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你不知道的真相》(37)李述德:富邦併北銀原本就是政治

新聞報導 - 自由論壇
作者 陳前總統水扁先生   
2012/01/03, Tuesday

你不知道的真相(37)
李述德:富邦併北銀原本就是政治
陳水扁2011.12.24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蔡英文在第二場的電視辯論會,對於馬英九再度質疑所謂宇昌案時,特別拋出馬英九是否收受富邦一千五百萬政治獻金的議題。馬英九並未當場回應,是在會後記者會才強調「當然沒有啊!」他還記得在不久前,二次金改案的司法調查中,有人問過富邦相關高層,他們也都說沒有。馬英九表示這個問題,他在台北市議會就被質詢過,他曾說過沒有,很清楚沒有,很多人都知道他沒有,蔡英文隔這麼久才來問,他也覺得蠻意外的。事實是這樣嗎?
   
蔡英文之所以會質問「馬總統,你到底有沒有收富邦一千五百萬元的政治獻金?」主要是國務機要費案高院更一審改判被控貪污無罪後,我的辯護人鄭文龍律師曾公開指出,蔡明忠在地院法庭坦承二00八年總統大選捐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並表示有取得收據。然而鄭文龍律師遍查馬英九及國民黨在二00八年總統大選期間,收受政治獻金的申報資料,卻都沒看到這筆錢,引發三立《大話新聞》等政論性節目的討論,和讀者在《自由廣場》等媒體的投書。這是二00八年總統大選,馬英九有無收受富邦蔡明忠政治獻金的問題,馬英九在辯論後,扯到這個問題他在台北市議會就被質詢過,他都說過沒有,顯然風馬牛不相及。馬英九在台北市議會被質詢,那是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之事,蔡英文問的是二00八年總統大選的政治獻金。不是馬英九不查證、搞錯了,就是馬英九有意顧左右而言它!
   
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法庭,當著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陪席法官何俏美的面,接受我的辯護律師鄭文龍詰問,具結証稱,二00八年總統大選時,《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是他直接跟立法院長王金平接洽,表示要捐款給國民黨,由王金平經手並取得收據,這個捐款是對政黨,至於國民黨如何使用不是捐款人所能決定。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王金平在立法院受訪時則表示,二00四年他擔任連宋競選總部主委,蔡明忠捐款一千萬元,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開立收據。蔡明忠亦提前一天於十二月十八日先對媒體澄清,他在法庭作証記錯時間,應該是二00四年捐款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的政治獻金,而非二00八年。但蔡明忠的父親蔡萬才在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於高院作証時又說,他從不對政黨捐政治獻金,只對有私交的候選人才會捐款。綜合蔡明忠前後不符的供述,和王金平、蔡萬才顯然矛盾的說詞,則有以下幾個面向值得提出討論:


一、    蔡萬才家族只捐給候選人,不捐給政黨政治獻金嗎?
   
蔡明忠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出席「二0一一富邦台北馬拉松」時說,依據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在法院的証詞,馬總統對富邦要捐款給他的政治獻金,並未接受,但同一筆錄蔡萬才也証述,他從不對政黨捐政治獻金。那為什麼蔡明忠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會証稱他們捐款一千五百萬元的政治獻金是給國民黨的?即使改口記錯時間,亦肯認二00四年總統大選的政治獻金,確實是由國民黨收取一千五百萬元捐款的。王金平在蔡明忠改口的隔天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二00四年他擔任連宋競選總部主委,蔡明忠捐款一千萬元,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開立收據。如果蔡萬才証詞為真,則蔡明忠、王金平都在說謊;反之,如果蔡明忠、王金平所言屬實,則蔡萬才的虛偽陳述就是偽証。


二、    蔡明忠會「不慎把二00四和二00八時間錯置」嗎?
   
蔡明忠在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作証前具結,不得偽證。蔡明忠是在鄭文龍律師詰問時,証述二000年總統大選時,他的父親蔡萬才和他自己有捐一千五百萬元政治獻金給我,二00四年總統大選時,他們家族也有捐給我政治獻金二千萬元,都沒有拿收據,因為當時「沒有所謂《政治獻金法》,這樣的捐款不拿收據也是常見的事」。另外在受命法官林柏泓追問時,亦証述「我們家族在修法之前,捐款不拿收據」。因此蔡明忠在辯護人詰問「二00八年總統大選時」有無捐款給馬英九總統?答稱「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我印象所及我們是有捐款給國民黨,並且也取得收據,金額應該是一千五百萬元」。毋庸置疑地,學法律出身的蔡明忠對《政治獻金法》完成立法前後,有關規定不同,非常清楚,也是他捐政治獻金要不要取得收據的依據,一點都不含混。2000年、2004年兩次總統大選因為當時還沒有《政治獻金法》的立法通過,所以捐給我的政治獻金都沒有拿收據。二00八年總統大選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有取得收據,是因為《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蔡明忠直到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對媒體說出他在法庭作証時記錯時間,是他「不慎把二00四和二00八的時間錯置了」,應屬不可能,蔡明忠事後的改口一定有其隱情。


三、    蔡明忠會捐款給其他的國民黨候選人,也會捐款給我,但不捐給馬英九為唯一的例外嗎?
   
