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思立
連續兩天
者投書到自由廣場,質疑外交部說謊。事實上,在FAPF網站上,可以找到二○○七年美國國家檔案局的簽名回信(http://fapa.org/Archives/Let%20from%20Archives.pdf),說明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行政協定,只是一份「公報聲明」:the declaration was a “communique,” and it does not have treaty series(TS) or executive agreements series(EAS) number.
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竟然拿這種沒有國際法效力的公報聲明作為「台澎歸還中國的證據」,被踢爆多年仍死不認錯,相當匪夷所思。外交部會沒有國際法常識嗎?很不可能。這種故意忽視多國簽署、具有堅實國際法效力的舊金山和約而不論的作為,合理的推測是,有更高層的人施壓,要外交部說謊!
(作者為美國台僑)
連影本都沒有
◎ 沈建德
一九九五年九月,本人親往美國國家檔案局查問時,他們連「開羅宣言」的影本都沒有。
美國國家檔案局函中又點出,「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所列的標題是「一九四三第一次開羅會議」“First Cairo Conference, 1943”,不叫「開羅宣言」也不是原來名稱「新聞公報」,而且自己表明來源是美國駐開羅大使館,不是國務院,更不符條約或協定的處理程序,證明它不是條約也不是協定。
本人深入調查,戰後美國並不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列為條約,直到尼克森準備以台灣為籌碼赴中國勾搭,才利用文人把「開羅宣言」列為條約協定。一九七一年七月季辛吉密訪周恩來,開場白就是「開羅宣言」。馬出賣台灣也想以「開羅宣言」為開場白,白費力氣了,因為「開羅宣言」並未「規定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即使是條約,也動不了台灣!(作者為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兼自耕農)
希拉蕊:拿出符合國際法的證據
◎ 陳逸南
根據自由時報九月六日報導,外交部發言人重申,美國已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列入「美國條約與國際協定彙編」,具有法律拘束力,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問題並不存在。
依戰爭法及國際法原則,戰爭的終止(Termination)有一套規則,通常是和平條約的簽訂與生效。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由四十八個盟國與日本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即是,該和約第二條B項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並未規定將台灣和澎湖交還中國(包括ROC及PRC),是一項史實,不容扭曲。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F項規定,日本放棄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而最近爆發南海諸島主權爭執的問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表示,要作主權主張者,應拿出符合國際法的證據,不能空談「歷史」。
一般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等都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取得台灣及澎湖的「國際法的證據」,甚至「日中友好條約」也不是,請外交部拿出證據來!不要一再說謊欺騙台灣人民! (作者為北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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