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 星期三

時代力量提出兩國論「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預計本週五提案

新聞 - 新聞快報
作者 民報   
2016-03-02
時代力量提出兩國論「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預計本週五提案
時代力量今天提出兩國論的「兩岸監督條例」,黃國昌強調,根據台灣民主憲政體制,台灣和中共的主權本來就不同。(時代提供)
 
時代力量黨團今(1)日召開例行立院黨團會議,並提出兩國論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關「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法案,黨主席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則承續318運動民間版之立法主軸,以「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等五大原則為基礎,並增補提出《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黃國昌說,依照目前台灣的民主憲政體制,我國就是指中華民國,台灣2300萬人民的主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本來就有所不同。
他表示,黨團版本與各界戲稱「不監督條例」的政院版草案,最大的差異在於,黨團參酌原民間版草案,納入協議締結前的計畫監督與締結後的民主審議機制,並增納於締結過程中設立「民間諮詢委員會」的條文設計,達成「事前監督、事中參與、事後民主」的法制化程序。此外,在衝擊影響評估、民間相對報告、聽證程序與針對政治性協議的公民投票機制,黨團版也較政院版提出更進一步的制度性保障。
他強調,時代力量期待,對於各界關注的兩國協議條例,願意投入立法的委員與立院黨團都可以在委員會進行版本的討論與比較,共同完成立法,也希望今天提出後,本周五能順利排案。
除了兩國監督條例草案之外,時代力量今天也決議在本周五將提出2項法案,分別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身分法》2條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高潞‧以用表示,修正《原基法》是為落實原住民部落對原住民土地開發的知情同意權;有關《原住民身分法》,則修法廢除平地、山地原住民的劃分。
高潞‧以用表示,台灣社會對美麗灣事件還記憶猶新,然而目前在東海岸,仍有10項開發案涉及原住民部落的保留地與傳統領域,但是部落族人在開發前卻毫無知悉,也未曾參與討論或同意,顯示《原基法》第21條有關部落知情同意權的立法目的,未能落實。
時代力量主張修正該條文,配合原住民部落實際狀況,使土地開發應徵詢部落意見的範圍不限於「公有地」,而以包含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原住民族土地」為規範範圍。此外,行政機關欲做成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行政決定前,亦應知會部落並取得同意,否則行政行為無效;而相關行為造成部落有損失者,也應訂立補償機制。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高潞則舉例說明:「靠海的阿美族是平原、靠山的原住民則是山原;苗栗的賽夏族是平原、新竹的賽夏族卻是山原」,顯示平原、山原的身分與選區劃分過於武斷,也不合邏輯,廢除該劃分在過去就是許多學者專家的共識,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再引發後續討論,並與《選罷法》乃至於憲改運動連動配合,進行選制改革。
針對媒體詢問有關國會調查權及於民間法人與個人的疑慮,主席黃國昌指出,國會調查權的相關討論,是奠基於2012年開始的研究小組,對於英、美、德、法等國的國會調查法制進行研究,並也曾與當時的立法委員討論擬定法案,曾獲得部分委員的支持。
黃國昌說,為使國會獲取正確、充足的資訊,以做成妥適的判斷與公共決策,國會調查權是重要的制度設計。而國會調查權在我國的立法設計中,究竟是否應及於民間法人及個人,在實際的審查過程裡,可以持續討論、進行審議;不過,在目前的草案中,也已經有透過國外立法例的研究,符合民主先進國家的立法設計,也符合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文對國會調查權明確的範圍界定,並且參酌司法系統對證人的保護機制,含括一定的程序保障(律師或專業人士陪同輔佐、行政救濟等),對於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亦有得拒絕證言的法律保障。
此外,本周四(3)黨團也將參訪台中火力發電廠,由立委洪慈庸、徐永明辦公室主辦,黃國昌、導演柯一正也將同行。除此之外,本周五(4),林昶辦公室將舉辦「不當黨產公聽會」,邀請公民朋友參與討論。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4757&Itemid=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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