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轉型正義無限期

◎ 柯子瑒
江國慶受冤而死,當年施以嚴刑逼供的高官,卻因為特偵組檢察官引用錯誤法條,而得到已逾追訴期免於受罰的結果。雖然日前立院通過初審,將公務員失職追訴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日起算」,但對這些加害者已絲毫發揮不了任何制裁的作用。癥結在於,「江國慶冤案」並非僅是公務員失職,而是有權者透過國家機器對人民生命權之迫害,追訴加害者以昭天理已是「轉型正義」的範疇。

略‥‥‥。

由於民主法治並非一蹴可幾,當一國的政治環境進步到可對過去當權者迫害人民的行為做追究時,最常面對的就是追訴期失效的問題。為了處理此問題,德國於一九七九年修法針對「種族滅絕」及「殺人」兩種犯罪完全取消追訴期限,二次大戰時的納粹餘黨,一直到近來還是傳出被捕受審之案例;捷克也修法將共產黨恐怖統治時之犯罪行為追訴時效停止進行。對侵害人權者的追訴時效問題,落實轉型正義是解決方法之一。

更重要的是,在行政責任上對於掩護這些加害者的行政、司法人員,也唯有透過「轉型正義」概念才能夠得到解決。否則在官官相護之下,如江案錯誤引用法條以至於加害者得以開脫,人民似乎又拿他莫可奈何。

江案絕非一隅,從早期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以來,人民遭受迫害者不知凡幾,這些大多時代久遠,若都以已逾追訴期而免其罰,使加害者逍遙法外,尤有甚者還支領著國家退休俸祿,如何能夠期待國家真的忘掉過去、邁向未來?
(作者為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專員)


詳細內容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3/to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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