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8 |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原住民必須在山坡地耕作或擁有土地權滿五年,始可買賣;但原住民立委日前共同提案修改刪除,環團批評此條文為財團大開搶奪土地之門,讓原住民變成財團的肥羊。 朱天衣說,她近年移居新竹縣關西鎮馬武督部落,發現有些非原住民用「先租後騙」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有人借錢給原住民,利用借貸關係使用保留地,手段惡劣。 新竹泰雅族原住民劉美玲也說,山上好的土地早就被非原住民取得,政府更不可能談原住民自治,建議保留原法機制;若在沒有配套下通過原住民立委的修正草案,原民將失去土地使用權。 提案人國民黨原住民立委鄭天財說,監督管理的機制可依水土保持法等來辦理;修正草案雖刪除五年的規定,但也載明所有權轉移只能由原住民來買賣,非原住民不能取得。 原民會副主委徐明淵表示,原住民保留地共二十六萬多公頃,其中約九萬二千多公頃為私有部分,已取得所有權狀;另約有二萬八千七百多公頃未取得權狀,修法後,約有四萬多人受益。 Source: 自由時報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