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看到賴素如,想起馬英九的大水庫(下)

慕容理深 2013/06/20



水庫與時間

水庫的流進流出皆隨著時間而變化,基本收支帳也是。存摺就是這種帳的一種。
法官們都擁有存摺,也都知道:存摺的每一筆資料均按時間次序排列。馬英九處理特別費時的「主觀認知」是什麼?根本不必像法官那樣地翻來覆去地憑空推論。只要依照時序,將整本流水帳列出來,一切即顯露無遺。然而,從一審到二審,法官們皆忽略(或迴避)這個釐清客觀事實的基本工作
 

流水帳,見真章

以下我們將逐月列出這個大水庫的進出記錄,部份資料甚至詳細到「日」的層級。在列表前,有必要說明資料的取捨。
表中所列出的收入主要有兩種:⑴特別費;⑵ 選舉相關的入帳紀錄。不論從時間點、金額、銀行帳戶的使用(大多使用後來改名為「兆豐國際商銀」的「中國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來看,第二類收入都與馬英九所謂的捐款之間有高度關連,所以應該納入。
此外,有兩筆被侯寬仁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註明為「次交票(該行已無資料可稽)」的鉅額款項也被納入這張統計表中:
  • 1999年2月9日:2,721,215元。
  • 2002年12月26日:2,000,000元。
這兩筆錢均在市長選舉結束後出現於馬英九存放兩次選舉補助款的帳戶(一個僅有五筆入帳的帳戶)。它們跟選舉有無關係?政治獻金?不無可能。若真的是政治獻金,是誰給的?如果不是,這兩張支票可就更耐人尋味了:為什麼馬英九市長的銀行帳戶會冒出這四百七十多萬?
至於馬英九的薪資及其它來自稿費、演講、利息等等,這些常態性的工作報酬均不納入。如果將這些列入,我們就須將馬家的所有私人支出都納入計算。這個工程過於浩大,而且沒有必要,因為就算納入常態的純私人收支,其剩餘金額只會逐月地在整個帳本上的收入與結餘兩欄加上同樣的數字。何況,如果這樣計算,反而對馬英九不利,因為既然二審法官認為「金錢與金錢間經混合即失去原物本性」,那麼,我們可以據此直接推定,台北市長特別費到今天可能都還留在馬英九的帳戶裡。事實上,檢方與法院都沒把馬英九所有金錢帳目全部合併地詳列其進出記錄,由此可見,大家其實都把馬家的「大水庫」分割看待。換言之,法官們根本是自相矛盾:在言辭上接受「大水庫」,卻在列舉其收支時分割了這個被自己說成是無法分割的大水庫。
支出的部份則包括:
  • ⑴ 侯寬仁檢察官根據「罪疑惟輕」原則而從寬認定的特別費支出,共4,129,073元;
  • ⑵ 起訴書列出明細的捐款;
  • ⑶ 被告所謂的其它小額捐款,未列於起訴書中,且發生於案發之前。
進了馬英九口袋後的特別費後,有多少是被當作特別費花掉?侯檢在起訴書中用了四千四百多字說明他如何計算。其計算方式是:清查馬英九夫婦的所有銀行帳戶與稅務資料,然後,一方面,剔除扣掉存摺上不可能屬於特別費的金額(例如水電費、保險費等),其它去向不明的流出則一律視為特別費支出;另一方面,從稅務資料中找出馬英九所有未存入銀行的收入,將這部份金額也視為特別費支出。一言以蔽之,出了馬英九的口袋、且去向不明的錢一律當成特別費開銷。這樣的算法非常寬鬆。侯寬仁曾經積極找有利於馬英九的線索,試圖證明馬無罪?我認為的確如此,而且他的作法是正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本來就有責任找出所有對涉案者有利、不利的證據。而且,被告對於這個部份沒有異議。所以,我們將相關款項以同樣的名義悉數列入。此即上列第一類款項。
