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加泰隆尼亞18個月內將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反觀台灣…...



2015/11/16 07:51:00

文:獨立這邊請
加泰隆尼亞議會日前通過決議,發布獨立宣言並啟動建國程序,告訴全世界他們將在30天內完成社會安全體系和財政制度的立法工作,18個月內完成獨立。
很多報導提到,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加泰隆尼亞並非屬於聯合國認可、具有自決(self-determination)權利的領土。這部分的客觀描述沒什麼問題,但內容的指向錯誤,顯然有站在特定大國立場,誤導世人的嫌疑。
72票贊成!加泰隆尼亞議會通過 啟動脫離西班牙程序 獨立受阻 潘基文:聯合國不承認加泰隆尼亞有自決權
2008年,在聯合國治理下的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引起其母國塞爾維亞的反對,而聯合國大會關於該案的法律問題爭論不休,在同年10月提交國際法院諮詢。許多國家派出權威國際法學者參與辯論,最終國際法院就幾個實質問題提出諮詢意見,被認為在自決權的意義進一步突破,其中的關鍵問題:「科索沃宣布獨立,是否違反任何國際法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國際法院意見結論認為:「領土完整原則」限制的主體是「國家」,而非限制「人民」。而一般國際法並不存在限制宣布獨立的規則。也就是說,要不要決定宣布獨立,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國際法並沒有限制科索沃人民不能宣布獨立的權利
這裡所提到「領土完整原則」的意義,在於「國家」不可以去分裂別的國家,例如俄羅斯武裝干涉烏克蘭,讓克里米亞想從烏克蘭分離,就被認為是違反國際法的情形。俄羅斯以國家的角色去破壞烏克蘭的「領土完整」,這裡的獨立運動因而難以被國際間認同,因為違反國際法。
而以人民為基礎所進行的獨立運動、自決權的行使,就不受這個原則的適用。像是科索沃、巴勒斯坦、蘇格蘭、魁北克人民行使自決權,就沒有違反國際法的問題,因為是「人民」在搞,不是「某外國」在搞。
「破壞領土完整」的主體,只可能是「國家」,「人民」則不受此限,大致是這個意思。部分人主張「領土完整原則」,說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不論是哪一個中國政府)或日本所有,所以不能主張自決,就是沒有搞清楚這個原則的意義,或者另有其目的。



潘基文公開說加泰隆尼亞不屬於聯合國認定可自決的領土,這句話是事實,但他沒有把話講完,因為國際法院早已說明,沒有任何規定限制不同領土地位的人民宣布獨立。
這就是政客厲害之處,一般人見報只覺得潘是聯合國秘書長不可能講錯,但他雖然沒有說謊,卻有意誤導聽者。另一方面,潘基文的職位既不代表聯合國安理會、不代表聯合國大會,也並不代表國際法院的意見。
西班牙政府提出的抗辯僅止於西班牙憲法不允許,然而國際法上關於是否為「國家」的討論,除了客觀國家要件之外,關鍵在於是否明確表達建立國家的意願,以及所建立政府對於其領土有無長久穩定的控制,至於人民行使自決權是否違反國內法規定根本不予著墨。此處觀察,亦可見西班牙當局面對加泰隆尼亞獨立運動之技窮。簡言之,獨立建國走的是體制內或體制外程序,國際法並不過問。
至於台灣呢?台灣的法律地位向來是國際法上的複雜問題,然而從國際法院在2008年科索沃一案所端出的「宣布獨立自助餐」,我們可以知道,不管台灣或者加泰隆尼亞、不管有沒有母國、是不是聯合國認定的殖民地、是不是非自治領土,自決權在現代國際法已有所突破,它是全世界人民的基本政治選擇權。
不論土地的法律地位如何,自決權是人民的普遍權利,任何人與土地都享有宣布獨立的權利。而國際法既然不過問體制內外,台灣人在追求國家地位時,是不是要堅持挑戰世界最高的修憲門檻、是不是要堅持挑戰鳥籠公投時,應該可以有不同的思維。
在南歐,18個月之內將新生一個國家,叫做加泰隆尼亞,這對許多人來說不是太陌生的地理名詞,只是它將升格為一個主權國家。而在東亞,有個地方在二戰結束、日本放棄後,由前中國政府控制至今,其法律地位一直仍未確定,因為上頭的人民沒有太多興趣去面對問題、也拒絕思考困境要如何突破,她什麼時候會變成一個主權國家,我們只能繼續看下去了。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


引用網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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