蔡明忠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的作証筆錄,尚有鄭文龍律師問:「你除了這次捐給國民黨之外,你平常有無捐款給國民黨?包括你的家族及企業?」答:「應該沒有,其他之前大大小小的選舉,在合法的範圍內,我們也捐款給很多國民黨候選人。」問:「二00八年的捐款是否在總統選舉之前所捐?」答:「應該是,大概何時我不記得。」問:「二00八年三月間即總統選舉,所以你二00八年是為何目的而捐款?」答:「第一、我不記得捐款實際時間,應該確實是三月以前,但是屬於政黨捐款。」足證:


1.    捐給政黨似乎只有一次,其他大大小小選舉,蔡明忠承認兩次總統大選都有政治獻金給我,也有捐款給國民黨候選人。印証蔡萬才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在高院証稱他不捐給政黨,只捐給有私交的候選人應屬實情。


2.    由於捐給政黨的上限較高,所以候選人常透過政黨開立收據,但政治獻金的實際收受者仍為候選人個人,這是目前台灣選舉開立政治獻金收據的公開秘密,也就是說由政黨開立收據,不等於是捐給政黨。


3.    王金平院長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表示,二00四年總統大選他擔任連宋競選總部主委,蔡明忠捐款一千萬元,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開收據。意味著,二00四年總統大選,蔡明忠是有捐款給連宋競選總部,只是由國民黨中央黨部開立收據。捐款一千萬元是經由連宋競選總部主委王金平轉給連宋總部。如果是捐款給國民黨,王金平就不必強調他的身分是「連宋競選總部主委」。


4.    蔡明忠是企業界挺藍的大將,二000年還公開擔任連蕭後援會的副會長。對我以在野身分選總統,二000年都捐給我一千五百萬元的政治獻金,對他所公開支持的連蕭配,衡情論理更不可能沒有政治獻金。二00四年、二00八年亦然。


5.    蔡明忠在法院的証詞,一再地具體供証他捐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是在《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而且應該確實是在二00八年三月之前。《政治獻金法》立法通過是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在二00四年總統大選投票日三月二十日之後,所以蔡明忠供稱他在二00八年總統大選捐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既在「政治獻金法已經通過」之後,就不可能發生在《政治獻金法》尚未通過的二00四年總統大選前。


6.    蔡明忠在地院的証言明確指出,有關二00八年總統大選捐款給國民黨的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是他直接跟王金平院長談的,是他跟王金平院長接洽,因為他們表示要捐給國民黨,跟王院長比較熟,所以由其經手並取得收據,至於是否有要贊助總統選舉的意思?蔡明忠供稱,這個捐款是對政黨,國民黨如何使用不是捐款人所能決定。但王金平只承認經手蔡明忠的捐款一千萬元,那是二00四年總統大選之事,至於二00八年蔡明忠有無捐款他都不知道,二00八年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經手政治獻金未必要擔任競選總部主委,二00八年王金平仍然是馬蕭總部後援組織輔選團體的重要領導人,蔡明忠與王金平又比較熟,透過王金平經手捐款並不奇怪,只是為了配合蔡明忠更改口供,不便承認而已。但可以說,王金平所承認的二00四年一千萬元的捐款,與蔡明忠証述二00八年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不是同一筆,極可能是不同的兩筆。


四、富邦捐款一千五百萬元不見了,所以蔡明忠再配合更改口供嗎?


蔡明忠供証二00八年總統大選有一千五百萬元政治獻金給國民黨,如果是記錯時間,是不慎把二00四年和二00八年的時間錯置,那麼就應該回去後,不久具狀申請更正,我還來得及在二0一0年九月辯結前聲請再度傳証詰問。結果蔡明忠在事隔一年多之後,案子在高院也已辯論終結,在十月宣判前的九月,突然具狀申請更正時間,高院合議庭以不符正常程序,未予處理。蔡明忠之所以在二0一一年九月才有申請更正的具狀動作,主要原因是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在八月二十六日宣判無罪後,鄭文龍律師對外表示蔡明忠曾在另案於地院作証時供証二00八年曾捐給國民黨政治獻金,但在馬英九及國民黨二00八年總統大選申報政治獻金收入時,卻都看不到這筆錢。馬英九二00八年選總統,有一筆富邦蔡明忠捐的政治獻金一千五百萬元突然不見了,因而引發政論性節目的討論及媒體的報導,國民黨及馬英九確實漏未申報,蔡明忠配合更改口供則不無可能,而且改成二00四年又可避免跟馬英九有關。


五、    同為二00四年的政治獻金,捐給我不拿收據,捐給國民黨有拿收據,會是正式收據嗎?


