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關於陳智雄被捕的國際法問題 [柯維斯]

 今年5月28日是陳智雄烈士殉難五十周年,台派陣營邀請烈士之女VONNY從印尼來台參加記念儀式,前些日子在網路上有些關於陳智雄烈士的記念文章流傳,文采並茂十分感人。


        從檔案中可以發現,陳智雄在1959年6月被印尼當局自雅加達監獄釋出並驅逐出境之後,6月25日搭乘瑞士航空,持上年之日本入境証企圖由羽田機場闖關回到東京與同志會合。廖文毅等台灣共和國政府的成員四十餘人在機場等他,但這份過期的變造入境証被日本海關攔截了,經過留置一夜審問後,日本入國管理局決定予以驅逐出境,於是陳智雄又搭乘瑞士航空班機先經馬尼拉,但無簽證被拒入境,所以原機到達瑞士日內瓦,向當局申請政治庇護。

        8月16日,持蘇黎士當局簽發的無國籍人士(即政治難民)護照以觀光名義再度抵達東京。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即向日本入國管理局提出抗議,並要求日方追究陳智雄上次入境之偽造公文書罪。日本以駐外使館隨時可予觀光簽證,而上次入境未成已予原機遣返,故不予追究。駐日大使張厲生乃設法要求日方將陳遣返台灣,日本當局認為困難在於強制遣送出境時,遣往地點須依本人志願。秘密强制遣送政治犯事發將受到攻擊。但張厲生強力要求日方先部署逮捕陳智雄,中華民國將派員押送台灣,至於其本人意願可由大使館派人「勸說」,不論勸說結果如何,均由使館具函向日方說明「陳逆志願返台」。

        張厲生並要求日本當局拒絕陳智雄的居留延期申請,説是以利說服陳之悔改返台。到了10月16日,陳智雄觀光簽證到期,申請延長居留,至12月1日,日本當局不允許延長居留,理由為「從事與身份不符之行為」。從結果而論,日方主管官員顯然已經同意台北當局秘密強制遣返的要求,所以在12月3日下午將陳智雄逮捕。不料,執行單位主管表示異議,認為秘密遣返無異推翻志願遣送原則,且陳是政治難民,強制遣送恐怕引起國際問題,如果必欲執行則請移轉管轄單位。眼見主管單位與執行單位意見不合,張厲生惟恐功虧一簣,具函保証陳被遣返後不會受到處分,並且將親函自願返台云云,日方執行主管不知基於何種考慮竟然接受了。當晚,由台北調查局派出的幹員王化將陳智雄押上12月4日凌晨,由專辦台灣共和國廖文毅案的調查局第一處處長李世傑將陳智雄秘密移往「招待所」,陳智雄當然不肯寫下自願回台的信,據報只肯寫「十二月四日九時到,待遇良好,請你們放心」聊聊十數個字。但調查局自有高超手段,隔日陳智雄即交出以日文潦草寫出的自願聲明,分致日本東京出入國管理局、東京入國管理局 、駐日大使館三封內容相同的信,略謂自印尼出獄以來受廖文毅利用,現得貴所之助己順利返台,身心皆愉快特此申謝。這些鬼話如何能信?顯然陳是在極為巨大壓力下寫出。和前幾天陳智雄被捕時告訴東京當局,明知其為政治犯,卻違反意願將其遣送台北,將必死無疑,兩相對照即可清楚「身心皆愉快特此申謝」是何等反諷!也許出於一介不取的精神,東京入國管理局寄了一條金屬十字架到駐日大使館,希望轉交給陳智雄,或許是種試探陳智雄是否能收到?或可得知陳智雄是否能自由回信?然而,這個代表信仰的十字架是否由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轉交陳智雄卻不得而知。

        至此,國家安全局仍去函外交部,主張「從事叛亂活動,依法應交軍法審判」,惟對日邦交有無顧慮,請惠示意見云云,顯然不打算履行承諾。陳智雄被羈押到次年1月,最終被迫寫下脫離台灣獨立運動聲明,方由其家人保釋出獄,但不久又因台獨案被捕,遭重判死刑,羈押至1963年5月28日槍殺,成為台陳智雄案引起的幾個有關國際法問題的思考:陳是持有瑞士聯邦政府頒發證件的政治難民,被日本官方強制遣送,違反其本人意願將其遣送台北,中國國民黨當局違反承諾,最終陳智雄遭到處死,各方應負何種責任?

        中華民國當局自海外綁架非其本國國民,並違反對日當局的承諾,偽造文書、將政治良心犯殘殺,不論是平時國際公法或是戰爭公法均有違犯之處。不論國際公法關於國家管轄權行使的制裁或是國家之國際責任中有關條款均不允許,何況縱使戰爭法中之有關被佔領人民亦不應違反人道罪,這是1949年〈關於保護平民日內瓦公約〉精神所在,更何況陳智雄並非中華民國國民!

        日本官方一樣違犯國際公法之國家之國際責任相關條款,接受國民黨嗾使,將持有瑞士聯邦政府頒發證件的政治難民,違反其本人意願將其強制遣送,日本東京出入國管理局主管,甚至內務省、外務省相關人員均應負起責瑞士當局給予陳智雄政治庇護,對於其「準人民」陳智雄的莫名被轉移管轄,加以殘害,除未能善盡保護之責外,國家主權被日本與中華民國當局踐踏,違犯〈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行為,應加以追訴。

附圖一:陳智雄的瑞士身分證件 他的姓名是以台語發音拼寫 Tan Tih Hiong .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