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 星期五

謝清志來函 2012/08/01

新聞報導 -
作者 謝清志   
2012-08-03
貴報「自由廣場」七月廿九日刊載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現職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一文涉及本人,特此說明如下:


一、朱朝亮先生所稱無誤;他不是當年承辦「南科高鐵減振案」的檢案官,他也從未「當面」對我說過所謂的「教訓論」。


二、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我無罪時,我曾於個人部落格上發表〈沒有喜悅、也無意外,但感激您〉一文,提及:「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曾說到:『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朱朝亮這席『教訓論』值得拿到法學課堂上好好討論一番。我想說的是,我雖獲判無罪,但已煎熬了近七年!也的確嘗到檢察官當初要給我的教訓!」廿四日金恒煒先生在自由廣場〈特偵組是馬腳?〉一文亦引用我前述文字。請注意,我與金恒煒的文章是指朱朝亮「曾說」那段「教訓論」,而未指「朱朝亮曾對該案被告謝清志博士說」;不知是朱朝亮先生誤讀,還是有意扭曲。


三、我文中「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一句,是「當時承辦本案的台南地檢署的檢察長朱朝亮」之縮寫。該案檢察官為高峰祈,但朱朝亮以檢察長之姿指揮辦案,所以我如此修辭並無誤。然而,若朱朝亮先生不願掠高峰祈之「歷史美名」,我倒願修正並說抱歉。


四、但包括朱朝亮先生在內,大家所關切的「教訓論」可不是我謝清志仿檢察官習性所捏造的。朱朝亮先生這段話見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今周刊》林尚雲所撰〈謝長廷選總統要先過朱朝亮這關〉一文,在第四十二頁最後一段的文字提及:「在檢察體系內部的會議中,他(即朱朝亮)便曾多次暢言其理念: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借由辦案,匡正他認為不當或不該存在的行為,甚至畫下倫理道德行為的紅線。」


五、朱朝亮先生在廿九日的來函宣稱:「只要謝清志能提出本人曾對其有上述言行之事證,本人立即自動請辭檢察官職務,更歡迎將相關卷證送監察院將本人彈劾撤職。」在此,本人已提出朱朝亮先生「教訓論」之出處,我不確定(事實上我不相信)一旦我將《今周刊》文章送監察院調查後朱朝亮先生就會如其所言被「彈劾撤職」,但我好奇的是,朱先生是否還願重信諾,自動請辭檢察官一職?


六、最後,我要向自由廣場及讀者們致歉,我遲至今日(八月一日)始正式回應,是因今天上午我才確定檢察官不再上訴、我無罪定讞,否則我又要壓抑暫不發聲,而這正是我從朱朝亮「教訓論」中得到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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