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1日 星期日

逮捕郭台銘的中國法律依據

作者 黃帝穎   
2014-05-11
依據中國刑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規定,以威脅方法抗稅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中國各地均有抗稅者被逮捕判刑。最誇張的是,二○一一年十月,浙江湖州民眾不堪賦稅加重,發動抗稅活動,但中國政府卻派出大量武警和特警逮捕主張抗稅的人民,並與民眾爆發衝突,目擊者指出抵抗者當場被擊斃,隨後封鎖消息。
回頭看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台灣嗆聲要「抗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受「言論自由」保障,行政院長江宜樺再怎樣不滿,也不能逮捕郭董,但同樣的事情如果在沒有民主的中國,政府不只可以逮捕郭董,甚至槍殺抗稅人民。
郭董享受台灣民主制度保障的言論自由,卻說「民主不能當飯吃」,這種「享受民主又罵民主」的雙重標準、自相矛盾,令人搖頭。
郭董,如果「抗稅」主張沒有台灣民主保護,獨裁者就可以讓你馬上沒飯吃,然後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到底民主重不重要,郭董應該好好想一想,深切自省。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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