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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