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8
武則天朝有徐元慶者,因父爽為縣辱趙師韞所殺,元慶為報父仇手刃師韞然後投案自首。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於閭里,並請編入法典成為律則。
陳子昂為唐初著名詩人,其對元慶乙案的奏議為則天皇帝所採,從此「誅而旌之」成為刑罰與道德的衝突解決之道。
但是在儒家傳統,論語子路第三篇第六章: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又第十八章:「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顯見刑名不能凌駕於人倫義理。因此,以武力推翻暴政,乃人民之天賦權利。以西方憲政學名之,即公民反抗權。
英國哲學家湯瑪斯.霍布斯說:「對人而言,別人都是豺狼。」達爾文主義發現的大自然的本質:「Nature red in tooth and claw(大自然雙手沾血)」。人類處於這樣的自然狀態中,為了求取生存和平,乃透過想像中的「協議」,為了和平,人類自願放棄某些權利給巨靈(Leviathan,會死的神),這個巨靈就是國家,並賦予國家以法律維持秩序的權力。之後約翰.洛克修正霍布斯的理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中是天生自由與平等的,但為了抵禦外亂,防範罪惡,個人同意永棄權利而交給大多數人成立國家,但是國家不能剝奪個人的自由使陷於奴隸狀態。洛克的主張,體現在美國人權宣言,也是法國革命的思想嚆矢。此所以歐美政制,都以人權為本,並承認人民可以反抗國家機器濫權,甚至武力反抗的權利。
可見無論東西方,傳統上都承認人有反抗不公義政權之法令的權利。雖然國家遂行法治是必須的,但是法律不能違反正義。
回到徐元慶的案子,在陳子昂「誅而旌之」的法律之後,到了中唐之時,柳宗元卻對陳子昂的見解提出了「駁復仇議」,認為「刑禮之用」不可分判。「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以衝仇人之胸…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若果如此,則「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柳宗元並對陳子昂的理論:「人必有子,子必有親, 親親相仇,其亂誰救?」(如果人人效法這種以孝義復仇而無罪的話,豈非天下大亂?)反駁曰:「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以現代法學來說明,在當時正當的復仇是合乎禮的(現代社會因時代思想的變遷,已不復承認此種禮義),就是現在法學上所說的沒有「反社會性」,沒有反社會性,就不可能成立犯罪,當然不能繩之以法。
學運是為了反抗國家機器以違反正義的手段強行通過影響全體國民福祉的法律,而不得不行使的正當公民反抗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是不得不採行的最後手段,在觀念上與「以目的正當化手段」的「手段」不可相提並論,二者乃屬於不同正義層級的觀念。在後者,乃指有各種難易不等輕重不同的可以達到同一目的的手段,卻為了方便或其他理由而選擇一種或若干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手段。而在前者,則是為了達到正義所不得不採取的唯一手段。
學運的行為者言,由於現在國家已「同意先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且「同意退回立法院委員會逐條逐項逐附件實質審查」,也等於承認三一七之時以卅秒鐘突襲強行過關通過與中國之服貿協議交院會審查的行為是無效、錯誤的。這些「客觀事實」不容否認。既有如此以國家之名背書的足以證明太陽花學運的正當性之客觀事實,顯見此次學運本身是沒有反社會性,不但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應受表揚感謝的歷史行為。基於「可旌者不可誅」的法律至上原則,國家對於此次學運參加人員無權以各種刑法罪名予以追訴懲處。至少以作者觀察,此次學運領導團隊如林、陳二君並無任何行使非必要手段的行為,當然不應濫加追訴,其餘學生,自尤無可論之處。(邱察理/律師)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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