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關於AIT的信函

來麗把拔 2014/05/16



2014年05月15日22:18

AIT這封信函,內容有三段。
但所要傳遞的,其實卻只有一句話:"本會以前曾被告知甚麼甚麼..."

第一段和第三段,都是鋪陳相關事實,AIT寫來,只是填充篇幅。
因都是公開的事實,就算AIT不寫,或者由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寫,都沒差。

第二段是重點,只有一個句子,關鍵就在開頭那幾個字。
"We have previously been informed that...""本會以前曾被告知甚麼甚麼..."

任何被告知的消息,都有可能是事實,但也有可能不是事實。
是否事實,被告知者只是被告知,所以是無責任的。

既然AIT是被告知的,相對就一定有告知者,究竟是誰告知AIT的呢?
也許是美國任何機關,也許是IRS,也許是任何國家任何人,也許是馬英九。

如果是美政府相關部門告知的,AIT沒理由懷疑。
理應直接寫"We confirm that...""我們確認甚麼甚麼..."
而不必間接的"We have been previously informed...""我們以前曾被告知..."

如果是美政府以外任何人或馬英九告知AIT的。
這句"We have previously been informed...""我們以前曾被告知..."也就無懈可擊了。

誰是告知者?看來有需要被澄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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