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5日 星期六

禁扁寫專欄違憲

◎ 莊柏林

陳水扁前總統在押龜山台北監獄受刑,要替週刊寫專欄,獄方審查時卻認為文章會「引發政治效應,造成社會分歧」為由,決定不放行,而未說出那一部分的內容有此情形,又為何政治效應與社會分歧,就不可放行的法律依據,令人想起馬政府干涉的政治聯想。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明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等語,故禁扁寫專欄,顯屬違憲。何況阿扁每週三、四,都在台灣時報第四版發表有益國計民生的專論,台北監獄都不加阻止,何能以週刊專欄即加阻止,顯屬違憲。(作者為律師、前國策顧問)

出處: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5/today-o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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