第二類的「捐款」在本文上篇與中篇已被詳細討論過。起訴書上逐筆列舉之,被告更大力強調之,所以我們亦將它們列入。唯一的例外是那筆「九二一賑災捐一月所得」,這筆錢既然來自馬英九的市長薪資,而既然薪資全部不列入計算,當然就不能把這一筆捐款計入。這是邏輯問題。
至於第三類的「捐款」,那些是馬英九自己另外整理出來的單據,而且被法官採信。根據一審判決書,這些款項包括:
  • 88年1月起至95 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11筆共1,611,810元。
  • 88年1月起至95年7月其他現金捐款部分,共60筆,金額合計為907,162元。
總額高達2,518,972元的這些「小額捐款」其實大多來自這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帳戶」:
馬英九也利用擔任國代期間的薪資三百六十萬元在中央信託局成立「馬英九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專戶」,專供公益捐出,迄今十三年來共捐出二百四十五萬元,捐助對象達一百七十二個團體,包括透過家扶基金會及世界展望會參加認養國內外貧童計畫、迄今認養花蓮、屏東、宜蘭及遠及非洲、中美洲及越南等地貧童十人。另照顧大學恩師桂裕及捐助南亞海嘯等等。(劉添財,〈今公布個人捐款 籲以行政命令平息爭議 特別費 馬:可自行解套 不勞政院〉,《中國時報》,2006年11月30日)
這篇報導所根據的是馬英九自己透過北市府公布的資料。對照二審判決書內容,我們可以確認其內容為真。既然是專款專用,就跟特別費完全無關。在這個例子上,我們再次看到馬英九自己在主觀認知、實際操作、對外說詞的各個層次上,都一直都把幾種錢清楚地分開處理,完全不是照「大水庫」的觀念互通流用。
既然完全跟特別費無關,就不宜列入;否則,我們就必須在收入欄中加上那個信託專戶在1998年底的存款餘額;否則,我們就可以追問,馬英九送給其大學恩師的24萬元以及捐給「夏威夷馬氏宗親會」、「建國中學校友會」、「台大校友會」、「中華民國哈佛大學校友會」的錢可以是由台北市市長特別費支出嗎?
不把帳算清楚,怎麼可能清廉?!所以,我們不可以像法官們那樣,把馬先生在當市長前即已跟中央信託局簽約時言明是專供捐款的那些支出混入特別費的帳目,免得敗壞馬先生的名聲(笑)。
非出於這個中央信託局專戶的小額捐款則一律計入。這些錢加起來遠少於判決書上所謂之兩百五十萬。雖然這些小額捐款可能來自侯寬仁從寬認定(亦即納入去向不明的領款)的4,129,073元特別費支出,我們還是把它們加進去,因為我們在收入方面已經納入選舉相關的收入。
由於公開資料上沒有第 ⑴類支出的全部詳細日期資料,所以我在列表時將它們平均攤至每個月。侯寬仁在起訴書上按照兩屆市長任期區分:
  • 「從88年1月11日開戶以來至92年12月31日止,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經扣除業經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後,至多計有1,817,175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 「從93年1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止,馬英九薪資帳戶所有支出經扣除業經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後,至多計有362,363元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
將這兩個金額分別除以48與43,就是各月份的平均支出。
以下即這個「大水庫」的逐月進出紀錄:
日期
 
