員之有恃無恐,人生以混日子為目的也。
〔 資料來源: 民報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引用:鯨魚網站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3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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