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正元(4月25日18:54)指控,他在監察院外,被一群人圍住,不讓上車,其中有人拿鐵器棍棒把擋風玻璃打碎;但半小時後,勘驗過行車紀錄器影帶後,自己立即改口(4月25日19:34)「暴民搥打汽車」,不再提「鐵器棍棒」與「擋風玻璃被打碎」(見下圖兩篇貼文對照)。而蔡率先公布(4月25日20:24)監察院外影片,從遠距離、未見有人拿鐵棍;另有圍觀民眾,近距離拍到蔡上車的這段過程(見以下影片),既無人拿鐵棍,也無人在那時到車前打碎擋風玻璃,群眾圍著他、邊走邊詢問開會狀況,蔡一邊回應、一邊快步上了車。由此可見,蔡一開始就說謊!
上述影片末了,你便可以看到:林聖文雖站在蔡正元的車前(見以上影片第35秒),卻是蔡的座車駛向他,既未持「鐵器棍棒」,更沒有「打碎擋風玻璃」;接下來是《中視新聞》的連續擷圖,林被蔡座車推著走,也沒有看到該車的擋風玻璃遭到破壞。
但是,很奇怪地,其後《中國時報》記者郭吉銓於4月25日20:12卻發布一張擋風玻璃破了的照片(如下),但同篇新聞中、其後時間點的兩張照片(如下),卻不見擋風玻璃有損壞,被蔡正元稱為「暴民」的林聖文,受迫趴在引擎蓋上,竟然還有「修復擋風玻璃」超能力。該報導這段時間的影片(如下),請讀者自行比對。
蔡正元於4月25日20:53,也公布擋風玻璃受損情形。
但隨即有網友利用Photoshop轉動《中國時報》記者郭吉銓的上述照片角度,質疑該照片中的擋風玻璃損害狀態與蔡正元的照片並不吻合,因而懷疑該報記者造假:
在網友質疑蔡正元「自導自演」聲中,《ETtoday》電訪蔡的特助,此4月26日20:00報導,指該特助說:「當時蔡正元座車從監察院離開,玻璃在監察院外面就打破了,之後林聖文才趴到車子上,『聽警察說』,是被一名50多歲白髮男子打破的」;該特助的消息來源,竟然是「聽警察說」,而不是蔡正元或蔡司機的說法。儘管如此,將此與前述影像比對,又是誤導的說詞!
可是更詭異的是,《中視新聞》報導(見第44秒開始,下面擷圖),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長周郁文出來說:「那個男子手持棍棒,當場又再敲破委員的擋風玻璃」。莫非蔡正元特助的消息來自此隊長?還是蔡與這個隊長串供、欲陷害當時民眾,來汙名化反核運動?
再者,當時同在車上,竟然與蔡正元的說法不同,蔡的司機指控,擋車救人的白色休旅車車主林淑燕惡意逼車,下車後還拍打車體,造成前擋風玻璃破損,警訊後將林女依強制、毀損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在詹順貴律師看過蔡正元行車紀錄器後,指休旅車車主擋下蔡車後,兩車距離很大,蔡座車有先停下來、再加油啟動、從後撞擊休旅車,將反控蔡誣告。
休旅車車主的兒子說,他認為對方危險駕駛,恐對趴在引擎蓋上的兩個人造成生命危險,才拿(摺疊)雨傘拍打「副駕駛座車窗」,但沒造成毀壞,也「沒敲擊前擋風玻璃」,不知誰弄破的。結果擋下蔡的休旅車車主母子,無保請回。
白色休旅車車主公布追擋蔡正元車實況:
此外,有路人在經過長安西路看熱鬧拍下的,質疑「難道停下來自己打?」:
依據以上所蒐羅的影像,即使還未看到蔡正元的行車紀錄器影帶,我們可以確定:
1. 蔡正元、蔡的特助與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長周郁文說謊,沒有人在監察院外拿鐵棍,打破蔡座車的擋風玻璃;
2. 蔡正元座車的擋風玻璃,在中山一派出所時確有破損(見上圖);
3. 《中國時報》記者郭吉銓那張的照片,有可能造假。
而蔡正元的行車紀錄器影帶,正可證明蔡的司機,或是休旅車車主之子是否說謊,何必需要另外要求警察調出路口監視器來佐證呢?
