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啟大女士這件事有2個問題,必須要這麼看:
一、謝啟大女士跑去擔任輔佐人,幫忙遭司法院勒令停職的高院法官宋明蒼先生打復職官司,可不可以?我認為不可以。輔佐人通常是在當事人本人有表達能力上的障礙,不能在法庭上為完全的陳述時,必須要找個輔佐人幫忙他陳述,而我不相信宋明蒼先生會有表達能力上的障礙,所以他找謝啟大女士幫忙打官司,其實目的就是請她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就是找她當律師,但大家都知道,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違反者是要受懲處的,而且依照律師法,律師也不能同時擔任公務員,違反者一樣要受懲戒,所以謝啟大女士是違法了,或至少明顯是一種脫法行為。
二、郝龍斌巿長找謝啟大女士擔任巿府的專門委員,有無違法?我認為郝巿長至少要看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7條規定,該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雖然首長任用機要人員不受任用資格的限制,但沒有說不受第27條規定的拘束,而且依照第11條之1的規定,任用機要人員更應注意其公平性及正當性。郝巿長,回答有關謝啟大女士的問題時,千萬別忽視上開規定,別輕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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