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馬英九職業學生案始末

謝志偉 2012/11/18

金恒煒按:○七年七月二日晚上,謝志偉以新聞局長的身份,應陳文成基金會之邀致詞,指明馬英九在美國當職業學生。明明當過抓耙仔的馬英九竟敢以民事和刑事雙管齊下控告謝志偉,要把謝告到死。老天有眼的是,馬英九年輕時為了進革命實踐院,掏心掏肺的把自己效忠黨國在美當校園特務的豐功偉業毫不隱瞞的和盤托出。這個〈自述〉被輔仁大學大傳系習賢德教授挖出,發表於《傳記文學》第八十八卷第六期(二○○六年六月)上。鐵證如山下,刑事不起訴,馬英九只好乖乖撤回民事。本人寫了〈「真實的故事」:周美青偷書事件〉,同時邀謝志偉寫馬英九職業學生的官司始末,兩文同時發表於一○年六月《當代》復出號第一期〈總二四○期〉,重現馬英九與周美青原來貨色。後來李敖在「年代」call-in節目又透露祕辛,歷歷指證周美青偷書,事證愈出愈多,以後還會有出土資料。可見馬英九不止如《經濟學人》所刻畫的「笨蛋」,而且壞到骨子,真是又笨又壞;為馬英九効力的更等而下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不起中國黨人的原因。

「職業學生」:馬英九的不可「告人」之密 謝志偉       
「外來者」的「侵門踏戶」
        被告知道自己是被告,卻不知罪名,也不知法庭何在;到處找法庭時,又驚覺法庭無所不在。這是法律系畢業的卡夫卡(一八八三-一九二四)離世後才問世的小說《審判》(一九二五)的關鍵內容,可說是點出「無所不在的權力」透過「綿密的法網」把「無語問蒼天的人民」逼成「無頭蒼蠅」兼「熱鍋螞蟻」的經典代表。小說開頭第一句就是:「一定是有人誣告了他,因為他沒作什麼錯事,就被逮捕了」。(此為本人自譯)荒謬的是,當事人雖沒被立即捉將入獄,卻在不知所犯何罪的情況下,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耗盡心思找尋。找尋什麼?尋找他的「罪名」!還有更荒謬的是,尋找審理他的「法庭」!結果:罪名是「莫須有」,法庭是「到處有」,「判決」是「該死」。刑場在一野地上,一刀捅死。小說主角最後一句話是「像狗一樣」。狗,可為忠犬的代表,可作鷹犬的同義,兩極並存,負負得正,判的沒有罪名,卻也死得沒有掙扎。刑責自負的歹命對上咎由自取的認命,荒涼的刑場加上謬離的的審判,唯「荒謬」兩字形容得準。法網舖天一蓋,立即撲朔迷離不見天日,歹命與認命竟是同一人。弄了半天,網內互打,沒有比較便宜。法律與哲思揉出文學,存在主義源頭之一由此而起,這張SIM卡就叫卡夫卡。SIM者,"Since I Am"也。
        從熱鍋螞蟻到冷屍一具,如同卡夫卡其他作品,《審判》這部小說有多重解讀的可能性,其中一個肯定是以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德意志社會(含普魯士及奧匈帝國)裡無辜小民面對權力體制之嚴刑峻法時的無力與抗及無奈承受的遭運來作為詮釋之出發點。誠然,若說整部作品係以法網之包山包海來譬喻「命運」的凶悍,亦無不可,而,這不恰恰說明了,在現實世界裡,法律在權力者的手裡可以來去無蹤地掌握人民的命運到何地步?!再者,被告四處找尋罪名和面對法庭的焦慮正足以證成權力者之難以捉摸的可怕,而這正是中國春秋時代的孔子聽到晉國將刑法鑄於鼎上並公佈天下時,十分常氣急敗壞的原因。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衍,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註一)
「貴賤無序,何以為國?」用白話文來說,就是「統治階層(貴)與被統治者(賤)之間若無次序區隔,那這個國家要怎麼管啊?」,亦即,「法」是用來維持上對下的統治,而不是用來追求貴賤之間的公平!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指的是「被統治者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一律」者,「一樣殘忍的法律」也),與統治者無關,這正是「刑不上大夫」的真諦。放在當今來看,就是,既然是藍營統治,那當然是「辦藍不辦綠」!然而,要問的是,在解嚴超過三十年的今天,台灣人還須忍受這種「藍綠無序,何以為國」的封建戒嚴思惟和行徑嗎?
