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對酒後駕車者顯然太寬容了,不僅不符合社會期待,公平正義也未能伸張,對於加害人的不聞不問,更是被害家屬永遠的痛。相信所有人都認識到酒後不駕車的標語和酒後駕車可能的後果,但,為什麼還是有人酒後要開車?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罪開了一扇後門,讓通過生理平衡測試的酒駕者,可以不受到刑法的處罰。這種結果,就是讓酒客以為自己可以通過生理平衡測試,但事實上,生理平衡測試根本就無法證明開車是否安全;因為,一般人駕駛車輛三十分鐘以上,其注意力和反應力就會逐漸衰退,更何況是喝過酒的人?檢測是一時的,但駕車行為是連續的,使用生理平衡測試做為是否成罪的依據,實須檢討。
酒後決意駕車上路,就是一種不確定的故意。因為現代社會資訊傳播快速,知識水平提升,所有人都可以認識到酒駕上路可能帶來的危害;再者,酒後也有許多可以選擇的替代方案,如指定駕駛、計程車、親友接送,卻仍不為之,隨其發生,這就是故意。既然是一種故意的行為,就不應給予寬貸,在不修法的情況下,酒駕釀事都應以故意論處。 (作者從事航空業
出處: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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