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廖國翔 | |
2013-09-12 | |
立法院長王金平對於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已委任律師提起民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維繫其立委之身分。本文認為,除此之外,亦應依司法院第五八五號解釋聲請釋憲程序中的保全程序,由大法官審理此件憲政爭議,蓋對此涉及憲法層級的爭議,應無較司法院大法官更適格之機關。 應提起大法官解釋之原因在於,今日憲政爭議會演變至此就是早前大法官解釋所種下之因。於一九九三年,為了解決我國憲法中有可以罷免區域立委的規定,但不分區立委應否以及如何罷免之疑問,大法官於第三三一號解釋中認為,只要喪失黨籍就失去政黨不分區代表之立委資格。 然而,如此解釋甚至對區域立委之罷免制度設計均不無疑問,蓋無論是區域立委來源之選區或不分區代表所屬之政黨,都只是該名立委產生之方式,而非其應負責之對象。於民主理論下,一旦成為國會代表,其所代表的將是全體國民,而非特定地域或政黨,自然不應由原選區對之進行罷免,若喪失黨籍則喪失立委資格就更屬荒謬。 在比較法上,做為政黨國家的德國,即使政黨代表喪失所屬政黨黨籍,也不會因而喪失國會議員的身分,因其代表者乃全體國民而非其所產出之政黨,國會議員之代表自由必須被尊重與保障。而大法官第三三一號解釋中此兄弟吾人獨創之制度,毋寧使政黨不分區名單產出的立委,完全受政黨之控制而淪為政黨之投票部隊,甚至做為要脅國會議長之工具。 因此,對於本件爭議,應聲請大法官對第三三一號解釋進行補充解釋。我國立委選制於二○○五年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與原先選制有所不同而容有補充解釋之空間,於系爭案件所衍生之憲政爭議亦有解釋之必要。於此同時,則應聲請憲法保全程序,以維繫此段期間內憲政秩序之安定。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有請大法官解釋憲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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