        依孔子之見,一旦人民能將刑徵於書(將判刑的刑度拿來和已公布的條文作比對),那麼再嚴厲的法律也將被框住;就在斷民手腳的同時,也將被人民看破手腳而自己綁手綁腳。蓋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註二)也。這個體認並非中國所獨有。十九世紀末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齊默爾 (Georg Simmel, 1858-1918)就對類此現象作出觀察。他指出:
          如果在專制獨裁的政體之下,統治者以賞賜和刑罰來處理命令之執行與否及成果優劣,意味著他願意被徵於令〔或被徵於書〕,也就是說,不管刑罰定得多高,屬下百姓應有權利要求。一旦明文形諸文字,則獨裁者亦不得逾越之。(註三)
當然,在任何權力之擁有者(如君王)與權力之對象(如百姓)之間沒有授權關係的社會裡,前者之於後者,永遠是個「外來」者,因其對後者之「侵門踏戶」是無所顧忌而不需要原因的,而後者也因前者之無所不在而無從防衛起。此即形成台灣話所說的「吃人夠夠」,以目前正夯的說法正是典型的ECFA也(Everywhere Cannibal Foreign Authorities =四處攏是吃人夠夠的外來政權)!
        由此觀之,馬英九的特別費案雖然不得不進入司法程序,但既有檢察官侯寬仁對他的「從寬認定,不加以為難和處處著想」(侯寬仁對馬案一審宣判後之語,見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及十五日各媒體相關報導),還有法官蔡守訓百般費神搬出千百年前中國宋朝的「公使錢」為馬解套,即便民間一陣嘩然,依舊橫材入灶,你奈他何?至於「公使錢」(註四)歪理不敷用,再來個案發前「大水庫」理論,案發後「大捐款」動作;阿扁入牢獄日關夜關到今天,阿九入主總統府明爽暗爽到今天,真正天差地別。儘管馬英九是七百多萬票選出來的,但看他上任以來,台灣的司法在「辦綠不辦藍」的最高指導原則下忽焉在前,忽焉在後,刑不再明鑄於鼎,而是踐踏於地,好不容易慢慢建立起來而仍脆弱的公信立即引來國內外有識之士的憂心與關切。從檢調、法官、法務行政系統到監察院幾乎頃巢而出,再加上特定媒體和不肖政客的輪番凌虐,罪名像免費軟體般地自動安裝,法庭像手提電腦般地走到哪開到哪,連戒嚴時代的打手(如調查局人員)也都還能出來繼續打人。可嘆,轉型正義轉到天旋地轉;人間寧有是非?自前故宮院長石守謙和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的遭遇就可看到,只要是扁時代用的人,所謂「政務官」就是「沒有『證物』也要抓去『關』」!相較起來,我算是幸運的,(還)沒坐一天牢,(還)沒判一毛錢,但馬政府及其打手也糾纏至今而依然陰魂不散。
局長一年官司五個
        我於二○○七年五月二一日至二○○八年五月十九日擔任行政院新聞局局長兼政府發言人,期間僅短短一年,但就破了空前紀錄:就任沒幾個月,我就連續被告了五次,名目如下:
■職業學生案 96訴字7617號, 原告 馬英九
■職業學生案96他字案5814號,原告 馬英九
■中廣案他字5859號, 原告 趙少康
■中廣案他字5860號,原告徐少萍
■三中案96自字190號,原告 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

這五個案子當中,最精彩的當然是馬英九告我妨害名譽的民事和刑事兩案了,其發展及結果如後。就在馬英九告我(二○○七年七月三日)大約一年之後的二○○八年七月二一日我們看到媒體報導馬英九的撤告聲明:
        為了彌平因選舉而撕裂的社會,因此我決定將選舉中對於謝長廷先生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所提出的訴訟,全部加以撤回;已經判決的案件,也不再提起上訴。我也希望這些曾經以不實指控攻擊我的人士,也能夠停止攻訐,共同為台灣創造一個和解共生的社會。(《大紀元》等各媒體)
