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抓到了! 中選會「遞補」作弊抓到了!

2012-2-6
◎ 王洲明
總統開票作業,外界懷疑中選會怪怪的,該會立即發布新聞稿釋疑;中選會是否依法、中立、公平的執行選務?因該會最近之選務有違法案例,故依舊各自解讀。
中選會最近違法案例。筆者逐一檢視該會最近之遞補公告,其中有一公告略以:「新竹縣第十七屆議員第十二選區當選人許阿勇,因涉犯《公職選罷法第一二○條》,經判當選無效確定,案經內政部解除其職。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其缺額由落選人曾安勝遞補。」然查閱該屆該區之選舉得票紀錄如下:許阿勇一七二九票、謝應隆一三八六票、曾安勝九五○票。依法之遞補者應是謝應隆,不是曾安勝。
上案合法的遞補者謝應隆,雖於遞補前病逝,但翻遍《憲法》、《地方制度法》與《公職選罷法》等現行相關法規與函令解釋,並無就職前死亡可依序直接遞補的規定;《公職選罷法》第七十一條卻明文規定,該情況之缺額應辦理補選(非遞補),故中選會直接公告曾安勝(國民黨籍)遞補,依法無據且絕對違法。
如果中選會要放寬解釋、與擴大「遞補條款」的適用範圍,只要合理且前後一致並無不可。然卻有藍寬、綠嚴之不公平紀錄:案例是二○一○年台中市議員莊乃慧涉賄解職,卻不讓原本已當選卻未當選的江正吉(台聯黨籍)遞補。江某當年依得票順序原本可以當選,卻遭婦女保障名額擠下反成落選頭;當莊乃慧解職,卻因該選區女性落選人得票不足無法遞補,照理應由已當選卻遭擠落的江某遞補才對,然中選會強硬不准的態度,遞補條款夾雜性別保障的疑義,引起學術理論與實務案例的探討。如果「遞補條款」採廣義寬鬆解釋讓曾安勝遞補,卻獨對江正吉之遞補採狹義嚴格解釋而不准,顯然法律之前藍綠寬嚴不同,中選會已失中立。
案例早已破百的落選頭遞補條款,中選會都敢公然作弊,這也難怪外界對這次總統大選開票作業之中立性,產生嚴重質疑。該會在毫無法律依據之下,敢膽以召告天下(公告)的方式,公開行違反「遞補條款」之事,等同自我拆毀依法行政與中立公平的招牌。
有請中央選委會與張博雅主委,就上面違法與藍綠差別待遇,公開辯解一下!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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