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余敏長 | |
2013-12-16 | |
檢評會做出將黃世銘撤職建議後,最高檢察署以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為據,反批檢評會委員兼發言人彭文正,評鑑過程多次對媒體透露會議內容,已涉洩密云云,相較於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被檢評會認定涉關說,應予「警告」,也未見高檢署立即發新聞稿為渠等2人鳴不平,高檢署與最高檢察署的格調,高下立現。 更令人不齒的是,最高檢察署為國追訴犯罪的最高機關,理應客觀中立,何能因其主管被評議應予撤職,即趕忙跳出來為其主管鳴冤說項,反批評鑑機關的不是?到底最高檢察署是屬於全民的國家機關,還是淪為黃世銘附庸的發言機器?而黃世銘身為最高檢察署最高主管,依公文流程,最高檢察署要發新聞稿,終須經黃世銘核章同意,則黃世銘公私不分、公器私用的行徑,更足彰顯其對檢察總長一職的不適格。 再說,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應嚴守秘密的事項,係「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評鑑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解釋上,應係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屬於應保守秘密之核心事項,恐因洩密而影響評鑑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評鑑人等之名譽、隱私、安全而設;最高檢察署舉出彭文正洩密部分為「…因委員提問犀利,部分證人出現臉紅、支吾其詞,甚至啞口無言等反應…」「黃不認同北檢起訴的事實,認為起訴他的東西都是不對的,但有檢評會委員提出不同角度的質疑。」云云,前者,係指「證人」而非受評鑑人,「證人出現臉紅、支吾其詞,甚至啞口無言等反應」,並非評鑑核心事項,而黃世銘否認北檢起訴事實,業經媒體大量披露,眾所周知,亦無洩密問題,而檢評會委員提出不同角度的質疑,乃理所當然,更無從所謂洩密! 又法務部亦訂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同意該部及所屬各機關即檢察署置發言人,代表機關針對外界關切或矚目之重要議題或社會矚目事件對外發言。彭文正為檢評會發言人,而黃世銘洩密事件為外界關切及社會矚目事件,檢察機關於偵查中尚可以發言人對外發表適切談話,彭文正何以不能? 最高檢察署批評彭文正洩密,是否應以同一標準批評各檢察機關,包括屬於最高檢察署的特偵組常於媒體或官網上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內容發言或發新聞稿,同樣涉及洩密?最重要的,你們的主子因涉犯洩密罪被你們的下級機關台北地檢署起訴,基於檢察一體,最高檢察署是否也認為黃世銘洩漏偵查秘密呢?(作者為律師) Source: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公私不分的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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