這聲明是針對馬英九告謝長廷,告台北市市議員徐佳青及前民進黨立委徐國勇和我,總共六個案子。就告訴原因來看,由於我直指他是「職業學生」抓耙仔而被告,最具「轉型正義」的意涵。(其他案子當然各也具其意義)看起來,此撤告是基於馬的「寬宏大量」。而實情是什麼呢?所有這些案子,不是已敗訴且過了上訴或再議的時間,就是開了最後一庭即將宣判。讓我們看看「飛碟晚餐陳輝文時間」網路討論欄裡的NOWNEWS報導為例:
        馬英九總統二一日透過聲明說,決定將選舉中對於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以及其他人所提出的訴訟,全部撤回;已經判決或偵查終結的案件,也不再提起上訴。外界並非對造當事人,一時之間頗為好評,不過,過了半天,當事人的現身說法,才發現馬總統撤回告訴的真正原因並未明說,但是很多人都已猜到,被外界視為還不討厭告人的馬英九,可能最後在這些案件中都告不贏,甚至還有可能會被反控誣告,不如認賠出場?(○八年七月二一日:二三:十二)
這篇報導相當持平地點出了關鍵所在:不是馬的寬宏,而是他的敗訴,才是重點。否則,若真是「寬宏」,何以周美青告政論家金恆煒之案沒撤,難道敗訴的馬總統可以「寬宏彌平社會的撕裂」,勝訴(目前)的馬夫人就不必「彌平選舉恩怨」?同樣是職業學生抓耙仔案,周美青告金恆煒告到底,馬英九卻宣布「撤告」是何道理?就是因為馬無法反駁我的證據,而周認為金的證據不為法官所採信。(本案還沒結束!)(按:詳見金恆煒〈「真實的故事」:周美青偷書事件〉,《當代》第二四○期,頁四六--五九)
「叮叮噹噹」vs.「吃香喝辣」
        馬英九為何告我誹謗?緣起是我在○七年七月二日晚上以新聞局長的身份應陳文成基金會之邀所發表的一段致詞,隔天的部分報導如下: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昨晚舉辦「人權之路」日文版新書發表會。謝志偉意有所指地說,當年陳文成與馬英九同一時間在美國,但在同一時間卻有二種人;謝志偉說,一個是拿國民黨的中山獎學金,在海外監視具有民主思想的台灣海外留學生,陳文成則是支持台灣民主。這兩人回台後一個不經考試就出任總統府秘書,另一個則橫屍台大校園,由此對照,當年是誰在做危害人權的事。(《大紀元》,○七年七月三日)
我仍清楚記得,當晚我的致詞大約是如此開始的:
        不要告訴我們,那個戒嚴的年代沒有別的選擇!不要告訴我們,那個戒嚴的年代,只有一個選擇!曾經有兩個人都出生於一九五○年,同樣在台灣受教育。一九七○年代,這兩個人同樣都到美國讀書,同樣拿到博士。一個行有餘力,上街參與抗議國民黨在台灣迫害民主,自知愛台;一個使盡全力,上告國民黨,台灣留學生在美國抗議什麼,自稱愛國。一九八一年,這兩個人先後回到台灣,其中一人被約進情治單位,之後陳屍於台大校園。另外一人則被約進總統府,之後飛黃騰達到如今成了總統候選人。前者留下孤兒寡母,後者留下翩翩身影。前者手銬腳鐐,叮叮噹噹,後者吃香喝辣,風風光光。前者就是陳文成,後者就是馬英九。所以,不要告訴我們,那個時代沒有別的選擇。陳文成和馬英九就分別作了不同的選擇。
當晚我回到住處不久,就接到許多媒體要我回應馬英九辦公室說要求我道歉並收回發言,否則將提告等等的電話。我只有一句話:作職業學生明明是「不可告人之密」,怎麼還要告人呢?果然,第二天馬就派人按鈴申告,而且民事、刑事兩者都來,又要我被關,又要我賠償兩百萬台幣並在各報刊登道歉啟事。陸續開庭後,先是時任馬英九辦公室的主任羅智強代表出庭,我委請洪貴參的公子洪偉勝律師陪同答辯。我們備妥各項資料,嚴陣應戰。一回合下來,第二次開庭時,對方就改派兩名律師出席,而我方陣容不變。審理本案的一位年輕,約莫三十歲的女性檢察官,相當平和,不疾不徐地進行兩造辯論並發問。