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比照台紐協定 勞團:應訂勞工專章

2013-11-22
〔記者蘇芳禾、陳彥廷/台北報導〕兩岸服貿協議正在立法院待審,台灣勞工陣線主任洪敬舒昨天質疑,兩岸簽署過的協議,包括這次的服貿協議,都沒有納入勞工權益保障的規範,他認為應在兩岸協議中納入「貿易與勞工專章」,具體保障勞工權益。但經濟部對此卻回應,南韓與歐盟簽署的協定也沒勞工專章。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舉辦第十一場服貿協議公聽會,邀畜牧、營造、殯葬、保險等產業業者、從業人員、社團及專家學者與會。洪敬舒與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質疑,台灣經歷加入WTO的陣痛後,對於更進一步的區域經濟整合並沒有足夠準備。
洪敬舒指出,台灣與紐西蘭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設有「貿易與勞工」專章,雙方承諾應尊重、促進並承認結社自由,以及有效認可集體協商權利。中國與紐西蘭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附約中,也有相類似的規定,反觀兩岸所簽署的協議,都沒有納入勞工權益保障的規範。
賴中強也表示,依就業服務法,外國人來台工作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證,但許多跨國企業卻常以「活動」、「服務」名義,讓中國員工得以規避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規定,未經申請就來台,變成「外國人需申請,中國人卻不用」的奇怪情況。
政府應建立就業安全網
賴中強認為,政府應建立就業安全網,包括:中國籍人士來台「活動」、「服務」也應適用就業服務法;訂定外籍白領及藍領勞工的總量上限;修正企業併購法,保障併購過程中勞工的工作權與集體協商權;擴大就業保險普及率至全體受僱者等四個要件。
勞委會副主委郝鳳鳴表示,關於就業安全網的構想,會針對勞團意見再深入研究。對於中國專業人士來台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郝說,「停留」和「工作」的目的與本質不同,規範當然有差別,管理上的困難將配合內政部來調整,而「活動」是否比照「工作」適用就業服務法,會配合相關單位研議後再考慮因應對策。
經濟部常次卓士昭表示,國際間貿易協定是以貿易事務為主,並非每個協議都有勞工專章,我國和新加坡的貿易協定沒有勞工專章,南韓與歐盟、印度、土耳其簽署協定也沒有勞工專章,不應以沒勞工專章為由反對服貿協議。
Source: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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