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星期專訪》楊仁壽︰馬總統毀憲 崩壞國家機器

2014-10-13
記者鄒景雯/專訪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受訪指出,馬總統為求勝選不惜超越法律,已經牴觸國家元首的角色與權力分立原則,不僅毀憲,國家機器為之崩壞。檢察官與公務人員都出現差別待遇,如果不修正,已經構成違反行政中立法,必須彈劾與懲戒。依據法官法的個案評鑑機制,民間公正團體可以對檢察官提出檢舉。
  •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記者廖振輝攝) 前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記者廖振輝攝)

馬個性偏執 欠缺協調統合能力

問:國家領導者濫用國家機器的問題,最近引發了社會高度的關切,您如何看待?
楊仁壽:先談總統的個人問題,他有三點,我認為是不太對的。第一點是國家元首兼黨的主席,第二點是能力不足,第三點他個性偏執,欠缺調和性,也就是協調統合的能力。憲法四十條,所謂院際爭執,看似非常簡單,它的基本背景是源自元首權,也就是調和權。一個國家內有各種政黨,政黨內有各種派系,如果不具備調和性,是無法稱職的。大法官釋字四二○號就此有所說明。
欠缺調和性,如果有能力,可以把傷害降低,如果沒有自知之明,又偏執,這是比較危險的。再加上他是元首又是黨的主席,是國家元首要照顧全民,如果是主席為了一個黨,就要使黨壯大,這兩個角色在平常時候,衝突性不會這麼大,但在選舉時,衝突性就會愈來愈大,因為偏執,他就會不惜一切,即使超越法律,他也要爭取勝利,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牴觸到憲法中國家元首的角色,以及權力分立設計,他會去衝、會去破壞,造成毀憲的結果。
大法官在釋字四九九號,解釋得非常好,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具有本質的重要性,這是整本憲法的基本原則,為憲法賴以成立的基礎,凡國家的憲政機關都有遵從的義務。總統對此應該時時刻刻,把它看得一清二楚。基於權力分立,總統無法指揮立法院與其他機關,但由於他兼了黨主席,因此對這個觀念非常淡薄,甚至視而不見。
例如,最近的現象,就是總統要黨員無論如何要去衝,衝的結果,整個國家機器慢慢的失控。在國會執行的人,也跟著失控,甚至行政人員也會失控。試想國家機器的軸心如果拿掉,當然整個機器就崩解了。當國家在失控時,輿論的責任很大,必須重新找回定位,這點是很重要的。

國會失控 逾越自律、免責權範疇

問:您提到國會跟著失控的問題,如何規範?

楊:立委是人民選出的代表,向來就有黨意與民意如何調協的問題,如果黨性非常的強,選上後對民意不太計較,反正只要巴結黨主席,將來就會被提名、甚至做不分區,就會在立法院有不正常的態度出現。
大法官釋字三一八號解釋,提到國會的自律權,這是常為大家忽略的。自律權,不是吵架打架的問題,而是立法院對於司法、行政其他機關的人員均應予以尊重,否則即是違背國會的紀律。我想不論是哪個黨,在立法院問政時,大概都沒有想到這號解釋。所以國會議員才會做出失控、或者出人意料的行為。
譬如說,對於審計長,甚至講出「混吃等死」的話,這事實上是相當嚴重的,審計長已經答覆了,說照目前的審查沒有問題,他似乎一定要逼出「有問題」方休,一個權力分立的國家,預算或決算是審計長的權限,應該給予相當的尊重,只是因為審計部的預算操之在立委手上,立委就行之於預算或決算的場合,所謂要「PK」,這是非常不正常的。
何況,審計法第十條已經明定:審計長應獨立行使職權,所謂獨立,就是不受任何干涉,國會這次利用審查決算的機會,就個案加以詢問,口出威脅,甚至語多調侃,我認為基於國會的自律權,紀律委員會應該要出面。一個國家的國會要贏得人民的尊重,應該要理性問政。
在大法官三十五號解釋中,基於獨立行使職權,國會平時是請不到審計長的,只有在審查決算與預算時到立法院,針對他的報告,若有不合理的地方才可以提出,對這樣的機關與職位,也不予以尊重,國會的自律權應該要加強。
現在大家把國會的謾罵當成理所當然,事實上這不是言論免責權的範圍,免責權是基於避免排除異己,因此給予在國會可以真實發言的空間,但立委不可以把免責權擴張到無限度。即使破壞紀律,破壞大法官解釋,也不在意,這是不對的。
三一八號解釋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總統如果知道權力分立的分際,立委即使問出的回答是:有問題,也是檢調的責任。如果自認逼問得很成功,立委就要去飲宴共樂,在民主國家,這實在是很不好的形象。
話說回來,自馬英九執政以來,在我看來,台灣的民主是倒退的,倒退到這種地步,我想人民的眼睛雪亮,所以才會從那麼高的民調支持,跑到九點多、十幾趴,在那徘徊。這是從來沒有的現象,總統應該要自我反省,他沒反省還要奮力一搏。有人說他奮力一搏是不是因為有美河市案、雙子星案,怕換了市長,他就麻煩了。我是不願意這樣想,只是說,為了市長選舉,國家到這樣的情況,很令人擔憂。

