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從阿扁專欄談言論自由

◎ 陳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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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所謂「妨害監獄紀律」,指內容顯然虛偽、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脫逃或湮滅證據、影響戒護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妨害秩序、私自傳遞書信等行為。

曾經擔任八年總統的阿扁,投稿內容如以其執政見聞,在未損及國家利益或違反保密條款的範圍內,敘述國防、外交、兩岸或政治「內幕」,或對時事建言,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者,理所當然都無礙於監獄紀律,更與監獄信譽完全無涉。

惟自藍營放出「法務部不管管嗎?」的風聲後,阿扁的合法投稿,馬上被「泛政治化」,在恨扁入骨的馬政府眼裡,寄給報章雜誌的稿件,當然會造成他們心理壓力和不安,就是「題意不正確」。試問,這與戒嚴警總主觀徇私的封殺,有何不同?

事實上,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縱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只要受刑人述明理由,刪節後即得再行發出,而非「全部」退稿。不知道懂得「察言觀色」的台北監獄,有沒有依法行事?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他馬的憲法

◎ 謝志明

略‥‥‥

前總統陳水扁要在獄中替壹週刊寫專欄,北監卻認為「會引發政治效應及帶來社會分歧、無助社會穩定,也影響獄方信譽,為讓扁安心服刑,因此退回扁稿件。」陳水扁認為是「回到戒嚴警總時代,進行思想審查、箝制言論作法」。馬政府逕自為之,已經消極地剝奪了受刑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受刑人與監獄之間雖有特別權力關係,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數次做成解釋後,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已經鬆動,即使受刑人、公務員、軍人、學生等具特別身分者之基本權利,仍應受憲法保障。況且,陳水扁是被褫奪公權,並非褫奪憲法上一切權利,馬政府既然「有心」要保障受刑人憲法上的權利,就不該「做半套」、選擇性地保障,不然只會遭人民質疑其背後的政治目的。
(作者現任國會助理)

詳細內容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1/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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