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農地污染與你我無關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黃慧芬   
2015-11-24
農地污染與你我無關嗎?
臺灣農地的污染從1988年,桃園縣蘆竹鄉中福地區發現鎘米的污染,至今將近30年,多年來的農地污染事件無視於各項法規的加嚴仍如火如荼地發生。(圖/資料來源自由時報,由黃慧芬教授提供)
 
臺灣農地的污染從1988年,桃園縣蘆竹鄉中福地區發現鎘米的污染,至今將近30年,多年來的農地污染事件無視於各項法規的加嚴仍如火如荼地發生。2015-11-22一則「舊地重遊」的事件:租農地埋銅污泥,查獲324桶廢棄物〔自由時報〕,無疑是狠狠地打了臺灣所有相關單位一巴掌:「桃園市蘆竹區福林街一處700坪的農地被檢舉堆放污染廢棄物,桃園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環保局查緝,逮捕主嫌張宏中及5名臨時工,先在農地上查扣284桶,另從農地下挖出40桶,多是黑色黏稠液體或pH值13.3的強鹼廢棄物,共達54噸。張宏中也把大量銅污泥回填農地,數量難以估計。」
過去已經有太多新聞、文獻或者評論討論農地污染的問題,無論是非法棄置、農地用水灌排不分離政策、工廠排出廢污水問題等,但很遺憾,到現在這樣的事件仍是層出不窮,我們並沒有就此來改變自己:「檢警調查,張宏中未領有廢棄物清理執照,他擅印名片、四處收取事業廢棄物,聲稱與領有乙級執照的業者有合作關係,偵訊時避重就輕,供稱不知是事業廢棄物,也不願說明銅污泥來源,辯稱是在逃共犯「借放」的,他沒拿到錢。5名臨時工供稱,開挖土地、協助傾倒廢溶液時曾覺怪異,因為一天有5,000元的高薪可領,所以沒多想。黃姓地主則供稱,他只是租地給張宏中,不知他做什麼用途。」
看得出這則新出爐的環保事件問題在哪?涉及了相當多的單位、法規、執行效果以及法律刑責問題,如農業發展條例第31,32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15,21,22條等。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為例:「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第3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應設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為加強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故農地所有人出租農地予他人設立工廠,除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並有受行政罰與刑事訴追之虞,其所有權之行使(如買賣)亦受限制。
前述是預防原則,通常出了事情後,就必須援用環保法規來進行「亡羊補牢」的動作,如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文件清理處理廢棄物」罪嫌,得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除此之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中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採取追查污染責任之適當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土地類別、實際使用及產權歸屬情形。
二、清查污染來源。
三、保存追查污染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處理,並通知農業、衛生、水利、工業、地政、營建或相關機關,請其依權責處理。

第12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資料來源: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資料,截至2013年年底,累計各縣市農地被調查且公告列管之農地共4,402筆(面積746公頃),其中以桃園市公告之1,701筆(面積211公頃)為最多,其次為彰化縣328筆(面積61公頃),臺中市342筆(面積31公頃)再次之。已依法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單獨統計2013年度農地污染控制場址資料,全國21縣市被調查出有重金屬污染且已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並經公告列管之新增農地污染控制場址1,827筆(面積約226.1公頃)。
即便是環保署於2015年9月提出「農地污染預防管理-環檢警聯合執法揪出農地污染源」,卻無法解決同一塊農地面臨不同部門時法規與執行無法整合的窘境:中央主要由環保署負責污染土壤整治,農委會負責農作物銷毀,衛生署把關市售食品安全。負責工廠管理的經濟部工業局與土地分區使用的內政部營建署卻未納進;若是前述無照廢棄物清運商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於自願出租土地的農地,縱然法規規定地主需負責任,立法院於2012年法制局研究成果中說明:非法棄置廢棄物導致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支付鉅額之費用時,基於公平原則,應考量費用負擔之界限,建議對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求償,以土地價值為限。因此,當土地受到污染與創傷將因此無法獲得真正的環境公平與正義。
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一連串可以組成的迴圈關係:未知(無知或故意)的土地所有人、污染行為人(可能是外來也可能是地主) 、主管單位(經濟部、農委會、水利署、水利會、內政部營建署)、環保主管單位(環保署與環保局)、警察、司法、銀行(若有信貸或貸款) 、農會以及各縣市的工商管理單位。目前的農地污染事件往往都以銷毀農作物然後休耕、進行翻土或客土等方式,再以休耕補償等補貼農民;若是原本閒置的農地,是否就應去了解為何會進入休耕的狀態,農民老齡化?土地更新?或者農糧政策問題?但上述的討論尚未進入到消費者的角度,若這麼多的土地休耕或因污染無法生產,我們吃的農作物從哪來?進口嗎?這時再回頭檢視2014年的鼎新油品事件以及這兩年各種茶類等農作物檢驗出各種農藥或禁藥的問題;可以確定這些農地污染所波及的土壤及地下水不會影響到你我的生活:受污染的土壤移除後是否妥善處理或經再利用為其他用途?是否符合前述法規規範?受污染地的地下水流向往哪?而當臺灣境內的農地無法或不願種植作物,我們所吃的食物藉由進口方式所衍生的糧食自主與安全、進口食物的農藥管制問題等,不禁思考,農地污染事件跟你我真的無關嗎?
令人難過的是,上述的農地污染事件相關人員,除了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集體求償27億元案,纏訟15年,台北地方法院於2015年4月17日一審宣判,合議庭判決RCA、湯姆笙和Technicolor等3家公司,要賠償5億6445萬元,及從2009年9月10日起,到清償日為止的利息外,似乎沒有其他振奮人心的案例。在現今所有的法令下幾乎都能「全身而退」,甚至檢警好不容易蒐集證據後,卻因無法驗證事件關聯性的上中下游關係而不能定罪,讓這些做「無本」生意的人得以繼續生存甚至賺大錢;該檢討這個與你我習慣的生活邏輯與習慣還是有關的問題,還是讓這個情況繼續惡化,就端賴你我對於這個議題的重視程度了。起碼,到目前為止,我看不出大眾對於這個議題的省思,當然,前述所有的主管單位包括立法單位就更無法有效的遏止與重視這個問題了
Source: 民報


引用台灣228網站:
http://www.228.net.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4122&Itemid=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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