除了提出海內外台灣人各類對馬英九在美時期的相關抓耙仔指控之報導及記錄外,我最強的子彈就是輔仁大學大傳系習賢德教授於二○○六年六月發表於《傳記文學》第八十八卷第六期(頁四―二四)的文章〈馬鶴凌、馬英九父子與革命實踐研究院〉。在這篇文章中,習教授引用了馬英九於一九八二年四月至五月間受訓於「國民黨實踐研究院」(「革命實踐講習班」第二十四期,學號24016)時所親撰的〈研究員自述〉,指出馬在自述裡引以為傲地在美反共、反台獨之愛國事蹟。將反共事蹟定位為愛國行為,某種程度來講,只要不是藉以羅織罪名迫害國民黨統治下的台灣人民,而是和中國共產黨對抗,我沒啥意見,因為馬英九也沒辦法以國家暴力來對付當時的中共。但是所謂「反台獨」的行徑卻是以自己人民為打擊對象,配合國民黨八大情治系統在國內外以「反台獨」之名行追殺異議分子之實的殘害民主之罪行,如何能稱是「愛國」行為?馬英九這些抓耙仔們每「愛一次國」,台灣監獄就多好幾個人,海內外就多好幾個黑名單,甚至多好幾個冤魂。簡言之,愛國行動沒有以自己的同胞為對象的。馬英九在一九八二年為進「革命實踐研究院」而書寫自己在美國讀書時報效黨國的「豐功偉業」時,還料不到,有一天台灣會解嚴,有一天黨國會分家,民主會生根。
成也〈自述〉敗也〈自述〉
在那篇〈自述〉裡,我們讀到以下馬英九「坦承不諱」的「豐功偉業」:
■六十五年秋赴哈佛後,任留學生反共刊物「波士頓通訊」主編和主筆前後五年…批判中共、台獨和海外左派…迭獲中央海工會獎勵…(頁十八)
■六十九年初,在趕寫博士論文中,奉命編撰「高雄暴動真相」(Myth and Reality of the Kaohsiung Riot)英文特刊(二十四頁),以因應「高雄事件」發生後海外宣傳真空、台獨讕言充斥之困境,出版後各地紛紛索取運用。我北美事務事務協調委員會華府辦事處(前大使館)國會組曾以五百份分送國會有關議員,對澄清污衊,頗具效果。事後曾獲海工會及其他長官獎勵。(頁十九)
■七十年三月,赴紐約實習後,奉命研究遇上台獨暴行之策略,乃利用公餘多處蒐集資料,撰成「恐怖主義與台灣獨立運動」(Terrorism and Taiwan Independence Movement)八十四頁英文論文一篇,送交有關單位在美運用。因該文內容翔實,蒐證充分,曾獲外交部錢部長復及海工會曾主任廣順嘉勉。(頁十九)
■總結上述愛國活動所費時間當在三年左右,幾為余留美時間之一半,究其原因,一則以身受「中山獎學金」資助留美,理應以身作則報效黨國;一則已有哈佛大學博士候選人資格,一切活動事半功倍,深感責無旁貸;三則面對多方敦促特約為黨國服務,義不容辭。(頁二十)

在庭上辯論時,馬的開庭代表向檢察官表示,是我指控馬英九為職業學生,我必須負舉證之責,必須明確指出馬所打小報告的「人、地、物」,而且「馬先生當初只有反共而已」。檢察官看著我,問道:「你能舉證嗎?」我的回答如下:
          馬英九針對台獨寫了各種報告,這是我根據他自己(在我給庭上看過的證物《傳記文學》第八十八卷第六期那篇文章裡引用之)〈自述〉裡所親自寫的。這些報告都因此使他受到〈海工會〉或〈外交部〉嘉勉,所以我確定那些報告不是寫給自己看的,而是有送交相關單位。我從而確認了兩件事。第一,除了讀書以外,馬英九另有執行國民黨賦予的其他任務;「〈海工會〉是黨組織,〈外交部〉是國家機構,正是黨國共構藉這些黨員陷害忠良的明證。時間累積長達三年之多,所以他是職業學生,毫無疑問。第二,這些報告還一再將台獨運動與恐怖主義放在一起,所以馬英九有沒有把台獨人士或學生列為在報告對象,非常清楚,不必爭論。
      我也留學過,留學不脫就是就是「讀書、交友、煮飯、運動、旅遊或打工」,至於「寫報告」是一定有,但不會交給〈海工會〉或〈外交部〉,而是交給教授或助教。馬先生的律師要我舉證他報告裡的「人、地、物」,我作不到,但是馬有打報告給〈海工會〉和〈外交部〉,這是肯定賴不掉的。我拿不出他寫的報告,但是有交出了他寫報告的證據,如果馬將他的報告拿出來,倘若裡面不是誣陷在美讀書的台灣人,而是在稱讚他們為民主發聲,那不必繼續開庭,我認輸。