公務人員介入選舉 須受彈劾與懲戒

問:行政人員這次捲入選舉競爭的情況也非常嚴重,如何究責?

楊:九十八年制定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很好的規範,大家必須正視。政府現在出現這種偏袒的情況,行政人員卻沒有把中立法立為自己要遵守的典範,中立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中立執行,對於任何團體與個人,不得予以差別的待遇。差別的待遇,其內涵有形式的、有實質的,形式的包括時間點。尤其在選舉期間,若是現行犯,當然除外,若不是,選舉期間很短,可不可以延後處理?若不延後,要進行調查,則甲方有人檢舉,要查甲方,乙方有人檢舉,乙方也要查。時間必須是一樣的,不能有差別。
但是這次北市長選舉,卻發生只查一邊的差別。我認為,柯文哲一定要禁得起考驗,才能當我們的市長。另一方也有人檢舉,行政人員不能視而不見,把它擺起來,這就是差別待遇。如果有差別待遇,在檢察官部分,現在有法官法,有個案評鑑,很多人似乎沒有意會到這個事情。以前沒有法官法,就是上面,也就是法務部,可以不查不交,或者監察院有時睜隻眼閉隻眼,現在依照個案評鑑辦法,律師公會、民間公正團體都可檢舉,是否有差別待遇,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例如兩人都被檢舉,只辦一個,一個放著。或者在同個時間這個要件,一個被檢舉幾天就立刻查,另一個被檢舉六個月卻沒查。很容易認定。
有人說甲案是甲檢察官辦的,乙案是別的檢察官,沒有差別。這不對!基於檢察一體,上面的檢察長知道這種狀況,必須要求乙檢察官也要辦,如果沒有同步辦,視為失職論,將來這個檢察長就要受到行政中立法第六條規定,須受到懲戒、彈劾。
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對任何人或團體有差別待遇時,就已違反中立法了。當然檢察官在偵查犯罪也沒有所謂的假期,但若沒急迫性,可以延後一下,暗中蒐集證據,不要做出妨礙選舉動作,導致選出來的人不是大家需要的人。此外,現在有職務法庭,有民間人士參與,不像以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只針對法官、檢察官以外的人。現在想要控制,是很難的。法制這塊已逐步建立,要有人行使,沒人行使,大家就會生疏。因此檢察官這塊要盡快健全起來,回應法制。
其次是公務人員,尤其是現在大家關注的國稅局等等,如果柯文哲有漏稅,既然要選市長,就要受到檢驗。同樣的,為什麼連勝文不受到檢驗?因此也有時間的偏差,所謂不得予以差別待遇,形式要件最重要的就是時間性。尤其在選舉期間,這時間性更為重要。另外還有實質上,這暫且不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三條講要嚴格依法行政,第四條講你在依法行政時,不得有偏差行為,於是就只看第三條,沒看第四條。這是不對的。

體制內機關不作為 輿論應監督針砭

國稅局在查稅的部分,不函是上上之策,但他們已經函了,這行為,基層不敢做決定,應該是上面要求的,因此如果不加油,做到公正,視為失職論。這要受到監察院彈劾與公務員懲戒。

體制內的各機關如果不作為,輿論是第四權,在這個時刻,要發揮力量,何況,馬總統的任期將來屆滿,這種情況還會繼續嗎?

出處: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2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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