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 黃帝穎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具經濟價值之利益,也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然而,馬吳總部政治獻金申報顯有不實,監察院豈能「裝聾作啞」?
最嚴重的是,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二十九項揭示「募款餐會發放之紀念盤有一千三百份,單價九十一元」;而應寶國也證實,確有每件單價九十一元之馬英九紀念盤。但法務部三令五申,競選文宣品不得超過三十元,並以此標準通令全國檢察官「嚴查賄選」,結果馬吳彰化總部卻公然發送超過法定標準的紀念盤,觸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之賄選罪。無獨有偶,日前媒體也踢爆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的贓款,有五十萬元流入馬吳總部;所以人民高度懷疑,馬吳各地總部都以未申報的黑錢,進行買票、送禮、請客等賄選行為。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特偵組對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有管轄權,而馬吳總部涉嫌賄選問題,從全國總部承辦人、彰化總部卓伯仲到南投總部李朝卿,足證馬英九和吳敦義涉嫌全國性舞弊及妨害選舉事件,特偵組除非包庇不法,否則應立即偵辦!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4/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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