經由上述呈現的影像證據及各方說法,蔡座車擋風玻璃雖然後來才有破裂,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蔡座車加油、由後撞擊休旅車時所造成的;可是,終究還是不能完全排除,說謊成性的蔡正元到中山一派出所前、自導自演所製造的。
最可笑的是,蔡正元在當晚既然都能搶先公布監察院外影帶與擋風玻璃破裂照片,要是真的有利於蔡,沒有理由遲遲不公布行車紀錄器;捨直接證據,而轉調路口監視器來佐證,恐怕是擔心真相曝光,還因此引來一大堆網友到他臉書要求立即公布一刀不剪的行車紀錄器影帶。
有網友改編漫畫,繪出蔡正元拿不出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及原因,正好對應肉身擋車的林聖文之指控,蔡正元執意要司機開車;蔡的行車紀錄器影帶,在警察護航下,恐怕會跟國防布一樣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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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1. 論蔡正元殺人未遂 余敏長(作者為律師)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的座車不顧抗議民眾趴在引擎蓋上,黃姓司機仍強行駕駛一.二公里,過程中,遇警攔檢不停,並追撞林姓女子車輛後離去。台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表示,蔡正元及其司機遇警攔檢不停,及追撞他車後離去,屬緊急避難行為;另有民眾對蔡正元及司機提告「殺人未遂」。中正一分局偵查隊長周郁文表示,當時未見司機做出「緊急煞車」和「急彎甩尾」的危害生命舉動,認為蔡正元和司機並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殺人未遂。
司法警察僅為偵查輔助機關,檢察官始為偵查主體,警察僅能將犯罪事實移送或函送地檢署續行偵辦,並無逕為認定犯罪之權,故警方並無權認定蔡正元及司機有無構成殺人未遂或是否構成緊急避難。
刑法上之「緊急避難」,須行為人倘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即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之機會,而無法阻止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蔡正元或可主張趴附於引擎蓋上之人,已造成自己之危難,但當遇上警方攔檢時,蔡正元可透過警方協助解除其危難,警方對蔡正元係解難而非避難,惟蔡正元仍不理會警方而加速駛離,自無緊急避難可言,應不可免除妨害公務罪責,更不得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而刑法上之「故意」,包括「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即所謂間接故意。汽車行駛中,如有人趴附於引擎蓋上,依社會通念,該趴附之人,將可能跌落車下遭輾斃或撞擊而死亡;然蔡正元及司機非僅未停車,竟仍快速行駛約一.二公里,對該趴附之人有死亡結果之預見,竟仍容認其發生,已達致殺人之間接故意,不以是否做出「緊急煞車」和「急彎甩尾」為必要。換言之,警方充其量為「直接故意」(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認定,並未考量刑法上間接故意之要件。是故,蔡正元及其司機當屬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亦屬現行犯。
當警方認為見義勇為林姓女子母子為現行犯時,竟未將蔡正元與其司機涉犯妨害公務及殺人未遂罪,併送交地檢署偵辦,旋即縱放該兩人離去,乃凸顯法律思考之不足,而警方找理由為立委免責,其懈怠與懦弱,更令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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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茂生臉書
首先必須就警方的發言表達一些意見。我國不是雙偵查主體,所以警方的發言僅是官方某單位對於一個社會現象或事實的發言(意見表達),縱或因為將來可能會成為被交辦調查的單位,這種發言有點不妥,但是並不違法(反之,交辦後,則會有很大的問題)。
其次針對發言內容。緊急避難不是刑法的專門用語,民法上也有。不過,緊急避難是為了躲避危難而為之最後手段,需符合嚴格的法益衡量要求。與此案,立委與其司機是為了躲避白色休旅車的追逐,而違規駕駛,除閃過路邊警察的制止外,並讓趴伏車頭的人的生命陷入危險。更何況,該白色休旅車的行徑是個合法的行為(制止現行犯的行為)。再怎麼看都無法用緊急避難的規定免除責任。如果肯認這種警方見解的話,往後所有現行犯都可以無視交通法規橫衝直撞,以閃躲警方或民眾的追逐,且不用顧慮任何行政罰了。
最後針對「沒有緊急剎車以及甩尾就沒有做出具有致命危險行為」的見解,我認為警察僅是留意到行為人部份行為的危險性而已,該行為還有速度、逆向違規等情節,另有車陣這個行為時情境(掉下來後,不僅是有頭部撞擊馬路的危險而已,還有被逆向車道的車輛碾過的死亡危險)。這些要素加起來,還說沒有致命的危險的話,我真要懷疑這位警官是不是恐龍了。
最後的最後,姑不論司機的殺人間接故意,僅就立委教唆殺人的故意而言,該名立委可以主張一開始僅是說了開車一語而已,不料司機擅自作出上開的危險舉動,自己也在車上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此際,當然不能被任何證據證明,在司機為危險行為時,自己在車上仍舊繼續喊開快一點等等,不然以上辯詞將會無效(追伸:湮滅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一事是無罪的)。
最後的最後的最後。如果車頭的趴車哥有受傷的話,立委與司機到底要如何解套的疑問必須解決。如果我是他們的話,我會主張,不是肇事逃逸,而是肇事中繼續開車;此外,那個警員看起來就很弱,無法抵擋白色休旅車母女(修正:對不起,是「子」)以及下車後的趴車哥的攻擊,所以繼續尋求可靠的支援,並無逃逸的故意。當然,配合這個證詞,必須主張繼續開車的行為是誤想緊急避難。
以上給警方、某藍委(不是闌尾哦,也不是發炎中的闌尾哦)參考。核心的關鍵點是將所有責任推給司機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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