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漁夫
工作簽約的要求,表面上是勞資雙方的保障,最常見的不外乎是薪水和工作年限,其中利害關係,體驗了才會知道。
前一陣子,表弟找到一份工作,一開始老闆便指出需要簽訂合約,簽約內容主要是薪資、培訓和試用條款及工作年限。薪資方面,老闆說2萬6千元,初入社會的表弟也沒多想,傻傻點頭答應,更沒細問。當然,2萬6包含全勤獎金,一請假或鬆懈就拿不到2萬6囉,薪資結構完全掌握在精明老闆手中,合約中是看不到的。
而受訓和試用條款中,規定若未通過考核,期間所領的薪水必須全數歸還。培訓時每週考試,需將所有的內容記住並默寫,簡直是過去考三民主義的模式,表弟苦笑說:「這是我這輩子最認真念書的時候!感謝合約,激發我的潛力。」
不幸地,有位同事在3個月後沒有通過考核,薪水全賠了,還白費了3個月的精力。考核的條件和標準皆由老闆規定,合約裡無法知道實際情形,個人能力及特質不同,可能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無法達到老闆的要求。
合約中,表弟的工作年限規定需要工作滿4年,從樂觀角度看,似乎是老闆給予工作保障,但合約上只註明表弟工作未滿4年須要罰款20萬,卻沒寫出表弟4年內失去工作時,老闆的對等付出。
表弟順利通過受訓和試用,覺得工作也還可以接受,便不想太多,但他一位同事新婚,先生正好被調回台南老家附近,想移居台南,礙於合約還有2年才結束,只能南北奔波苦撐,賺的錢都變成交通費。
不管是薪資還是培訓,提到的都只是身外的金錢,工作期限的約定卻是時間,時間就是生命,生命中未來的事,沒有人知道,當簽下名字時,不只是自己,也簽下周遭與你親密的人。職場賣身契,簽與不簽,應該要審慎看清楚.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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