收入
支出
餘額
1998-12-25選舉經費結餘2,420,000 2,420,000
1998-12-25特別費38,300 2,458,300
1999-01-01特別費170,000 2,628,300
1999-01-01特別費支出* 72,8312,555,469
1999-01-22聯合勸募協會 1,196,8771,358,592
1999-01-28指南法學基金會 1,000,000358,592
1999-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55,762
1999-02-09次交票,存入2,721,215 3,176,977
1999-02-19市長選舉補助款22,991,310 26,168,287
1999-02-22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 12,000,00014,168,287
1999-02-22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 13,000,0001,168,287
1999-03-01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 712,600455,687
1999-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552,856
1999-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650,025
1999-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747,195
1999-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844,364
1999-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941,533
1999-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038,702
1999-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135,872
1999-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233,041
1999-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330,210
1999-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427,380
2000-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524,549
2000-01-08廖瓊枝歌仔戲文教基金會 1,0001,523,549
2000-01-24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 10,0001,513,549
2000-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610,718
2000-02-01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10,0001,600,718
2000-02-05台北市艋舺龍山寺 2,0001,598,718
2000-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695,888
2000-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793,057
2000-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890,226
2000-05-22台灣法學會 5,0001,885,226
2000-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1,982,395
2000-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079,565
2000-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176,734
2000-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273,903
2000-09-21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921賑災 10,0002,263,903
2000-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361,073
2000-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458,242
2000-11-13台灣人權促進會 10,0002,448,242
2000-11-27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法組 5,0002,443,242
2000-11-28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15,0002,428,242
2000-11-29金素梅關懷基金會 10,0002,418,242
2000-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515,411
2000-12-16中華民國美容美學發展協會 10,0002,505,411
2000-12-21台北市立建國中學校友會 20,0002,485,411
2000-12-26台北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 10,0002,475,411
2000-12-31偏遠離島緊急醫療救護基金會 10,0002,465,411
2001-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562,581
2001-01-07台北市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籌備會 10,0002,552,581
2001-01-09中華玻璃娃娃社會關懷協會 1,0002,551,581
2001-01-19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唇顎裂兒童基金會 3,6002,547,981
2001-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645,150
2001-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742,319
2001-03-21金素梅關懷基金會 10,0002,732,319
2001-03-22台北縣私立廣慈博愛基金會 3,0002,729,319
2001-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826,488
2001-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2,923,658
2001-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020,827
2001-06-29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2003,020,627
2001-06-30雲南少數民族希望工程 6,0003,014,627
2001-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111,796
2001-07-17台灣法學會 5,0003,106,796
2001-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203,966
2001-08-26哈佛大學法學院基金(USD1000) 33,0003,170,966
2001-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268,135
2001-09-10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桃芝颱風救災 5,9843,262,151
2001-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359,320
2001-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456,490
2001-11-10中華民國寧瑪巴白玉佛學會 10,0003,446,490
2001-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543,659
2002-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640,828
2002-01-07中國青年救國團 5003,640,328
2002-01-07北市役男王智勇慰問金(協助納莉颱風救災) 50,0003,590,328
2002-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687,497
2002-02-12大龍峒保安宮 1,2003,686,297
2002-02-12財團法人艋舺龍山寺 1,2003,685,097
2002-02-14北港朝天宮 1,2003,683,897
2002-02-15台北市慈祐宮 1,2003,682,697
2002-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779,867
2002-03-26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10,0003,769,867
2002-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867,036
2002-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3,964,205
2002-05-28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10,0003,954,205
2002-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051,375
2002-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148,544
2002-07-18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5,5004,143,044
2002-07-20三藩市全僑郊遊大會經費(USD100) 3,2794,139,765
2002-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236,934
2002-08-01台灣心會「陽光助學金」 9994,235,935
2002-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333,105
2002-09-15南投縣中寮鄉慶安宮 2,0004,331,105
2002-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428,274
2002-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525,443
2002-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72,8314,622,612
2002-12-19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董事會 50,0004,572,612
2002-12-21中華民國哈佛大學校友會 1,2004,571,412
2002-12-26市長選舉補助款24,760,000 29,331,412
2002-12-26次交票,存入2,000,000 31,331,412
2003-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31,486,687
2003-01-08聯合勸募協會 100,50031,386,187
2003-01-10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10,000,00021,386,187
2003-01-10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 10,000,00011,386,187
2003-01-21吳銘漢命案遺孤 20,00011,366,187
2003-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521,462
2003-02-10中國國際法學會 300,00011,221,462
2003-02-25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花蓮分事務所 5,00011,216,462
2003-03-10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371,737
2003-04-10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527,012
2003-05-10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682,287
2003-06-10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837,562
2003-07-10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992,837
2003-07-24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 500,00011,492,837
2003-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648,112
2003-08-01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20011,647,912
2003-08-05吳銘漢命案遺孤 20,00011,627,912
2003-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783,187
2003-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1,938,462
2003-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2,093,737
2003-11-28高雄市團康訓練協會 70,00012,023,737
2003-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2,179,012
2003-12-01台灣(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30012,178,712
2003-12-30希望基金會 50012,178,212
2003-12-31希望基金會 10,00012,168,212
2004-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306,487
2004-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444,762
2004-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583,037
2004-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721,312
2004-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859,587
2004-05-14政大學術發展基金會 5,00012,854,587
2004-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2,992,862
2004-06-05台北市身心障礙游泳協會 10,00012,982,862
2004-06-07吳銘漢命案遺孤 20,00012,962,862
2004-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101,137
2004-07-19敦安(立安)社會福利基金會-憂鬱症宣傳廣播帶 30,00013,071,137
2004-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209,412
2004-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347,687
2004-09-02吳銘漢命案遺孤 30,00013,317,687
2004-09-14苗栗縣公館教會聚會所附設青少年服務中心 30,00013,287,687
2004-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425,962
2004-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564,237
2004-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53,00014,72513,702,512
2005-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3,857,787
2005-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013,062
2005-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168,337
2005-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323,612
2005-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478,887
2005-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634,162
2005-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789,437
2005-08-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4,944,712
2005-08-26苗栗縣公館教會聚會所附設青少年服務中心 30,00014,914,712
2005-09-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069,987
2005-10-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225,262
2005-1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380,537
2005-11-15天佛山菩提寺 2,00015,378,537
2005-1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533,812
2006-01-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689,087
2006-01-05吳銘漢命案遺孤 20,00015,669,087
2006-02-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824,362
2006-03-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5,979,637
2006-04-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6,134,912
2006-04-05吳銘漢命案遺孤 10,00016,124,912
2006-05-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6,280,187
2006-06-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6,435,462
2006-07-01特別費入帳、支出*170,00014,72516,590,737
將其中的結餘變化製圖,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