蔡明忠既証稱2000年、2004年兩次總統大選給我的政治獻金,因為當時沒有所謂《政治獻金法》,才沒有拿收據。但蔡明忠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改稱該一千五百萬元是二00四年總統大選時捐給國民黨的,不是二00八年總統大選時所捐,那麼當時也還沒有所謂《政治獻金法》,國民黨又為何要開立收據?蔡明忠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証詞又說「我們家族在修法之前,捐款是不拿收據的」,蔡明忠有拿國民黨的收據,豈不矛盾?如有取得收據,又是什麼收據?是臨時收據?還是正式收據? 蔡明忠家族有持以抵稅?民進黨發言人莊瑞雄表示,不論政治獻金是蔡明忠說的一千五百萬元或王金平說的一千萬元;也不論時間是在二00八年或二00四年,經查國民黨的政治獻金專戶都沒有看到這筆錢。因此蔡明忠如有取得國民黨開立的收據,一定不是正式的政治獻金收據,所以國民黨才沒有依法申報。


六、    劉文雄說,從議員到總統選舉,如果拿到的捐款沒有超過上限, 都是騙人的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親民黨前立委劉文雄表示,他認為從議員到總統選舉,如果有人說拿到的金額沒有超過上限,都是騙人的。他呼籲所有政治人物不要披著聖人的外表,民眾寧願要「真小人」,也不要「偽君子」,更不必「造神」。興票案的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宋楚瑜選省長的捐款收入有入帳的就高達五億元,只申報一億元,最後光是選舉剩餘款就有六億兩千萬元。李登輝一九九六年選總統,自承花費二十五億元,只申報二億九千萬元。二000年連戰選總統,李登輝主席說他花了一二0億元,只申報三億一千萬元,其中三億元是國民黨的補助,一千萬元則為各界的捐款。馬英九二00八年選總統,申報收入六億七千萬元,支出六億四千萬元,又有幾個能信?


《中國時報》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刊出對馬英九總統的專訪,馬總統說富邦合併北銀是「二次金改合併的典範」。之前也說後來的國泰金併世華銀是沿襲此一模式,其實兩個合併案都發生在二00二年,前後只差四天。如果馬英九的富邦併北銀是「典範」,則相同模式的國泰金併世華銀怎麼會是「弊案」?會是「台灣之恥」?再者,二00二年哪有「二次金改」?二次金改是在二00四年年底以後的事,馬英九及媒體,還有藍營名嘴都搞錯了,以致以訛傳訛。


馬英九在中時的專訪中又提到,對綠營質疑富邦是以小併大,「這是很好笑的問題」,合併北銀的是富邦金控,不是富邦銀行,民進黨卻烏龍爆料。但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地院的作証則說,「合併不是富邦金控合併台北銀行,而是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台北銀行股東換到富邦金控的股票」。顯然馬英九與蔡明忠的說法是不一樣的,而且剛好相反。


台北銀行前董事長廖正井也說是富邦併北銀。依據二00三年十月四日TVBS新聞報導,廖正井前董事長對外表示富邦的資產比北銀少,台北市政府卻讓富邦併北銀,明顯圖利富邦,要談合併也輪不到富邦來併北銀,廖正井說財經界人士都笑稱這場合併是以小併大,台北市政府逆向操作推動這項合併案。廖正井擔任台北銀行董事長是我所任命,當時台北銀行的經營績效是公營銀行最好的,可以說是台北市政府的金雞母,結果二00二年八月八日半天之內,6,655億的台北銀行就這樣被賣掉。台北市長馬英九是最後一個批示「如擬」的決策者,証明富邦併北銀是市長的法定職權。而國泰金併世華銀在金管會成立前,是財政部長的法定職權,不必送行政院長,也不必送總統批准。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總統的法定職權以憲法及增修條文所列舉者為限,並不包括金融機構的合併,和行政權是概括授與有所不同。


二00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一點三十分,台北銀行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當天主席是董事長林基源,他在董事會開會致詞時表示,因為涉及敏感,沒辦法事先通知開會,要請大家見諒。專案小組已經在昨天晚上,也就是八月七日十點多才跟對方見面敲定合作事宜。其中有一段提到本案在李述德局長努力下,已經在昨天(八月七日)晚上獲得大股東台北市政府同意,並函覆「有關貴行擬與富邦金控進行股份換股乙案,同意辦理」。這和財政局長李述德簽呈直到八月八日才經市長正式批准是有重大出入的。為什麼?唯一能解釋的,或許就是李述德局長,也是台北銀行常務董事,在臨時董事會最後一位發言所說的,「本案原本就是政治」。
source: 陳前總統辦公室

引用: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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