說完後,立即再把《傳記文學》那篇文章拿出來。檢察官要我把上述段落念出來給書記官記錄,同時問馬的律師代表,能否下次將其當事人當年寫的報告帶來,好確認事實。馬的律師聞言,一臉尷尬,良久,才說了,他現在無法說「要或不要」。再下回,開庭辯論時,我就此事問庭上,可否請控方代表拿出馬的報告。結果,馬的律師說「沒有拿到這些報告。」辯論立即開始,當我問他,馬到底有無寫反台獨的小報告,還有,這些報告交給誰了?他情急之下竟然迸出一句「至理名言」:「反台獨是當事人的言論自由!」我聽了不禁啞然失笑,大聲回說:
          在那個戒嚴獨裁年代,要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的人民常被國民黨政府冠以「台獨」而和「叛國」一起入罪。被抓到的無不關的關、殺的殺,抓不到的就成了黑名單,流亡海外,有家歸不得,連父母去世都無法回來送終。在這種情況下,馬先生反台獨還需要用到言論自由嗎?
我還記得,當時我有些激動地說:「假如馬英九不是這個獨裁集團的一分子,他的反台獨言行不會對其他人產生被迫害的後果,那我可以接受那是言論自由。但他與『海工會』如此緊密合作,黑名單不就是這麼來的嗎?不然像慘死台大校園的陳文成博士在美國大學校園裡的各種言論和抗議活動,遠在台灣的『警備總部』及『調查局』是如何得知的?」年輕的檢察官對這些言詞辯論的背景瞭解多少,我不確定,但我注意到她在聽我答覆的神態是專注的。我當時心裡迅即閃過一個念頭:「幸福的一代,妳可聽過『黑名單』這概念?妳能想像,不是因為訂不到機位,而是由於得不到國民黨政府的入境證,造成至親亡故時海外遊子無法返國奔喪的痛楚嗎?」。約一個月後,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我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裡面特別引媒體報導我要求馬英九應有懺悔之心的談論,尤其重要的是,更引了馬英九在《傳記文學》裡的那篇〈自述〉。不起訴處分書最後一段寫著:
          告訴人亦自陳以中山獎學金求學海外,從事反共愛國活動甚為積極,及撰寫高雄暴動真相等英文特刊,以因應高雄事件發生後海外宣傳真空,台獨讕言充斥之困境,事後曾獲海工會及其他長官獎勵等語,有關該期傳記文學刊登之文章在卷可佐,被告所辯係依據前已公開之報導所為之言論,應非無據,並無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罪嫌上有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7年度偵字第5479號)(頁三)
老天有眼,馬英九被自己打敗了!這麼多受害者嘗試向馬英九討回公道,他從來置之不理,甚至高傲地回以一句「謝謝指教」了事。自此,馬英九當年是「職業學生」的惡行,可說是拍板定案。我特別要向那些無數的職業學生受害者致敬,先有他們前仆後繼的努力,馬的〈自述〉也才能夠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也對檢察官並未同意已就任總統而予以禮遇致敬。
在事實下俯首「不爭論」
        兩個星期後,○八年七月四日,民事庭又開庭了。我已經先將刑事庭〈不起訴處分書〉寄給承審法官。這回,馬英九派了兩個律師,一男一女。雙方一陣激辯後,年約四十出頭的男性法官問我何以沒有先親自查證引用之報章雜誌的相關報導?我及洪律師力主,在已是多方媒體的報導且多是受害人(黑名單)現身說法的情況下,查證責任不在本人。法官則認為「不一定」,且似乎對「馬」的那篇〈自述〉興趣並非很大,反而對「查證」這部分又逗留甚久。氣氛有點僵了。我開始覺得手心有點冒汗,就直攻馬的「留學期間三年報效黨國說」以作為「職業學生」之明證,並要求對方回答「既然馬先生自認只是一般留學生,那為何會奉命撰寫反獨報告?奉命?奉誰的命?」