圖 7. 馬英九「大水庫」之結餘(1998年12月至2006年7月)1999-01-012000-01-012001-01-012002-01-012003-01-012004-01-012005-01-012006-01-010102030百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
圖7中的兩次高峰都像是直線,這代表大筆金額的短進短出。一、二審法官都把所有的捐款一股腦地加總,然後推論說水庫的水都流光。圖7的第一個高峰則清楚顯示:法官們的計算方式不僅謬誤,簡直可謂愚蠢。馬英九當時才剛開始當台北市長,這兩千五百多萬的進、出跟每個月入帳的十七萬特別費如何能扯在一起?!當然,這些法官都不笨;笨人遠比他們多,人數以百萬倍計。
除了兩次市長選舉後的大筆進出,這個以特別費定期浥注的大水庫之水位穩定上升。在檢方開始調查前,水庫裡面還有1628萬元。這個變化趨勢印證了起訴書的指控。唯一不同處在於最後的金額。這個差異源於:侯寬仁在收支兩部份中都只放跟特別費有關的項目;而我們的計算則按照判決書的「大水庫」之說,把被告宣稱的捐款都拉進來當成支出,把選舉補助款之類的進帳一併納入。若將前述的那兩張來路不明的支票金額47萬21215元扣除,就剩下1186萬9522元。這個金額就頗接近檢方指控馬英九的貪污所得1117萬6227元了。
一、二審法官們最嚴重的錯誤是將發生於2006年11月的一千多萬捐款也納入特別費支出。這樣開了一個惡例:以前,案發後的行為只能作為定罪後的量刑參考;自此以後,任何人從公司挪用公款,也未必犯罪:萬一東窗事發,只要在被起訴前還錢就沒事了。第三審法官顯然知道這是不對的,所以在判決書把期限設在案發前夕:「原判決附表七所示兩任市長任內即八十八年至九十五年六月間,因公益捐贈款項高達五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九十九元」。其實那個附表七並非結束於九十五年六月。

