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邪惡的《電信法》第九條 你我皆可能遭到未審先判的停止上網懲罰

◎ 吳國維
就在智慧財產局的擬修法封網事件甫落幕之際,另一個惡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電信法》修正草案卻浮出檯面,而且早在五月初就送行政院審議,這是一個比「封網法」更邪惡的企圖!
各種權利人爭取其自身的權益保護,無可厚非,不過,做為政策制定的主管機關,必須清楚其職責是在平衡社會各種權利人的權益,也因此,政策的擬訂必須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大考量。以智財權問題為例,智財所有權人只是眾多不同權利人中的一種,倘若為了保護少數特定人的權利,而傷害或斷送其他多數人的權益,顯然的,這種政策或法令就是「惡法」!
根據《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網路使用者所提供的內容,只要「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不需經由司法程序,電信業者「於技術可行時」,即可採取「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換言之,在人人皆為網路內容提供者的數位時代,你我皆可能遭到未審先判的停止上網懲罰。此外,修正條文採用「於技術可行時」、「其他適當措施」等模糊用字,形同是將不確定的執法標準訂定,授權各主管機關與少數特定權利人來執行。在缺乏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依歸,以及司法公正裁奪的程序下,難保未來執法時不會淪為侵犯網路人權與網路自由的最佳利器。
尤其,「停止使用網路」一旦遭擴權濫用至閱讀這些內容的廣大網路使用者,其執行過程還將嚴重侵犯隱私權,並違反我國個資法相關規定;此類問題在美國SOPA(禁止網路盜版法)及歐盟ACTA(反仿冒貿易協定)皆引發強烈反彈。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去年七月五日首次通過網路自由的相關決議,敦促所有國家支持人民的網路自由。身處網路時代,一個喪失上網權利的人民,等同被剝奪了在社會上的「生存權」。當政策或法令制訂時,只選擇性地聆聽一種或少數聲音,卻罔顧眾人權益,並且還執意戴著鋼盔往前衝,其結果就是惡法橫行,邪惡隨之!
(作者為中華民國國家資訊基本建設產業發展協進會執行長)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2/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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