。對方律師閃爍其辭一陣後,法官終於忍不住地問:「我要請問兩位律師一個直接的問題,請直接、簡單地回答『有』或『沒有』。你們的當事人馬英九先生在留學期間到底有無從事黨務工作?請回答『有』或『沒有』?」剎時,控辯雙方四人都有點愣住了,彷彿撲克牌大賭局有人要梭哈掀底牌了。這時只見馬的兩位律師面面相覷,一時不知如何才好。我和洪律師則眼睛眨也不眨地緊盯著對方,等他們反應。時間彷彿凝固在空中,約莫十秒鐘過後,馬的一位律師向法官說:「請給我們一分鐘時間討論。」法官點點頭後,兩個律師湊頭一陣低語。一分鐘好似一小時般長。然後,男律師代表發言了:「有關我們的當事人在美留學時,有沒有從事黨務工作這個問題,我們的答覆是:不予爭論」。我和洪律師一聽,原本七上八下的一顆心頓時安了下來;「不予爭論」就是「認了」。我知道,贏定了。兩星期之後,推估就要宣判了,馬英九發表「撤回告訴」的聲明。洪律師問我,要不要接受?因為已開過最後一次庭,我可以不接受控方撤告而逕自要求法院做出判決。我說,我想知道法官怎麼判。但是洪律師說,其實我們已經贏了刑事庭,再加上有這麼多的證據,照道理,民事庭沒道理輸。但是,馬已經就任,情勢丕變,他不建議等判決。我思考再三,決定接受;反正,馬英九是職業學生抓耙仔,沒得賴了。
「監院」出手「公懲會」平反
        然而麻煩並未結束。○八年七月二一日馬聲明撤告;兩個星期後,馬提名的監委馬秀如就開始查前朝時代新聞局○七年到○八年的「入聯案」,目標當然是「前新聞局長」,我也。查了四、五個月後,新聞局一干人都被約談後,馬監委於○九年一月十二日約我到監察院問詢。當天申請動用理由等等之來龍去脈外,也談到我作為一個所謂的「外省子弟」何以會成為民進黨政府的一員以及我當年留學德國和後來的駐德經驗對我的影響等等。整體來說,我們的爭論的焦點在,馬監委認為,十月過後,「入聯」文宣已沒必要,因為聯合國大會雖已閉幕,但是我清楚指出,由於隔年的立委和總統選舉都有「入聯」或「返聯」重大議題,國際媒體關注。因此我一再告訴她,當時總統及政院高層均一再指示應對國內外強調「台灣人不分黨派都要成為國際組織一員的意願」,而且,這是我國第一次宣示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和國,全球矚目。我告訴馬監委,這是民進黨政府的國際參與政策,與國民黨的政策不同,事屬正常;不能因為政黨輪替後,就拿來當調查的對象,否則日後政黨再輪替,新政府也如法炮製,那將伊於胡底?!
憑良心說,整個面談還算愉快,但卻遲不結案,我估計,很有可能是,有高層對調查結果不滿意;這本來就是政治案件嘛。然而拖到整整一年又一個月後,調查報告出爐:彈劾我並送公懲會。彈劾報告裡,藍營論調一以貫之,只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可形容。這當中,我已送過申辯書到公懲會,並已於三月二十五日在律師陪同下前往司法大廈公懲會口頭申辯。近日可能就會有結果。以下就是我的申辯書內容,不需太細讀,也能感受我的憤怒及藍營透過立院移送監院,監委再作球回藍營立委好繼續施壓審計部透過新聞局再向我要求「國賠」的惡毒設計。以下為我的申辯書,讀者可上監院網站看監察院對我的調查結果彈劾文,比對之下,更能洞察藍營監院之荒謬及令人厭惡的行徑:
就在這篇文章即將刊出之際,五月二十二日忽見報載公懲會已就監察院彈劾我的案子作成「謝志偉不受懲戒」之議決。一星期不到,我果然也收到公懲會的「謝志偉不受懲戒」通知書。我除了感謝公懲會的明察秋毫外,只有感概,沒有喜悅,我這件案子不就是馬英九上台前後,抹著良心,有計畫、有系統地抹黑扁政府的其中一例?我的「不受懲戒」與其說是「幸運」,毋寧說是「意外」,其他的案子呢?被結結實實打了一巴掌的馬秀如和馬以工兩位監委和提名她倆的馬英九先生,還有整個案子的原始發動者 ─ 國民黨立委們,請問:大費周章地惡意污名並彈劾我,而最後,我雖「不受懲戒」,但,從這件事,你們除了「受傷」和「受辱」外,可有「受教」?