法官不識預算法

不過,三審認定的這個期限還是有違法律。哪項法律?答案是:預算法。
從一審到三審,每個法官都知道特別費是「業務費」的一種:
  • 一審判決書:「臺北市政府市長特別費預算之編列,88年度一級用途別科目是特別費,二級用途別科目亦是特別費;88年7月1日至95 年度,一級用途別科目業務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特別費。」
  • 二審判決書:「88年7月1日至95年度,依台北市政府秘書處『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係編在該處『市政綜理業務-綜理市政工作』計劃之『業務費-特別費』科目項下,一級用途別科目業務費,二級用途別科目特別費。」
  • 三審判決書:「『台北市政府秘書處預算書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項目概況表』亦將首長特別費編列在『業務費』項下。」
很多人未必清楚這到底是啥意思。沒關係,台北市政府的預算書顯示:編號0221的特別費就是一種業務費(編號0200)。

圖 8:〈歲出用途別科目編號表〉,《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2005。

這是台北市長馬英九在2004年送交市議會的預算書內容喔!其它年度也都一樣,不必在此逐一展示。
既然是業務費,特別費就應該跟「油料」、「外勤誤餐及交通費」、「電腦耗材及維修」等費用一樣,被乖乖地繳回公庫,不是嗎?法官大人們,可別跟我說你們沒讀過預算法第61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最後的「以同年度為限」的意思即:今年用不完的錢不能留待明年使用。每個公務員都知道這一點,法官焉能例外?
法官大人們,也請各位別說自己不曉得同法第72、75條分別規定: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以白話來講:今年年底沒用完的政府經費就應該繳回公庫。從中央到地方,台灣頭到台灣尾,乃至在全世界的每個正常國家,都是這樣運作的。
所以,我們只消提出一個超簡單又最基本的問題:馬市長領取的特別費是不是在年度內用完?
以2002年為例,台北市政府在這一年總共把204萬元的特別費匯入馬英九在富邦市府分行的帳戶。馬英九若要動用特別費,理應會從這帳戶拿。這一年,馬先生從這個帳戶提領了17萬現金,侯寬仁將這些錢全部視為特別費支出。這個帳戶的支出如電費、水費、瓦斯費、電信費、保險費、稅金的自動扣繳都不算特別費支出(廢話)。匯給周美青的240萬元也不算,因為市長特別費可不是為了孝敬市長夫人而存在的。另外有四筆信用卡費,其中有一筆的消費地點在美國,而當時馬英九人在國內(這可能是因為他的女兒刷副卡),所以也不能視為特別費支出。另外有兩筆是購買機票,但是馬英九以此報領了差旅費,所以也不能算是特別費支出。最後一筆是3649元,用途不明,被侯寬仁從寬視為是特別費支出。所以,從這個帳戶支出的特別費頂多只有17萬3649元。
馬英九還有兩個常用帳戶。其一是行政院郵局帳戶,其中所有的支出都是自動扣繳,項目類似前一個帳戶。所以該帳戶無特別費支出。至於馬英九為啥繳兩份水電費,這是他家的事,俺管不著。另一個帳戶在兆豐國際商銀,2002年完全沒有資金流出。
如前所述,侯寬仁還很好心地把馬英九沒放到帳戶裡的現金、匯票、禮券收入全部當作特別費支出。馬先生在2002年的這種收入(主要應是演講費、稿費)總共17萬7416元。
綜上,根據檢方的從寬認定,馬英九在2002年的特別費支出總額為35萬1065元。所以,還有168萬8935元留在馬先生家。
被告企圖以捐款來脫罪。我們在此網開一面,把馬英九當市長前就已設立的那個國代薪資信託專戶的捐款也一併納入,採取對被告最最最有利的計算方式。根據二審判決書,馬先生在這一年的所有捐款如下:
日期
名目
金額
2002-01-02敬師津貼:桂裕老師10,000
2002-01-07中國青年救國團500
2002-01-07北市役男王智勇慰問金(協助納莉颱風救災)50,000
2002-02-12大龍峒保安宮1,200
2002-02-12財團法人艋舺龍山寺1,200
2002-02-14北港朝天宮1,200
2002-02-15台北市慈祐宮1,200
2002-03-19牛津大學台灣同學會(200英鎊)10,126
2002-03-26寶島客家廣播電台10,000
2002-05-17屏東基督教醫院5,000
2002-05-28寶島客家廣播電台10,000
2002-06-28台灣世界展望會20,400
2002-07-02台灣(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400
2002-07-18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5,500
2002-07-19張老師基金會6,210
2002-07-20三藩市全僑郊遊大會經費(USD100)3,279
2002-08-01台灣心會「陽光助學金」999
2002-08-26台灣世界展望會10,000
2002-09-15南投縣中寮鄉慶安宮2,000
2002-10-15台大物理系發展基金10,000
2002-10-15台北市林茂生愛鄉文化基金會10,000
2002-10-16中華基督教救助協會10,000
2002-11-11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10,000
2002-11-11客家雜誌社10,000
2002/11/21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出納組20,000
2002/11/21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會5,000
2002/12/19國立台灣大學校友會文化基金董事會50,000
2002/12/21中華民國哈佛大學校友會1,200
 全年總額295,414
姑且不論把台北市的市政經費捐給美國「三藩市全僑郊遊大會經費」合不合理,我們直接把這些捐款的總額加上檢方認定的特別費支出,總共也只有64萬6479元。所以,按照對馬英九最最最有利的計算方式,2002年結束後,市長特別費還有139萬3521元留在馬先生的帳戶裡,而且沒繳回國庫。(附帶一提:那筆捐給呂秀蓮發起之台灣心會「陽光助學金」的999元,真是怪異。很少看到有人捐這種金額)
2002年情況其實還不是最嚴重的。不相信的話,請自行研究2005年。為避免囉唆,這裡僅向各位報告結論:以同樣的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2005年進入馬英九帳戶的特別費頂多被用掉了31萬7495元,剩下的172萬2505元在這一年結束後還留在馬家,沒有繳回市庫。
請問各位法律系學生:這樣合法嗎?

