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沸沸揚揚的智財局限制國外網路一事,在網路強力撻伐聲浪下放棄修法,但原來早在今年五月初,NCC就已經針對電信法第九條提出修正草案,且內容更甚於智財局封網之範圍,大到可以由主管機關直接認定「違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
只要有點概念的民眾都知道,今天若我殺了人,就算光天化日之下目擊者眾,但這樣就可以直接認定我犯了殺人罪,直接丟進監獄嗎?當然不可能,不然法院是做什麼用的!就算我當街殺了人,都需要法院三審定讞判決我有罪,才能讓我鋃鐺入獄。但看看這精美的、「工於心計」的電信法,竟然只要由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就可以要求電信業者停止使用、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這個法律主管機關是誰?法務部?司法院?司法院是司法權,不會是這裡的法律主管機關,那就是法務部囉?法務部是什麼東西!行政院底下的一個部會,竟然可以僭越職權,做法院應該做的事,去認定何謂「違法」、何謂「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姑且不論違反了法律明確性,交給你法律主管機關來認定,是否以後只要有批評政府的言論,通通都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共秩序」而加以禁止?這在高唱自由民主數十年的台灣人眼中,實在是令人啞然失笑!
從最近行政機關的作為,先是智財局欲封網、再來行政院對於國會提出的會計法修正案竟然拿掉了「教」字,只讓顏清標喝花酒除罪化,加上NCC早於五月初即密謀修正電信法,無不顯示了這個政府的暴走行徑;行政權的濫權、對於法律的不尊重,在在使我們人民對於政府的信任、對於司法的信心,蕩然無存!今天,國會可以修會計法,讓貪污治罪條例除罪化;明天,就可以修正其他法律,將網路上「對於政府的批評,列為妨害公共秩序」,再以修正後的電信法來禁止!什麼是言論自由?拜託這個幾乎已經中風的政府,好好想一想!
(作者為執業律師)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8/today-o6.ht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