下回,我當再就這齣惡臭不堪的「彈劾」戲寫出其中曲折。
又,日前雲科大科法所講師羅承宗於台灣法學雜誌第一四九期(頁三八-四六)以我的監察員調查案寫了一篇論文〈違法動支的二備金?〉,也頗有參考價值。
(作者為東吳大學德文系教授、前新聞局局長兼政府發言人)
(註一):《春秋左傳註》,楊伯駿編著,台北,中華書局,(無出版日期),頁一五○四 (昭公二十九年)。筆者曾就「知識與權力」之間的辯證關係寫過一篇文章,有意者可參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知識與權力」,從德語文學的一個例子談起〉,《東吳哲學學報》,第二期,一九九七,頁一五九―一八四。
(註二):沈剛伯,〈從中國古代禮刑的運用探討法家的來歷〉,載於《中國哲學思想論集》,總論篇,台北,水牛,一九八八, (初版:一九七六)頁二二三。從階級鬥爭的觀點來看,要求成文法的公佈,正反映著「在奴隸制時代,法律不公佈出來,這樣貴族可以任意斷罪量刑。新興地主反對貴族壟斷法律,堅決要求把成文法律公佈出來,以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代表新興地主的法家,要求公佈成文法」(李用兵,《中國古代法制史話》,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八三,頁三九―四○)
(註三):Georg Simmel, Soziologie. Untersuchungen über die Formen der Vergesellschaftung, hg. v. Otthein Rammstedt, F./a.M.: Suhrkamp 1992, p. 165,166。此處尤其關鍵者為:"Der Untergeordnete soll das Recht haben, etwas von ihm zu fordern, der Despot bindet sich mit der Straffestsetzung, so horrend sie sei, keine höhere aufzuerlegen" (p.166)。 齊默爾接著又指出,拉丁文的「法律」這個字 "Lex", 原義即為和約,雖然是由統治者制定,再交由被統治者接受,但是由於這個動作的前提是,雖有主體客體之別,當雙方均互為個體。雙方都看得到「法有明文」。(參閱p.167)。
(註四):有關引「公使錢」來為馬英九的貪污脫罪,其實正好證實馬A錢之不誣。參見輔仁大學歷史系陳君愷教授的文章〈公使錢不是這樣用的〉(《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及中興大學中文系吳子平副教授的文章〈法官這一課:公使錢〉(《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七.○八.二○)。陳文指出的公使錢應該用於餽贈、送往迎來的放到口袋裡,原本就應是貪污,但因為管也管不了,因而只好遷就現實,別立公用錢名目。」吳文更引元人馬端臨的《文獻通考》(卷二四‧國用二)等書,指出以公使錢為馬脫罪,其實是將不軌的「實然」取代正軌的「應然」之惡例。有意思的是,本人親查《宋會要輯稿》,第四十二冊,禮六二之二三(的確寫的是「公用錢」而非「公使錢」,但二者為一,殆無疑義),上亦註明「公用錢/……/皆隨月給受如祿俸焉」,而此話是指「發放公用錢之時間和俸祿之發放時間一致」,抑或「指公用錢之性質和俸祿等同觀之」,容或會有爭論,但可確定的是,碰到藍的,全作有利選擇,碰到綠的,皆引弊處。是何道理,就留給讀者細品了。總之,公使/用錢的來龍去脈正是中國官場貪賄的縮影,只真不假,而二十一世紀民主時代的台灣法官竟須引十二、三世紀專制皇朝的中國弊例來為馬解套,然後綠營從阿扁以降到前朝各級政務官則查翻天,可見「貴賤無序,何以治國?」的思惟,毫無疑問已在台灣復辟了。至於孔老夫子應該沒有「地下有知」的問題,因為他看到蔡守訓如此守訓,大概早已「飄飄昇天」了吧。
〔 資料來源: 金恒煒 | 引用網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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