法官的文字理解能力

剛才,我們退一萬步,採取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式來計算,仍發現2002、2005年都有超過百萬元的特別費在年度結束後仍留在馬家的帳戶。然而,回歸這個特別費制度來看,被告所主張、歷審法官所接受的「捐款總額大於領取特別費總額」之說根本不通,因為特別費自始就不是要給市長以個人名義作公益捐款
法務部等等機關、此案各造、媒體、政壇人士針對特別費的性質講了一大堆,一審法官甚至把宋代的公使錢都搬出來,然而,這些人都不正視一個基本事實:台北市市長的特別費是經過市政府定義、白紙黑字寫在預算書、由市議會通過、而且被市政府視為「法規」的一部份。不論誰講了什麼,市長特別費的用途就只能照預算書上的定義。若大家都可以任意在政府公文書上加油添醋,豈不天下大亂?!
在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特別費先後有兩種的定義,而且這是馬市府自己制訂的:
  • 1999年2001年是:「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核定有案之機要費等屬之。」
  • 2002年2006年則為「凡機關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費用屬之。」
這裡所謂的「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而特別費之使用無非是為了支付這個「機關」的「因公所需…」、「應實際需要…」。請問各位審理過這個案子的法官:市長個人給自己大學恩師的「津貼」、以個人身份捐給自己參加的校友會、捐輸到以自己及妻子名義成立的基金會…這些算是這個「機關」之「所需」或「實際需要嗎」嗎?被告提這種「證據」,竟會被法院一再地照單全收!恭喜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一審)、劉景星、王敏慧、周盈文(二審)、張淳淙、劉介民、張春福、蔡彩貞、林俊益(三審),各位法官大人接力創造了一個足以流傳千古的笑話。

為什麼談此舊案

幹嘛談這已三審定讞的舊案?近因是看到賴素如被收押。
我若是她,一定會覺得很嘔:馬英九從頭到尾都沒被聲押,他家也沒被搜索,還可以在被起訴後全島趴趴走。收押的理由不外乎是有串證或逃亡之一。馬英九當年開始被調查時,仍是台北市長且身兼中國國民黨黨主席,更是該黨呼聲最高的總統候選人。若論串證,馬英九的權力與能耐遠勝於被檢方聲押時的賴素如。若論逃亡,馬英九有女兒在國外,而未婚的賴素如則一出國即舉目無一等親。若論涉案的嚴重性,馬英九涉及的是侵吞千萬公款,而賴素如只不過是拿了廠商的一百萬賄款。賴素如至少承認了自己曾收這筆錢,而馬英九自始自終不認罪。兩相比較,檢方對賴素如實在很苛刻,或者倒過來說,對馬英九有夠寬鬆。
不過,就算沒有賴素如的案子,我還是會以這麼長的篇幅來探討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因為它影響深遠,而且全案的緣起、過程與結局蘊含著豐富的訊息。
假如馬英九在一、二審都被定罪,其總統之路必斷。事後來看,我們實在該「感謝」那幾位法官。若無他們的判決,咱們的M. Bumbler哪有機會名揚國際?
近年來才開始抱怨馬英九的台灣人全是後知後覺之輩。只要稍微仔細檢視他的特別費進出狀況,即可看穿這個人的從政、當官心態。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爆發彷彿是上蒼為台灣人打開的一扇機會之窗,可惜多數人不曉得珍惜這個機緣(也不知把握先前的好幾個)。
見識了這個案子的審判結果,我們就不會驚訝於後來幾個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之出現與進行方式,尤其是陳前總統的受審方式與下場。
林益世、李朝卿、賴素如乃至卓伯仲這些中國國民黨人所涉及的案子都是發生在2008年以後。為什麼這個打著清廉旗號重返執政的政黨會有如此的「好戲連台」?這幾位主角的頭腦在想什麼?「為什麼他們這麼敢?」不少人如此問。只要研究馬案與扁案,將兩案從偵查至審理判決過程對照,一切都不難理解。
今天回顧此案,該被檢討的不只是馬英九與司法體系。因為台灣人,特別是所謂的「菁英階層」,在2007年有一整年的時間可以好整以暇地深入瞭解此案,而不只是等著法院與媒體提供一個簡單的是非題答案。由於大多數人當年沒好好作這功課,注定了今天這種民怨沖天的政治經濟局面。最可憐的是那些甫踏入成年以及未成年的台灣人,他們也分食了這個惡果:這一切還沒結束,甚至只是處於開始階段。現在,台灣人有停損的打算嗎?我很懷疑多數人是否有足夠的智慧與勇氣。
民主法治體制若缺人民究辨事理的功夫與習慣,則不僅易淪為空殼,而且終會變成倒過來客體化、甚至反噬其主體(即人民)的怪獸。在這方面,台灣還需走一條很長的補課之路,如果這個主體能繼續存在的話…
延伸閱讀
 
 

引用:鯨魚網站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2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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